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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勝耳傳修心七義論講記▪P13

  ..續本文上一頁許菩薩略說殘缺。

  【頌曰】 勿思他人事

  修行之凡夫,不觀自己罪愆,惟見他過失,此是大錯。阿底峽尊者,對他過如盲,對己過如鏡。謂手他人過失,無目可睹.而于己過,則明察秋毫也。觀他人過者,種大業果。今試析言。佛以離過爲其自性,如火之熱。衆生以過失爲其自性,亦如火之熱。二者皆俱生而有。且不獨凡夫有過,即聖者,亦不能無過。十地菩薩未斷微細無明習氣,雖將成佛,尚不能遍知所知境智慧, 尚不能圓滿。對于最微細之因果,雖可察知,而尚未能親證。尚有不可思議之死。是故十地菩薩,在未成佛前,猶未能離過,何況登地,何況衆生。如是除佛無過不離外,更無無過之人,所以應懷寬恕,不觀彼過,此其一。自鄰居推至一國,無一人無過者。然反之,亦有凡夫肉眼不能見到者,如菩薩隨類化現,內蘊不可思議功德,而外現凡夫有過失之相。經教雲,觀衆生過失,與觀眼前虛空中有無中有身等。蓋眼前虛空,有無中有身,不可知。既不能武斷爲有,亦不能武斷爲無。觀衆生過,亦複如是。由此類推,彼有內蘊功德者,亦同此喻,不能武斷其無功德故。觀他過失,自贊毀他,皆招惡果。在現前衆生中有多菩薩,非肉眼能睹。若觀其過失,妄生謗毀,則造大罪。經雲,若複有人,謗毀菩薩,與盡殺叁千大子世界衆生罪業相同。故修心菩薩,不觀他人過失也,此其二。修心菩薩常觀己過,如鏡照影。不觀他過,律己至嚴,于人至恕。若好觀他人過失,甚或于上師,亦觀其過失,則不能生起上師即佛之心,斷喪善根,尤墮險處。菩薩學中有明文雲,當觀一切衆生如佛。如是,則能遮止觀他人過失之門。上師即有過失,應觀爲佛所示現,令知業果。如是,則能遮止觀師過失之門,此其叁。總之勿觀他過,唯觀已過。是此句之義也。

  【頌曰】 先治重煩惱

  衆生無始以來,長遠在煩惱海中,頭出頭沒,一切煩惱具足無余。以過去熏習,爲時特久,力較強故,則其煩惱特形粗重。有嗔重者,以修悅意慈心而爲對治。貪重者,以修不淨觀而爲對冶。修心者,于重煩惱,何以必須對治。以彼能驅使叁業,逼令其爲奴仆,惡力牽引,不得自在,雖遇善法,不能串習故。重煩惱易辨,如遇事大嗔恨,而此嗔恨,曆久不忘,即知是重嗔煩惱。如當時雖暫生嗔恨,而事過即忘,則此非重。余以類推。識爲重煩惱者,莫輕易放過,急須對治。

  【頌曰】 不求于果報

  果報謂世間名利恭敬等。修心者,不于此類果報,生心希求。今詣修行者,于出離生死之果報,乃至自身成佛之果報亦不應希求。若希者,亦爲非分。如是得否,曰,汝勿錯會。修行者,爲利一切有情而修,其成佛,亦爲利一切有情而後成佛,非爲己也。即修淨土法者,發願往生西方,亦爲饒益一切有情而願往生,聞佛說法後,仍生他方救護一切衆生。若無此願力者,至高不過證辟支佛,得小乘果。修心者,于此亦不應希求也。此間但以不忘利益一切有情而希求成佛之果報;亦即菩提心之唯一希求。利他有情,與自願成佛,二者不可偏廢,廢則與本教授,以我愛執換他愛執之要義相反,故不可也。彌勒菩薩,在兜率天爲無著菩薩說法雲,汝知發心是緣應爲利益一切有情,希求佛果。如彌勒說,可以遮止爲惟利一已成佛之心,並可遮止我愛執之心也。

  【頌曰】 莫啖雜毒食

  此喻于美食中,雜以毒食,其味雖美,足以殺身。于法亦然。依修心教授,勿雜以有害之發心動念,勿爲世間名聞利養而修。乃至勿爲一己解脫,以我愛執之力自私而修。如爲世間名聞利養,及爲一己解脫而修者,是雜毒食。不但無益,且斷慧命。反之,于經教如法聞思修,于此心要之修心教授,自利利他,展轉增上,如是發心清淨而修,是純美食,不雜毒食。于美食中,雜毒食,可以殺身。于淨法中,加以雜染之發心動念,可以殺害增上果,與究竟果,而斬菩提勝命。故遮止一切不正之發心動念,最爲根本。迦當大德雲;摧伏不正發心,如絕毒種。根本中毒,則枝葉果皆毒。凡屬貪嗔癡叁者是毒。離此皆善。于初發心時,宜善爲分別。

  【頌曰】 不東于深記

  藏文深有綿延義。此謂于煩惱等,勿生留戀,令其綿延不已也。煩惱雖微,如任其綿延滋長,則愈久愈盛,久之根深蒂固,不可撓拔。故以不求深記,杜之于微。反之,對于善法,則應力求深記,俾其綿延不斷辍,日久增上。凡夫于善法,有不良之根性二,一者,喜新,二者,易忘。如聞某法,始則歡欣鼓舞,及日久玩生,又複懈怠,是也。凡夫于煩惱,不應深記者,深記。于善法,應深記者,不深記。今與人略有仇恨,辄深記不忘,設移此心向善,豈不甚妙。

  【頌曰】 勿作世诤罵

  修心者,與人不應作世間诤罵。在菩薩戒中有此文,四十八支分戒中,屬于身善業者,人即于我生嗔,我亦不以嗔報之,人罵我,亦不以罵報之。

  【頌曰】 不俟于狹路

  此喻憶念怨仇,乘機報複。修心者不應出此。世間凡夫,常有深仇夙怨,隱忍在心,一旦狹路相逢,則乘人之危,投井下石,自以爲智。修心者利他爲重,常行取舍斷不爲此。

  【頌曰】 不可傷其要

  此謂不可傷及有情之要害處。如刺探人隱。或于衆中揭人短處。揚人之惡,令人刺心難堪等。皆是傷及要處。又于非人,亦勿傷要。如誦大鵬金翅鳥咒,能傷龍之要害。又有一種威猛咒,能傷大力鬼神之要害。凡此修心者,皆不應爲。

  【頌曰】 牦載勿牛馱 功利勿爭先 無解

  牦牛與黃牛異。牦牛力大、黃牛力弱。勿以牦牛載倭之黃牛。喻人所不能堪之事而我能之,不可倭之他人。此一義也。己過不可倭之于人,此二義也。

  【頌曰】 勿作邪法用

  言不可以此大乘修心法,爲世間利樂,治病求子等小目的而用,如黑教巫師等爲所也。

  【頌曰】 天莫變成魔

  藏俗,供天地護方諸世間神,有時亦獲神佑。惟諸神未斷煩惱,亦能損害人。如不喜時,愈供愈出禍事。斯則天等變爲魔也。此喻修心教授,用以對治煩惱,及我愛執。若愈修而煩惱愈多,我愛執愈重,則等同天變爲魔,萬不可也。

  【頌曰】 樂支不求苦

  不于他人苦支中,求出我之樂。即不損人以利己也。如忌他人權利出我之上,我以陰謀取而代之等。是于他人苦中,求取我之樂支。修心者不爾。

  第七明修心學處者。計廿二條。依此修學。可令修心不退失而增上。

  【頌曰】 一貫衆瑜伽

  修心者,一貫以菩提心爲其瑜伽行,于食時,思布施一切有情,皆得飽滿。于睡時,思一切有情,皆得安樂,清淨涅槃。于醒時,願一切有情,從無明中醒覺。沐浴時,願一切有情,煩惱滌除淨盡。乃至開門時,亦願一切有情,皆得解脫門。如此等修,見華嚴經淨行品中。

  【頌曰】 一伏諸邪倒

  依此教授,自他相換而修,能摧伏一切邪魔顛倒損害。

  【頌曰】 初合修二事

  初謂發心。後謂回向。一說初爲晨,後爲晚。修心者;依牽引力教授,于晨自念今日我不應隨煩惱轉,不應離菩提心。晚複自審,我今日是否如晨問所念,修持無誤。如己無誤,應生歡喜。否則應念今日我已空過,有負暇滿人身,即應生再不如此空過之決定心。

  【頌曰】 二境皆安忍

  二境謂盛衰或苦樂二境。修心者,于盛衰苦樂境中,皆不忘此修心教授。即失意時,亦能安心忍受,不怨尤人。迦當大德雲,飽食暖衣,尚知修法。一遇逆境,則變爲未修行之凡夫。故此事大須安忍。凡夫于安樂時,尚能發起慈悲等心。如于逆境中,亦能安忍,照常生起慈悲,則庶幾矣。

  【頌曰】 舍命護二戒謂總戒與別戒,共戒與不共戒,皆須以死持護。

  【頌曰】 勤學叁難事

  認識煩惱難。認識後對治煩惱難。對治後,能使煩惱不再生難。是謂叁難事。修心者,不僅能認識貪嗔癡等粗分煩惱。更須認識多種微細煩惱。至低亦應認識十煩惱。屬于語者四,屬于身者叁,屬于意者又叁,通爲十種。細者如俱舍所說,凡九十余種。又隨感召而來者二十種。于此諸煩惱,盡能認識,加以對治,令不再生。應如是勤學。

  【頌曰】 取叁主要因

  叁主因者,一、值大善知識。以發心修行,須依止善知識,始不誤入迷途故。二、有修行之堪能。如懈怠放逸,身心粗重,信心不清淨,聞法不生淨信。雖值善知識,仍不能信受奉行故。叁,順緣具足。以資生之具衣食住等,如不具足,難修行故。

  此中分善惡二取,即正命與邪命二種。正命者,于財如法而取。邪命者,于財不如法而取。修心者,唯取正命。上叁主要因不具足者,應即發願具足。

  【頌曰】 修叁不退失

  於善知識,不退敬信心。于戒不退防護心。于菩提心教授,不退歡喜心。是名叁不退失。善知識爲萬善之源。不敬信善知識,則無異自閉智慧之門。次于法應依所聽受而修。如任其放逸則修心之量,尚不具足,何論能生功德。故于承受之戒,應常加防護。須知戒爲一切功德之本。經雲動依不動爲基。動爲有情,不動謂山河大地。此喻一切功德,以戒爲基,所以必須防護。又須于修菩提心教授之功德,時加思維,而生歡喜,勿令退失。思我今者,于此修心教授,歡喜退失,縱令退失、放逸,則一切功德悉付東流,誠爲可惜。善根一壞,不易再生起。修心者應時時以此自警也。

  【頌曰】 具叁不舍離

  謂身語意叁者,皆不舍離善業。身之善業,如禮拜等。語之善業如念誦經咒贊佛功德等。意之善爲,如依法如理作意觀察,思維抉擇,不離菩提心等。身之端坐莊嚴,爲十二功德調柔相之一。然初心者,雖令此身不離善業,終以不至傷害爲度。康藏人士,有叩長頭,過猛傷身者,亦有將頭叩腫者,此亦非是。過去菩薩,爲滿衆生願,以頭目腦髓而行布施,此是已成熟之菩薩,非初發心者。彼已成熟菩薩,自斷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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