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予以尊敬;若進入教堂、寺廟、神壇,當以鞠躬合掌問訊爲禮。不得作爲信仰的物件,但還是可以作爲友誼的聯系;在對于佛法未有確實的認識之前,不可以閱讀外道的書刊,否則會造成方向的誤導。
□學佛是否必須放棄現有生活的享受?
不一定,要看情形,無目的的享受,應該收棄;有理由的享受,必須維持。
佛要金裝,是裝給衆生看的;人要衣裝,是裝給一定的社會層次的人看的。享受的本身是代表人的身分、地位和立場。在需要威儀、禮節的場合和環境,如物質條件許可的情況下,享受是一種禮貌、隆重的表示。可是在物質條件貧乏、自己經濟能力薄弱、社會環境惡劣的情況下,縱然自己有此能力和物力,也當舍去所有的享受和大衆共度難關,例如近代的印度甘地就是如此。
今日的社會,爲了禮貌或安全的理由,在某些場合、某些環境或者會見某一些人,必須衣冠整齊,必須乘用私家汽車;日間有日間的禮服,晚間有晚間的禮服,在日本及歐美地區,參加喪禮有一定形式和顔色的禮服,參加婚禮以及各種正式的集會,也不得穿著工作服、睡服和居家的便服,這些都不該算是享受。
佛法重視因果,今生的福報是由于過去世的布施而來。享受福報,猶如向銀行提用存款,提用愈多,存款愈少,終有提空之時;今生享受愈多,福報所剩愈少,終有用畢之日。應該一方面繼續修福,同時也要惜福,才能達到福德圓滿的程度;否則,縱然有福,也有所不足。
因此,從原始的佛教開始,就主張比丘要身無長物:一則是爲戒貪,二則是爲惜福,叁則是爲減少對身體的執著;出家衆固然如此,在家衆亦複如此。
出家沙彌就要遵守不著香花蔓、不香油塗身,不歌舞唱伎、不故往觀聽,不坐臥高廣大床,不帶手飾,不蓄銀錢、寶物等戒律。在家衆如果能夠做得到,除了銀錢必須使用之外,其他也應遵守;如果不能遵守,希望在一個月的六天之中,受持所謂六齋日,來比照出家的生活而行,目的就是在于惜福而放棄享受。此所謂享受的內容,應該包括吃的、用的、住的、坐的、睡的、身上帶的和各種娛樂設施。這便是節流更重于開源,布施是爲福報開源,放棄享受是爲福報節流。
可是,釋迦世尊的身相,就有卅二種大人相,是一種福德、莊嚴、智慧相。傳說釋迦世尊也接受金縷袈裟的布施供養,也受給孤獨長者以黃金鋪地,買下了只園精舍而供養佛陀。當時的福德長者們供佛齋僧時,都用上好美味的飲食,並且莊嚴、修飾精舍和供佛齋僧的場所;許多有名的說法之處,後來都成爲佛教史上著名的庭園和花園。
從佛經裏面所見到的佛國淨土,例如:西方的彌陀淨土以及《華嚴經》的彌勒樓閣和善財童子五十叁參所見的諸大菩薩的宮殿,都是金碧輝煌,極莊嚴之能事,那也就是大福德者,福德與他們的生活同在,而以他們財富表現出來;好像貧賤的人身相醜陋、皮膚粗糙,富貴的人身相莊嚴、皮膚潤滑,這是他們與生俱來的福報,與放棄享受或貪圖享受無關。
我們所說的享受,應該是指貪圖個人的口腹之欲,飲食山珍海味等稀有食品,不爲請客,也不爲禮節,只爲了表現一己的富有;或爲使得他人羨慕、注目而蓄意的打扮、化妝、穿著,以滿足自己的虛榮;或者爲了官能的享受、刺激,而去歌榭、舞廳、妓院等聲色犬馬的所謂遊藝場所,縱情放逸、揮金如土,這些行爲當然是學佛者應該放棄的。
□什麼是佛教徒的飲食觀?
佛教出現于印度的時候,佛教徒並沒有特殊的飲食習慣和規定,因爲印度是一個宗教信仰普遍的國家,凡是有宗教信仰的人,一定有大同小異的飲食觀念。所以,原始時代的佛教徒乃至出家的比丘、比丘尼,過的是沿門托缽,所謂“一缽千家飯”的飲食生活;他們不選擇托缽的物件,也沒有所謂潔淨或不潔淨,神聖或不神聖的飲食禁忌,爲的是一律平等、廣結善緣。相沿迄今,斯裏蘭卡、緬甸、泰國等上座部的佛教區域,還保留著當時的古風,也就是供養者供養什麼就接受什麼,沒有選擇、挑剔的余地,只要不是特爲某一些托缽者而殺,縱然魚肉等食物,也不拒絕,這就是爲什麼小乘佛教不規定必須素食的原因。
素食是佛教所強調和鼓勵的,如果能夠辦到的話,這是基于慈悲的立場,不是現代人爲了健康和經濟的原因。事實上,肉食既傷慈悲,也的確有損健康,所以,大乘經典如《梵網經》、《楞嚴經》等都強調素食,嚴禁肉食。
至于葷腥,應有分別,所謂“葷菜”,是指具有惡臭味的蔬類,例如:大蒜、蔥、菲菜、小蒜等。《愣嚴經》說:葷菜生食生嗔,熟食助淫。在比丘戒律裏面則規定:吃了葷菜要單獨住,或者距離他人數步以外,並位于他人下風而坐,或者必須漱口至沒有惡臭爲止。這主要是爲了不擾亂大衆,所以,不得食葷。並且在誦經之前,爲了不使聽經的鬼神發嗔和起貪,最好不吃葷菜。所謂“腥”就是指肉食。辣椒、胡椒、五香、八角、香椿、茴香、桂皮等都算是香料,不算葷菜,不在戒律所限。
至于不得飲酒,在印度乃是佛教徒的特色,其他宗教不僅不戒酒,甚至認爲酒能通神。本來釀酒不須殺生,並且可以成爲藥物之一種,不應列爲宗教的禁忌;但因爲佛教重視智慧,若多飲酒容易亂性,而飲酒之後還能夠自製而不致昏亂的人不多,所以,爲了保持經常清醒,利于精進的修行,特別是爲了達成修定的目的,必須戒酒。至于一般大衆,若據孔子所說的“飲不及亂”,無傷大雅。所以若受五戒而不能戒酒,也可以舍掉酒戒或不受此一酒戒,還不失爲叁寶弟子。
若將酒當做菜的佐料,如已沒有酒味,失去醉人的力量,應該不在酒戒之限。故在中國的新興宗教──所謂理教也戒酒;當在必須用酒的場合,以醋代理,例如以醋代替烹饪的佐料,因爲此時的醋已無酒性。
如果進入葷菜館或居家時家人之中有人吃素,也有人吃葷,能夠使用葷素兩種不同炊具和食具,是最爲理想。因爲葷素的氣味不同,對于飲食者的感受也不一樣,爲了習慣上的理由,保持清淨是必要的。可是禅宗的六祖惠能大師,在開悟傳法之後,隱于獵人隊伍之時,僅吃肉邊菜,而避菜邊肉。不吃肉是爲了慈悲衆生,還吃菜是爲必須生存,因此在生活條件不許可強求的條件下,用肉食的炊具來煮素食,那也不是不能接受的事。
對于菸、麻醉品的觀念,在佛製的戒律,可因病而由醫生處方使用;不僅是菸,乃至于酒,在不得不用的情況下,不算犯戒。當然,不能假藉治病而貪口腹之欲去吸飲菸酒和麻醉品。抽菸是爲防止瘴氣,在瘴疠發生和彌漫的地區,出家人可以適量地吸菸;否則,爲了威儀,應該戒除。若是爲了刺激、嗜好、無聊等原因而抽菸,那就不爲佛戒所許。在南方熱帶地區,嚼槟榔也是爲了防止呼吸器官感染疾病;但是在不爲治病的情況下,那就成了有失威儀和損傷形象的一種惡習。
菸、槟榔都非飲食中的必需品,對人體少用是爲了治病,多用則有害無益。例如:酒精過量者中毒;菸的尼古丁則傷肺損氣並爲致癌的原因;槟榔的液汁,有損牙齒的健康,令琺琅質受到腐蝕,佛教徒能夠不用最好不用。
至于蛋類,應該是屬于腥類,因爲它可以孵成爲雛,而且它的味道,就是腥味,如果持素清淨的人,最好不吃。雖然現在養雞場所産的雞蛋,是無性的,在消費市場所買到的都是屬于無生命的;但它很顯然地並非植物,若從殺生的立場,吃無性卵,不算犯戒,也無損于慈悲,若以素食的習慣而言,便應當避免了。
最好,關于乳製品,不屬于肉食,也不屬于腥食,因爲牛羊吃草及五谷,所産的乳汁也不含腥味。飲乳既未殺生,也不妨礙牛犢、羔羊的飼育,而且是由人來飼養、控製乳量的生産,不會影響雛兒的生長與發育,所以,在佛的時代,普遍飲用牛乳,而且將乳製品分爲乳、酪、生酥、熟酥、醍醐等五級類,是日常的食品,也是必需的營養品,不在禁戒之列。
□殺生的定義和範圍是什麼?
原則上說,不殺生戒的重心在不殺人,所以,殺人是重罪,殺其他動物是輕罪。衆生固然一律平等,但唯有人類能夠造惡業(或稱爲黑業),而墮爲鬼道或下地獄;也能修善業(或稱爲白業),而升天堂、出叁界乃至于成佛;其他衆生,除極少的特殊例子之外,既不知善,也不知惡爲何事,只有隨業受報的自然行爲,而沒有心意的造作在內。所以,人是道器,只有人能修道,並能弘道,因此,戒殺是以不殺人爲根本。
殺人必須具備叁個條件:一、知是人,二、預謀而有殺念,叁、殺死;否則,叫做傷害或過失,不成殺人罪。至于人,是不論年齡、貴賤,不論成形或未成形,有知或無知,凡被肯定是人者,皆不可殺。所以,不得墮胎,也不得以安樂死的名目來處理自己求死或已無自覺意識的植物人;否則,就是殺人罪。此點請參考《正信的佛教》和《人生》第叁十六期的社論。
迄目前爲止,醫療界呼籲人體器官的捐贈和移贈,比如眼角膜、腎髒以及其他髒器的捐贈,是將沒有使用能力的人體,局部令其複活,這是值得鼓勵的事。如果在生前捐贈,當然已經獲得捐贈人的同意,縱然在死後移植,也必須預先取得死亡者生前的首肯,否則亡者對于遺體尚有一分貪戀和執著,便會引起他的嗔恨及怨怒,甚至影響他的轉生善道或往生淨土的去向。
自然死亡的人,通常于十二小時之內,神識未離,尚有部分知覺。從醫學上判斷已經死亡的人,從佛學的觀點看,未必就已真正死亡;但如果立下遺言,捐贈器官,爲了挽救另一人或數人的生命,這是舍身救人的菩薩行,因此,若生前確立有遺願,移植人體器官當不成問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爲了維持環境衛生的原因,必須處理蟑螂、蒼蠅、螞蟻、蚊子,乃至于老鼠等問題,這在佛世已有成例。當比丘們的浴室、浴池由于多日未用,滿生小蟲,負責清理的比丘,不知如何處理,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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