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中論》第九次課程總第十七講之:破自生原頌
主講人: 上明下賢法師
主辦:北大禅學社
時間:2009年5月24日晚
地點:北京大學二教407室
破自生原頌
從頌詞12頁第 4行下面一句,一直到13頁第57首“以犯廣說諸過故”,這段頌詞所講的就是月稱論師如何破數論派,如何破除自生。這裏破自生,是對四種無生進行宣說的開頭:先破自生、再破他生、再破共生、再破無因生。把四種因果的生滅法破完,最後,月稱論師再來說緣起生法,到那時才說什麼叫緣起生,緣起生沒有在前面說。有同學曾問:“因緣、因緣所生法,到底是什麼意思?”我說:“現在還不是說的時候,因爲沒破四種生前,我們理解的緣起生肯定是四生的某部分,不夠精確。所以之前不能說,只能先破四種生,破完後我們才能學緣起生的道理。”這段頌詞,我們大家一起念誦一遍:
彼從彼生無少德,生已複生不應理。
若計生已複生者,此應不得生芽等,
盡生死際唯種生。雲何彼能壞于彼?
異于種因,芽形、顯、 味、力、成熟、汝應無。
若舍前性成余性,雲何說彼即此性?
若汝種芽此非異,芽應如種不可取,
或一性故種如芽,種亦可取故不許。
因滅猶見彼果故,世亦不許彼是一。
故計諸法從自生,真實世間俱非理。
若計自生能所生,業與作者皆應一,
非一,故勿許自生,以犯廣說諸過故。
我們暫且不要看前面,要看前面,我們有點會被繞進去。不看《自釋》的長行,想理解這段話很難。先看最後一首,第57首。第57首說:
若計自生能所生,業與作者皆應一,
非一故勿許自生,以犯廣說諸過故。
很簡單明了:你若要執著因和果之間是自己生自己的關系,那就是說,因就是果,也就是說,作者就是所作的業,開槍的就是被打死的,或者說,刀口就是被割的刀背。既然你認爲因果同體,那這裏有問題了。因爲因和果若是同體,他們之間沒有生的意義。若是同體,就沒有從A生到B的這個意義,這個“生”的意義不存在。若是同體的話,它只是同體以內的一個變化而已,沒有生的意義。那麼,若是同體,就沒有生。
所以,若不承認因和果互爲他,就不能算自生,這個自生沒意義。以這點作總原則,我們再來看前面的頌詞。只要把握住這點,前面的頌詞就都非常容易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