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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中國的戒律複興 一、前言

  明末中國的戒律複興

  一、前言

  戒律在印度,從佛陀時代到部派佛教時代,並不是獨立的宗派,只是僧伽共同生活的規範。後來部派分張,各部都有他們所傳承的律,二十個部派應該就有二十種律(注一)。那是由于傳承的不同,不在于基本的內容上有出入。現在翻譯成漢文而收于藏經中的,有四律五論(注二),但是中國弘揚的是《四分律》,在唐朝時代就有叁個系統(注叁),其中只有道宣律師(公元五九六-六六七年)的系統被傳承了下來。因爲他是根據大乘唯識思想解釋戒體(注四),特別受到喜歡大乘思想的中國人所歡迎。他的弟子很多,傳承的時間也很長;到了北宋嘉佑年間(第十一世紀中葉)先後有錢塘的允堪及靈芝元照(公元一○四八-一一一六年,注五),四分律宗一度複興,自此以後直到十六世紀,戒律的傳承在中國幾乎已中斷。幸好此時的中國佛教,各家人才輩出,弘揚戒律的有二大系統:一是雲棲袾宏(公元一五叁五-一六一五年),二是古心如馨(公元一五四一-一六一五年),他們二人都有很多弟子,影響深遠。

  然在明末的戒律思想已和唐宋的有所不同。在唐宋諸家,是站在《四分律》的立場,以律釋律。到了明末的時代,有四種特色︰1.菩薩戒及小乘律的並重。2.用華嚴宗、天臺宗和禅宗的觀點來解釋戒律思想。3.可以用大小乘經論、祖師的著作,乃至世間的典籍來作爲解釋戒律的輔助資料。4.引用密咒作爲日常生活的修持。由此可見,明末的戒律有了禅、教、律一致,顯、密圓融的趨勢。

  批注

  小乘佛教,相傳有二十個部派,有律本譯成漢文的,僅六部派、四種律。參考拙著《戒律學綱要》第一篇第二章第二節。四律五論,參見拙著《戒律學綱要》同上注。《四分律》的叁系是指:南山道宣依《唯識論》、相部法砺依《成寶論》、東塔懷素依《俱舍論》。無作戒體是無表色法,既是色法,故可代代相傳。此是唯識學的立場。

  北宋嘉佑年間的錢塘允堪,撰有《四分律含注戒本疏發揮記》(僅存卷叁)、《四分律比丘尼鈔科》一卷、《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八卷。

  靈芝元照,撰有《四分律含注戒本疏科》八卷、《行宗記》二十一卷、《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科》四卷、《濟緣起》二十二卷、《四分刪定比丘尼戒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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