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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叁聚淨戒論菩薩戒的時空適應 二、菩薩戒的重點及其人間性

  二、菩薩戒的重點及其人間性

  戒的定義既是應做的必須做,不應做的不得做,則不論是否以「戒」爲名,凡是聖典中提及菩薩「應行」、菩薩「不應行」的,均當視作菩薩戒的內容。例如《小品般若經》卷六〈大如品〉的末段有雲:

  「舍利弗白佛言:世尊,若菩薩欲成就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應雲何行?佛言:于一切衆生,應行等心、慈心、不異心、謙下心、安隱心、不瞋心、不惱心、不戲弄心、父母心、兄弟心與共語言。」(注一)

  大乘菩薩戒的精神,首重發無上菩提心,菩提心的重點在于利濟衆生,故對菩薩的要求,不僅不應自惱惱人,更進一步,凡對于任一衆生均應生起利濟之心。若不如此,即與菩薩所發的無上菩提心相違。但其雖然如此,仍須與空慧相應,故在《大品般若經》卷二叁〈六喻品〉中說,菩薩「能具足無相屍羅波羅蜜具足戒,不缺、不破、不雜、不著」。因爲持戒目的,不爲人天福報,不爲二乘聖果,乃爲入菩薩位,供養諸佛,成就衆生(注二)。此處所雲具足戒,不是指的比丘、比丘尼戒,而是菩薩應當具足無相戒,所謂無相是指無我相、無人相、無衆生相、無壽者相,于此四相,不缺、不破、不雜、不著,便是具足戒。同品又雲:「能具足屍羅波羅蜜,已攝一切善法。」(注叁)何謂一切善法?同品的說明,是指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分、八聖道分、四禅、四無量心、四無色定、八背舍、九次第定、佛十力、四無所畏、四無礙智、十八不共法(注四)。從以上所舉《般若經》的菩薩戒內容來看,實已具備了叁聚淨戒的架構,那就是:1.利益諸衆生,2.具足無相戒,3.修習衆善法。因爲大乘菩薩戒的基本精神是求無上菩提,範圍極廣,而以利益衆生爲重,故于《大般若經》卷五八四第十二會〈淨戒波羅蜜多分之一〉說:「若諸菩薩,舍本(發無上菩提心)誓願,應知是爲菩薩犯戒。」(注五)又說:「若諸菩薩雖處居家而受叁皈,深信叁寶,回向無上正等菩提,是諸菩薩,雖複受用五欲樂具,而于菩薩所行淨戒波羅蜜多,常不遠離,亦名真實持淨戒者。」又說:「若諸菩薩雖複出家受持淨戒而不回向無上菩提,是諸菩薩定不成就菩薩淨戒。」(注六)從這叁段話可以明白,菩薩舍無上菩提心者,便是犯戒,雖持一切別解脫戒,而不回向無上菩提心者,皆不名爲受持菩薩淨戒。

  到了《法華經》卷四〈法師品〉說,佛爲教化成就菩薩,開示《法華經》;如來滅後,欲爲四衆廣說這部《法華經》,應當告訴他們:「是善男子善女人,入如來室,著如來衣,坐如來座。」接著解釋:「如來室者,一切衆生中,大悲心是;如來衣者,柔和忍辱心是;如來座者,一切法空是。安住是中,然後以不懈怠心,爲諸菩薩及四衆廣說是《法華經》。」(注七)如來室、如來衣、如來座,即是大悲心、柔和忍辱心、一切法是空。此被後人稱爲「叁軌戒」,這叁條律則之中,是以1.無相的空觀爲基礎,2.無上菩提的大悲心爲原則,3.柔忍修善法爲根本。也可以說,這是《法華經》的「叁聚淨戒」,只是著重于菩薩化世精神,故未列入律法中的七衆律儀戒。可是,菩薩行者若無身口二業的行爲准則,也是不妥當的,故在《法華經》卷五〈安樂行品〉便說到,菩薩除了住忍辱地,不暴不驚,觀諸法實相而不分別之外,也不宜親近國王、王子、大臣、官長,不親近外道梵志,不造世俗文筆贊詠外書,不畜豬羊雞狗,若入他人家中,不與小女、處女、寡女共語(注八)。其實這些規定是爲出家菩薩而說,其中若幹規定,即是比丘戒的內容。《法華經》爲了不使出家菩薩矯枉過正,僅重視大乘的空觀及菩提心,故以身、口、意、誓的四安樂行來匡正,以示不得廢棄出家律儀。

  另對在家菩薩,亦不得僅僅重視內在的發菩提心及空觀的體驗,而忽略了僧俗之間的倫理關系,此如《仁王般若經》卷下〈囑累品〉,即有明文要求:凡爲國主者,不得製作法律,令出家弟子不許出家修行正道,不准造佛塔像,也不得白衣高座而比丘地立。囑咐國王及諸王子百官,護持叁寶,否則王者信佛,而反毀叁寶,便如獅子身中蟲,自食獅子肉,災禍即會降臨了(注九)。

  在華嚴系統的《十住經》卷一〈離垢地〉第二,則具體地主張修十善道。當時金剛藏菩薩對解脫月菩薩說:菩薩欲住第二離垢地者,1.當離一切殺生,常起慈悲心;2.離諸劫盜,常自滿足;3.離于邪淫,自足妻室;4.離于妄語,常真語實語;5.離于兩舌,無破壞心;6.離于惡口,和柔具足;7.離于绮語,常知時語實語;8.不貪他物,不作是念我當取之;9.離于瞋害心、嫌恨心、迫熱心等,常于衆生求好事心、愛潤心、利益心、慈悲心;10.離于占相,習行正見,決定深信罪福因緣,離于谄曲,誠信叁寶(注一○)。

  十善道法又名十善戒,是通于大小乘的別解脫戒,一般說,五戒十善是人天果報的善法,然于大乘菩薩的立場看十善戒,不獨是消極的不做十惡,更當要修十善。例如不殺衆生,且當常于衆生起慈悲心,便是菩薩戒的精神了。在《十住經》中所舉十善戒的每一戒,都賦有積極利生的意義。考察此處十善戒的內容,身叁口四的前七條戒目與通常的相同;八、九、十的叁條,屬于心意行爲,也相同,只是其內容更爲繁複。足見菩薩十善,固重于身口的行爲,尤重于心意的行爲,並且特別標明行十善者,當「習行正見」和「誠信叁寶」。故此又回到《阿含經》所示的四不壞淨的原點上去了。那就是菩薩首應具足正見,皈敬叁寶,成就聖戒。從在家菩薩的立場看十善戒,實已涵蓋了菩薩叁聚淨戒的內容,因其十條戒目之中,有的每條皆具叁聚功能,有的具一或二,所以若能十善具足,律儀、善法、利生的叁聚淨戒,也同時具足。無怪乎龍樹菩薩的《大智度論》卷四六說,十善是總相戒,其余無量戒爲別相戒(注一一)。

  十善戒是爲在家菩薩而設,若與殺、盜、邪淫、妄語、飲酒的五戒比較,少了一條飲酒戒而多了叁條心意戒。飲酒本身不是罪惡,只是爲了防止由于飲酒而可能促成前面四戒的犯行,所以在家佛子不許飲酒。可是在《未曾有因緣經》卷下,記載了一樁趣事:祇陀太子先受五戒,後聞十善,便向釋尊要求,准許他舍去先受的五戒,改受十善。原因是五戒中的飲酒戒難持,他有許多豪客,常常帶著酒食,與他共相娛樂,不過他未因飲酒造惡,相反地「得酒念戒」,所以雖有歡樂而未放逸。釋尊聽了,不僅未予诃責,反而稱道:「善哉善哉,祇陀!汝今已得智慧方便,若世間人,能如汝者,終身飲酒,有何惡哉。如是行者,乃應生福,無有罪也。……若人飲酒,不起惡業,歡喜心故,不起煩惱;善心因緣,受善果報。汝持五戒,有何失乎。」(注一二)這段經文,並不表示五戒可以去掉一戒,而是說,若能「得酒念戒」,不起惡業,心生歡喜者,仍未破戒。結果祇陀太子未舍五戒,而增受十善。

  可是十善戒也非容易受持,特別是菩薩所重的叁條心戒。此在《未曾有因緣經》卷上,記載釋尊的生父閱頭檀王請示佛陀:「十善行法,心道叁法,難得護持,當雲何受,令不漏失?」佛也同意此說,故不要求,經常保持叁條心戒清淨,立即宣說了叁時持戒法:「從晨至食,名爲上時;經一食頃,名爲中時;行百步時,名爲下時。」(注一叁)受了十善戒的人,若能經常不犯叁條心戒,已是大解脫者,一般凡夫,但求隨力守持,若從早晨至午餐的階段,心意保持清淨而與菩薩道相應者名爲上時持戒;一頓飯工夫,保持清淨者名爲中時持戒;乃至僅于行走百步的短時間內,保持叁條心戒清淨,名爲下時持戒。

  從《未曾有因緣經》所載的以上兩例,可以證明菩薩戒持戒標准,極富于人間性。不像七衆律儀戒那樣,被結集者規定得動彈不得,以致形成戒律精神的僵化,無法伸縮自如,失去了因應時地變遷的潛力。

  批注

  《大正藏》八.五六叁頁下。《大正藏》八.叁九○頁中。《大正藏》八.叁九○頁下。《大正藏》八.叁九一頁上。《大正藏》七.一○一九頁下。《大正藏》七.一○二○頁上。《大正藏》九.叁一頁下。《大正藏》九.叁七頁上-中。《大正藏》八.八四四頁中。《大正藏》一○.五○四頁中-下。《大智度論》卷四六〈釋摩诃衍品〉有雲:「十善爲總相戒,別相有無量戒。」又說:「說十善道,則攝一切戒。」(《大正藏》二五.叁九五頁中)《大正藏》一七.五八五頁上-中。《大正藏》一七.五八一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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