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六、逝者不可數,談之亦無益,諸法既滅失,追之亦滅失。
注:人必有死,死之數目,自古至今,其數之多,實不能算數得知。數之,亦無所益。一切諸法,既滅失去,則不能追回,甚而欲知追求之途路,亦皆滅失去也。
五七、滅執欲之因,上下橫中執,因執世間法,故魔道隨彼。
注:人人應當除滅自己之執著,因執著是一切諸欲之因原。心中有執著,則對于上下、左右、中間,一切諸事、諸物、諸人,皆生執著之心,亦因此執著之故,魔鬼即依其所執著,追隨之,永遠不能脫離魔鬼之束縛。
五八、應拔去戀著,如夏季拔蓮,應增上寂念,善逝涅槃道。
注:戀著之心,人皆有之,亦爲物念之一種,人人應拔去此種戀著之心,如夏季之拔去蓮根,使其不能再生。同時,應增加寂靜無爭之念,蓋此寂靜之念,爲善逝(佛陀)所教示涅槃之法也。
五九、應相勸相教,離不淨人法,此淨人所愛,不淨人不愛。
注:人與人之間,宜相警勸造善,亦當互教佛理事理,更當遠離不淨人之行爲。若能如此,此人則是淨人,爲諸淨人所共愛護。至于不淨之人,自然不愛護淨人也。
六○、比丘住淨行,遠離愛及欲,有智有審思,必無諸怖畏。
注:若比丘能住于清淨之行,無愛念、無欲念,有正智正知、能審思,則此比丘,必無所畏怖,不畏怖生活、不畏怖死亡,乃至不畏怖一切事物。
六一、王不住于法,人民不依法,如是二種人,皆當墮惡趣。
注:無論人王,或普通人民,不住于正法,不依正法而行,則死亡之後,皆當墮落惡趣。此偈之王,亦指一般大地主或有權勢之人。人民則原文爲商人,但此處亦指一般人民。
六二、人到彼岸已,無憂、脫法縛,脫煩惱諸縛,已無有熱惱。
注:人若能渡到彼岸,彼岸即覺悟之岸,則無憂慮,解脫一切法之束縛,解脫一切煩惱之束縛。如是之人,則心中無有熱惱,只有清涼寂靜之樂趣也。
六叁、人舍財留肢,舍肢而留命,應舍財、肢、命,而爲念于法。
注:此爲菩薩所說之偈。謂普通人,因欲留存四肢或諸根之故,而願棄舍財物,亦有因欲留存性命,而棄舍一部份肢體者。但爲正念佛法之故,應棄舍所有之財産、肢體,乃至性命亦應棄舍之。
六四、涅槃不可說,應歡喜系心,不被愛所縛,是名超越愛。
注:涅槃之境,乃絕對不可說之境界,唯自親證,乃能得知,故事先應當對涅槃有歡樂之心,必專誠系念涅槃。又不爲愛欲所縛,如是則爲超越于愛欲,在愛欲之上矣。
六五、餓是最大病,行是最大苦,如實而知之,滅之得最樂。
注:饑餓不得食,乃是最大之病苦,行即五蘊之行蘊,此處專指此肉身,衆生之肉身,乃是最大之苦。人若能依照實事,知此肉身之苦,而又能滅之,則得最大之樂矣。
六六、王車亦老朽,人身亦衰老,淨人法不老,淨人相對知。
注:帝王之車,亦有老朽之日,人身最後,亦必衰老。世間唯有淨人之法,曆久不老,此法,唯淨人與淨人之間,乃能知之也。
六七、智者能審思,精進而堅固,與涅槃相應,更無其他樂。
注:有智之人,對事對理,能詳審思考,對于修行佛法,專勤精進,而又堅固不移,與涅槃之道相應。此涅槃之樂,更無其他之樂,可與較量矣。
六八、唯有苦生起,住而後衰退,苦之外無生,苦之外無滅。
注:世間唯有苦之生起,生起而存在小住,久之,則衰退還滅壞。事實上,無有其他之生起,除苦之外,事實上,無有其他滅去。世間乃是苦之生、苦之存在、苦之滅去矣。
六九、大王行正法,不行于非法,非法墮地獄,正法到善趣。
注:爲一國之人王,必行正法,不可行非法。非法則人民不安甯,而且行非法,命終必墮地獄之中。若行正法,將來壽終,則必到達善趣。
七○、世間多悅目,有“尋”引之去,唯有斷煩惱,始得證涅槃。
注:世間賞心悅目之事甚多,可引誘人,每人又有“尋”(尋即探尋或尋求),帶引之去。故佛說,唯有斷除煩惱,乃能證涅槃寂靜之樂。
七一、除慧及精進,守護及棄舍,無有其他法,有如是吉祥。
注:此爲佛所親說,謂此世間,除智慧悟解,精進不退,守護身口意業,勿令作惡,及棄舍一切之外,更無其他之法,有如此之吉祥也。
七二、如實見五蘊,已斷其根本,則已達苦斷,無再有後有。
注:人若能如實知見五蘊,即色受想行識,並已斷此五蘊之根本,則已達到斷苦之地位,不再有後有。此“後有”,即將來再生之肉身也。
七叁、行十力之戒,少欲無所求,精勤斷生死,則能證涅槃。
注:十力,即佛也。若人能修行佛之戒律,欲愛甚少,又無所求,更能專精勤求,而斷破生死之道,則此人必能證得涅槃也。
七四、應近多聞者,聞已不令退,因是淨梵根,應是持法者。
注:人應親近多聞及有學識之人,聽其講解事理,聽後,不可忘記退失,因學問智識,爲梵行清淨之根本。爲人,必須爲持法之人;持法,即修持佛法之人也。
七五、八道道中勝,四谛谛中勝,涅槃法中勝,佛眼人中勝。
注:八道,即八正道,即正見、正思、正語、正業、正進、正定、正念、正命,此八正道,乃一切道中之最勝。四谛,即苦、集、滅、道谛,乃諸谛中之最勝。諸法中,涅槃法最勝。佛之智眼,于諸人中,則爲最勝。
七六、名色滅無余,名及色俱滅,因色既滅已,名色亦同滅。
注:此偈之名與色二字,乃指五蘊。名即受想行識四蘊,色即色蘊。亦即指因緣生滅之理,識一滅,則一切名與色,皆滅去也。
七七、谛、法、及不害,製心及自約;賢人必友之,因是不死法。
注:谛,即真谛、賢谛、實谛。法,即佛法。不害,即不傷害他人。製心即製伏妄念。自約,即能安忍苦忍。人若如是,則賢人必友之親之。因此數種,皆是此世間不死之法也。
七八、世間諸欲念,智能阻止之;智能阻欲念,慧則能閉之。
注:此處之“欲”字,原文爲暴流。智如大閘,能阻止暴流之欲;慧則能閉此暴流,能閉諸欲念也。
七九、心寂慧護身,有智常審思,不著諸愛念,則正見于法。
注:人若心能寂靜,不起妄念,又能以慧解,守護自身,更有正智,時常審詳思慮,于諸可愛事物
,不生執著,則心能正見于佛法,無有邪見妄見也。
八○、離煩惱輪回,樂無惱輪回,是名樂涅槃,是無能勝法。
注:煩惱輪回,原文爲遲鈍之法,遲鈍即不能出離也。人若能遠離此煩惱輪回,而喜樂于無煩惱、無輪回之法,是人則名爲喜樂于涅槃,涅槃則是世間無能勝之法,乃最上最妙之法,無論何法,皆不能勝涅槃也。
八一、有群婆羅門,贊己毀他法,以此相诤罵,各執假爲真。
注:婆羅門衆,亦有派別,時時互相攻擊,稱贊自己之法,爲最上最妙,毀罵他人之法,爲最下最劣,故時常有诤辯攻罵之事發生。其實,雙方皆執著假事假理以爲真實,皆邪見邪法也。
八二、具四勤四念,具解脫之花,無有諸漏染,則必證涅槃。
注:四勤,即四正勤。四念,即四念處。若能具此二種,則等于具解脫之花,必無諸染漏,亦必證涅槃。四正勤,即未生惡令不生、已生惡令滅、未生善令生、已生善令增長。四念處,即念處觀,即觀身不淨、觀受是苦、觀心無常、觀法無我也。
八叁、無上正等覺,佛所說涅槃,無憂無塵垢,得滅苦妙樂。
注:無上正等覺佛,所說涅槃之道,若如法修之,必無憂悲苦惱,又得清淨,無諸塵汙染。一生喜悅、無苦,更得妙樂。
八四、攝護及不害,爲象前二足,正智及正知,爲象後二足。
注:能守護攝護身口意,及無侵害衆生之心,則如象之有前二足,再有正智及正知,則如象之有後二足。如是,則行動合理矣。
八五、不行下劣法,不住于放逸,不有諸邪見,不作無益人。
注:人人不應修行下劣之法,亦不可住于粗心放逸,亦不可有種種邪見,亦不可作一個對世間無益之人。
八六、下淨行爲王,中淨行爲天,因行上淨行,而得證清淨。
注:淨行,即善行。如能行下等之淨行,其福報可以爲王,行中等之淨行,則福報可以生天,若能行上等淨行,則可證得清淨之境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