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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經祖語·泰國南藏佛陀語錄 02· 不放逸品

  四、諸比丘等衆,應住不放逸,有智戒正念,守護自己心。

  注:落發出家,爲佛弟子,自當住不放逸,不粗心大意,住于正知、正智、堅護正戒、正念、正見,攝護自心,不令散逸。如是則爲一真正之比丘矣。

  五、樂住不放逸,攝護自己心,自拔出汙泥,如象出泥池。

  注:人應住于不放逸之中,不粗心大意,當攝護自己之心,住于正道。猶如大象,墮落泥池之中,但能用自己之力,自己拔出泥地。

  六、樂住不放逸,見放逸諸害,燒大小煩惱,如火燒火種。

  注:此爲佛教誡比丘之偈語,謂諸比丘,應當歡喜悅樂,住于不放逸,不粗心大意,能見放逸之種種災害,乃能從事焚燒諸大小煩惱,如火之焚燒一切火種。火種,種,即一切可焚燒之物。

  七、比丘不放逸,或見放逸害,不作衰退行,是名近涅槃。

  注:若諸比丘,能不放逸,不粗心大意,或能見放逸之害,不作衰退之行,如是,則能近于涅槃之境矣。

  八、比丘具正智,不放逸,有覺,不執我、我所,逸,能舍現五苦。

  注:若諸比丘,能住正智、能不放逸、具有覺心,及能不執我及我所,又能遊化各方,如是,則能斷去現生等五苦,即生苦、老苦、愛苦、悲苦、惱苦。

  九、應作依靠地,暴流不能淹,正勤不放逸,攝護及製心。

  注:有智慧之人,應先造成可依靠之地,使諸生死暴流,不能淹沒。平時更須正勤精進、不放逸,攝護身口意、不作諸惡,又能製心一處、不令散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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