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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達摩·清淨道論 20· 說道非道智見清淨品▪P3

  ..續本文上一頁五或七(刹那)的速行。此後于欲界的有情,則于十一彼所緣心中,生起適應于速行的任何的彼所緣。于其他的(耳鼻等)諸門亦然。其次于意生起大心(上二界心)。如是當知于六門中的色的生起。

  這是觀非色的生起者于時而思惟非色。

  (四)提起叁相

  如是有的(瑜伽者),于有時思惟于色,于有時思惟非色而提起(無常、苦、無我的)叁相,于次第行道而完成修慧。

  其他的(瑜伽者),則以色的七法及非色的七法而提起叁相思惟諸行。

  (1)(以色的七法)此中:(Ⅰ)以取舍,(Ⅱ)以年齡的增長而消滅,(Ⅲ)以食所成,(Ⅳ)以時節所成,(Ⅴ)以業生,(Ⅵ)以心等起,(Ⅶ)以法性色,以此等(七)行相而提起(叁相)思惟,爲“以色的七法提起思惟”。所以古師說:

  以取舍,以年齡的增長而消滅,

  以食,以時節,以業,

  以心,以法性之色,

  以此詳細的七種而觀(色)。

  (Ⅰ)(以取舍)這裏的“取”是結生。“舍”是死,而此瑜伽行者,以此等的取舍,(從生至死)限定一百年,提起于諸行之中的叁相。怎樣的呢?即于此生之中的一切諸行都是無常。何以故?因爲是生滅轉起、變易、暫時及與常相反之故。諸行生起,到達住位,于住位中必成老衰,到達老位,必成壞滅,因爲(生、老、滅的)常常逼惱,難堪,是苦之基。與樂相反之故爲苦。諸行生起,欲使勿至住位,至住位欲使勿老,至老位欲使勿壞,對于這樣的叁處的任何一種都是不得自在的,由于他們的空無自在之相,所以空、無主、不自在,與我相反之故爲無我。

  (Ⅱ)(以年齡的增長而消滅)如是既以取舍而區限于一百年,于色而提起叁相之後,更以年齡的增長而消滅以提起色的叁相。此中”年齡的增長而消滅”即是由于年齡的增長的色的消滅,依此而提起叁相之義。怎樣的呢?

  (一)即彼(瑜伽者)于此一百年而區限爲初齡、中齡、後齡的叁齡。此中最初的叁十叁年爲初齡,其次的叁十四年爲中齡,其後的叁十叁年爲後齡。如是區劃了叁個年齡,而這樣的提起叁相:“在初齡轉起的色,不至于中齡,必在那初齡而滅,所以無常,無常故苦,苦故無我。在中齡轉起的色,不至于後齡,必在那中齡而滅,故亦無常、苦、無我。在後齡的叁十年間所轉起的色,是不可能到達于死後的,所以無常、苦、無我”。

  (二)如是以初齡等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提起了叁相之後,更以鈍十年、戲十年、美色十年、力十年、慧十年、退十年、前傾十年、曲十年、蒙昧十年、臥十年的此等十個十年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提起叁相。

  在此十個十年之中,(一)有一百年壽命的人的初十年,因爲那時他是魯鈍不定的孩子,故爲“鈍十年”。(二)此後的十年,因爲他大部是嬉戲的,故爲“戲十年”。(叁)其次的十年,因爲他的美色之處業已豐滿廣大,故爲“美色十年”。(四)其次的十年,因爲他的力氣業已盛大,故爲“力十年”。(五)其次的十年,因爲善能建立確定了他的慧,甚至天賦劣慧之人,此時亦得發達一些,故爲“慧十年”。(六)其次的十年,因爲此時他的嬉戲興趣、美色、力、慧都減縮了,故爲“退十年”。(七)其次的十年,因爲此時他的身體已向前傾了,故爲“前傾十年”。(八)其次的十年,因爲此時他的身體彎曲了如犁镵相似,故爲“曲十年”,(九)其次的十年,因爲此時他是蒙昧健忘,對于他的所作片刻便忘記了的,故爲“蒙昧十年”,(十)其次的十年,因爲百歲的人,臥的時間多,故爲“臥十年”。如是這瑜伽者以此等十個十年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以提起叁相,他便以如下的觀察而提起叁相:“在第一十年中轉起的色,不能到達第二的十年,必于那第一的十年而滅,故(此色)爲無常、苦、無我。在第二個十年中轉起的色……乃至于第九的色,不能到達第十的十年,必于彼處而滅,于第十的十年中轉起的色,不能到達再有(來世),必于此世而滅,故爲無常、苦、無我”。

  (叁)如是既以十年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以提起叁相之後,更把這一百年分作五年的二十部分,以年齡的增長而消滅來提起叁相。怎樣的呢?即作如下的觀察:“在第一五年中轉起的色,不能到達第二的五年,必于彼處而滅。于第二的五年中轉起的色……乃至在第十九的五年中轉起的色,不能到達第二十的五年,必于彼處而滅。在第二十的五年中轉起的色,不能至于死後,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四)如是既以二十部分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以提起叁相,再分作二十五部分,以四年四年(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而提起(叁相)。

  (五)其次再以叁年叁年而分作叁十叁部分。

  (六)以二年二年分作五十部分。

  (七)以一年一年分作一百部分。

  (八)其次更于每一年分爲叁部分,即雨季、冬季、夏季的叁季,以各季而提起這年齡的增長而消滅的色中的叁相。怎樣的呢?

  即“于雨季四個月中轉起的色,不能到達冬季,必于彼處而滅。于冬季轉起的色,不能到達夏季,必于彼處而滅。更于夏季轉起的色,不能到達雨季,必于彼處而滅。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九)既已如是提起,更于一年而分爲六部分,即“于雨季二個月轉起的色,必于彼處而滅,不能到達秋季。于秋季轉起的色,不能到冬季……于冬季轉起的色,不能到達冷季……于冷季轉起的色,不能到達春季……于春季轉起的色,不能到達夏季……更于夏季轉起的色,必于彼處而滅,不能到達雨季,所以是無常、苦、無我”。如是以年齡的增長而消滅提起色中的叁相。

  (十)既已如是提起,更以(一個月的)黑、白二分而提起叁相:

  即“于黑分轉起的色,不能到達白分,于白分轉起的色不能到達黑分,必于彼處而滅,故是無常、苦、無我”。

  (十一)以晝夜提起叁相:“于夜間轉起的色,不能到達晝間,必于彼處而滅,于晝間轉起的色,不能到達夜間,必于彼處而滅,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十二)此後分一晝夜爲早晨等六部分而以提起叁相:“于早晨轉起的色,不能到達日中。于日中轉起的色,不能至夕,夕間轉起的色不能至初夜,初夜轉起的色不能至中夜,中夜轉起的色不能至後夜,必于彼處而滅。更于後夜轉起的色不能至早晨,必于彼處而滅。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十叁)既已如是提起,更于彼同樣之色,以往、返、前視、側視、屈、伸而提起叁相:“往時轉起的色不能到達返時,必于彼處而滅,于返時轉起的色不至于前視,于前視轉起之色不至于側視,于側視轉起之色不至于屈時,于屈時轉起之色不至于伸時,必于彼處而滅。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十四)此後更于一步而分舉足、向前、伸足、下足、置足、踏地的六部分。

  此中:“舉足”——是把足從地舉起。“向前”——是把足舉向前面。“伸足”——是看看是否有木樁、棘、蛇等任何東西而把足避去這裏那裏。“下足”——是把足放下來。“置足”——是置足于地面。“踏地”——是另足再舉之時,把這一足踏緊于地。此中舉足之時,則地水二界劣而鈍,而其他的(火風)二界優而強。于向前及伸足亦然。于下足之時,則火風二界劣而鈍,其他的二界優而強。于置足及踏地亦然。

  如是分成了六部分,依彼等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的色以提起叁相。怎樣的呢?即他作這樣的觀察:“于舉足時轉起的諸界及所造色等一切諸法,不能到達向前,必于彼處(舉足)而滅。所以是無常、苦、無我。于向前轉起的色不至于伸足,于伸足轉起的不至于下足,于下足轉起的不至于置足,于置足轉起的不至于踏地,必于彼處而滅。如是于此處(于六部分中的任何部分)生起的(色)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即于此處一節節、一連結一連結、一分分的破壞了諸行,正如放在鍋內炒的胡麻子而作答答之聲的(破壞了)一樣。所以(此色)是無常、苦、無我”。如是觀諸行節節破壞者的思惟于色是很微細的。

  關于這微細的(思惟的)譬喻如下:如一位使用慣了木柴和蒿等火把的鄉下人,從未見過油燈的,一旦進城來,看見店內輝煌的燈火,向一人道:“朋友,這樣美麗的是什麼”?此人回答他說:“這有什麼美麗?不過是燈火而已。由于油盡及燈芯盡,則此(燈的)去路將不可得而見了”。另一人(第叁者)對他(指第二者)說:“此說尚屬粗淺。因爲這燈芯次第的燃燒叁分之每一分的燈焰都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便滅了的”。另有一人對他(指第叁者)說:“此說亦屬粗淺。因爲燈焰是滅于這(燈芯的)每一指長之間,每半指之間,每一線之處,每一絲之處,都不能到達另一絲的”。然而除了一絲絲卻不可能得見有燈焰的。

  此(譬喻)中:一人之智在“由于油盡及燈芯盡,則此燈的去路將不可得而見了”,是譬如瑜伽者以取舍(從生至死)限定一百年的色中而提起叁相。一人之智在“這燈芯的叁分之每一分的燈焰都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便滅了的”,是譬如瑜伽者于區劃一百年爲叁分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的色中而提起叁相。一人之智在“燈焰是滅于這(燈芯的)每一指長之間,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于區限十年、五年、叁年、二年、一年的色中而提起叁相。一人之智在“燈焰是滅于每半指之間,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以季節而分一年爲叁分及六分,于所限的四個月及二個月的色中而提起叁相。一人之智在“燈焰是滅于一線之處,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于所區劃的黑分、白分及晝夜,並于所分劃一晝夜爲六分的早晨等的色中而提起叁相。一人之智在“燈焰是滅于一絲絲之處,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于所區劃的往還等及舉足等的一一部分的色中而提起叁相。

  (Ⅲ)(以食所成)他既然以這樣的種種行相于年齡的增長而消滅的色中而提起叁相之後,再分析那同樣的色,作爲食所成等的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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