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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叁字經釋論 四、唯識叁字經講錄(七)識之四分

  (七)識之四分

  

  凡識或心所,皆各有四分:

  

  一、自分---------例眼識能分別事物,此爲「能分別」者,與鏡之能鑒各物形象無異。

  識- 二、相分---------是即「所分別」者。例眼所見之物,即名相分,亦如鏡中所現之影是。

  叁、自證分------如鏡之本體,光及影皆由影起者是。

  四、證自證分---此如鏡背,爲鏡體所依者。

  

  

  

  由觀此四分之變,可知山河大地、微塵細物,皆是識所變,現如演戲無異,吾人皆在此戲場中。然一面看戲,一面又在其中唱戲,以故始終迷而不悟,常執此心識爲是實我,而又執世間萬物爲是實法。于是乎完全謬誤,其道已左矣。以執實我故,遂生貪求。貪求不得,則生嗔恨,而煩惱隨之,是名煩惱障。又如有人學習外道,執著不舍,自以所知者爲障,再不肯學其他善法,是名所知障。因有此二障,故本性迷焉。佛爲悲愍衆生故,乃說唯識,先破我法二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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