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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門論今注 六、色法(十一種)

  六、色法(十一種)

  論:第叁色法,略有十一種:一眼、二耳、叁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第叁色法」:「色」,爲有質礙之色,如木不能入石,故名有質礙。色有內外色之別:外色爲五塵;內色爲五根,是爲第八識攬地水火風四大所成之內身,故慨撮經雲:「結暗爲色。」

  「略有十一種」—大略而言,色法有十一種,意即若廣說則可至無量。這十一種色法,簡言之即五根加六塵。內五根(眼、耳、鼻、舌、身)爲第八識之相分,而五限又有兩種:

  1、扶塵五根——即指眼球、耳穴(耳朵)、鼻柱等可見的器官,皆是以色、香、味、觸四塵所成之肉團(肉質),其體粗顯,本身並無認知之作用。

  2、勝義五根——是以扶塵根爲所依處(亦即,它們所在的地方,即是扶塵根所在之處),以地水火風四大種所造之淨色爲體,故又稱爲「淨色根」,具有取境、發識之作用。勝義根之體清淨微妙,非肉眼所能見,相當于現代人所稱之五官的「神經」。

  五根之所以稱爲「根」,因爲它們都有出生及增上力用的功能,因而爲前五識

  所依之根,故稱爲「根」。

  「法處所攝色」:「法處」,意識所緣之法塵境界稱爲「法處」。「所攝」,所攝取,所涵攝。然意識所緣的法塵,並非實體的色法,而是五塵落謝的影子,以及「無表色」、「定果色」、「定自在所生色」及「徧計所執色」等。這些都專門只是意識所緣的相分,故稱爲「法處所攝色」 。因這些法塵的項目比較難解,茲條釋如F:

  1.「無表色」:「表」,表示。「無表」,俱舍論雲:「非表示令他了知,故名無表」。也就是說,這種色體,我們無法指陳出來,令他人得見而了知。這種色法又稱爲「受所引色」,亦即是戒體之色。以戒體是于領受「律儀或不律儀」(正戒或邪戒)時,由受者之發心與傳戒儀所引,而得之色法,此色法在受者身中,可起防非止過之作用,令持戒清淨,故稱「戒體」;又因此戒體之色,系爲內色,且無形質,不可表示令人知見,故稱「無表色」。又因是由受戒時的發心及儀式所引而得,故稱「受所引色Jo

  2.「定果色」:與定自在所生色同。

  3.「定自在所生色」:由禅定力所變現之色聲香味等境。這一類色法,系由賢聖之勝定力,而于一切色法變現自在,故稱「定自在所生色」,又稱「定所生色」,或「定所引色」、及「定果色」等。此類色法通于凡聖所變,因此亦有假色與實色之別:若由凡夫之禅定力所變現者,爲假色,不能實用;若由八地以上之聖者,憑威德之勝定力,即能變現可實用之實在色法,例如入火光叁昧、或水光叁昧,而變現實火、實水;或變現金、銀、魚、米等,乃至佛所現淨土,皆是定自在所生色,皆可令有情受用。

  4.「徧計所執色」:凡夫之意識緣五根所取之五境影像,産生周徧計度、虛妄分別之作用,而在內心更變現出種種色法之影像,例如空中花、水中月、鏡中像等。此類色法,唯有影像,並無實體,故稱「徧計所執色」。以上解釋第叁位「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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