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
噩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心不相應行法」:「相應」,簡言之即相呼應。如何才能稱「心所法」爲與「心王」相應?須具四條件:
一 、同時——心所與心王同時起;
二、同依——心所與心王同所依之根,如心王依耳根,則此心所亦必須是依耳根而起,而非依眼等其它根,才能稱與此心王同依根;
叁、同緣——心所與心王同所緣之境;
四、同自證分——心所與心王同一自證分體。
如是,「同時、同依、同緣、同自證分」,即是與心王相應。這種心所法,即稱爲「心相應行法」,亦即前面已討論過的第二位「心所有法」。如前所說,「行蘊」有兩種:一、心相應行法,二、心不相應行法;此二皆是行蘊所攝。心相應行法以具有上列的四條件,故與心王相應,而稱爲「心相應行」;而第四位的法,雖也是行蘊所攝,但這些「心行」因不具備與心王相應的「同時、同依、同緣、同自證分」四條件,故稱爲「心不相應行法」 。
又,這些「心不相應行法」 ,除了不與心王相應之外,也不與其它心所有法、色法、無爲法等叁位法相應:
一、不與心:心所法相應——因爲這些不相應行法都非能緣(沒有能緣之性質),故與心:心所法都不相應。
二、不與色法相應——因爲這些不相應行法都沒有質礙,故與有質礙的色法不相應。
叁、不與無爲法相應——因爲這些心不相應行法是有生滅的,故與無生減的無爲法不相應。
又,據成唯識論說:心不相應行法,並不如「心、心所法及色法」之有體相可得,但亦不能離于「心、心所及色法」的作用,故知心不相應行法「定非實法,但依色、心、及諸心所分位假立。」雖說心不相應行是依色、心、心所叁法假立,但色法是心與心所之所變現,而心所又是「心」所現之作用,故知「心不相應行」總不離于心而有,故亦是一種心行,因而冠以「心」字;乃至一切法亦不得離于心而有,故稱心爲王。
附及,關于十一至十四,「生、住、老、無常」,及二十「時」、二十一 「方」之次第,大正藏論本所列原爲「生、老、住、無常」:及「方、時」。但曆代各家注本,大都作「生、住、老、無常」,及「時、方」,從唐,窺基大師的百法明門論解到明•憨山大師的百法明門論論義、廣益法師百法明門論纂注、明昱法師百法明門論贅言、蒲益大師百法明門論直解,都是采與窺基大師同樣的次第。此其一。其二:其實「生、住、老、無常」,其義即是「生、住、異、滅」,且「時、方」二者即時間、方位(或時間、空間)這樣說比較順。由以上二種原因,故本書批注時,亦隨古德采窺基大師的次第。至于本書前面從大正藏中所錄之原論文,則不予變動,以存其真。在此交待一下。
論:一得、二命根、叁來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叁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叁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 一得」:「得」,爲成就,或于一切法(任何一法)造作、成就、不失,稱爲得,亦是假立此種過程與結果爲「得」。 「得」僅與屬于有情自身中之有爲法(稱爲「自相績」之法,即能令自身命相續之法)、以及擇滅、非擇滅兩種無爲法有關,而與「他相績」法、及「虛空無爲」無關。據成唯識論卷一,「得」系一種假有之存在,義爲成就,共有叁種成就:
1種子成就——一切善、惡、無記等種子,從先以來已有,而未壞者,稱爲「種子成就」(得種子)。
2自在成就——由加行所生之善法,及四無記心加行(工巧處心、威儀路心、變化心、異熟生心)所成者,稱爲「自在成就」(得自在)。
3現行成就——善、惡、無記等叁性之法,得正在現行,稱爲「現行成就」(得現行)。
換言之,「種子成就」 ,爲本有、先世傳來、未修前之「得」,即是本具,又稱「法前得」,或「生得」。 「自在成就」爲修後得,又稱「法後得」 。 「現行成就」,即通于「修前得」與「修後得」:修前,若本具種子,起現行,即是「現行得」。修後,若起現行,亦是「現行得」。
又,這種諸法因緣具足和合、作諸事業,而得成就的狀況,假名之爲「得」。爲何稱爲「假名」?例如以「得法」而言,所得者不是法(「得」非「法」),「法」也不是「得」,因爲法是法,如佛正法、禅法等,而「得」是心行;故「法非是得;得亦非法」,然以因緣假合,名之爲「得」;如五蘊假合,名之爲「我」,亦如是。如是觀一切法假合安立,名爲假觀;假觀者,觀一切法因緣、幻化、無實,無有實體可得;是爲如來之正智、正觀;如實依如來正智正觀者,則得如來慧,一切解脫,解脫一切。是爲如來叁觀(空、假、中)中之假觀之用;假觀如是,空觀、中觀亦如是,所對根器、機緣、境界有別耳。
「二命根」:依業所引,于第八識種子上,令色心連持不斷,假立「識、暖、壽」爲命根。換言之,命根即是識暖壽具在,叁者和合的狀態之假名,在此「命根尚在」時,能令色心不分離,識不離身、執持色身,令身不散壞。又大乘光法師百法明門論疏雲:「謂依于阿賴耶識能持衆同分(及令)四大諸根不壞,則于阿賴耶識相應心心所法上假立命根。」
「叁來同分」:一類物中,其中分子都有其共通、共同之處,如人類有人類的衆同分;黃種人有黃種人的衆同分;男人有男人的衆同分;天道有天道的衆同分;凡夫、菩薩,皆各有其衆同分。雖言「同分」,但也不是絕對百分之百相同,只是類近而已,大同之中亦有小別,故言衆同分是依人、法之類近而假立之名。
「四異生性」:舊譯爲凡夫性。「凡夫」指六道中,尚未證得叁乘聖道的有情。「異」,有異身及異見二義;㈩異身:因凡夫輪回五趣(或六道) ,受種種別異身之果報;c異見:凡夫由種種異見,而生諸邪見、造諸惡業,故稱異生。由此,異生性即指令衆生成爲凡夫之本性,此性爲從「見惑」的種子而來;此異生性令衆生不能證「得」聖道(聖道之「非得」),屬叁界系,爲「修道位」所斷者。大乘唯識于分別所起的「煩惱障」及「所知障」之種子上,假立爲異生性。此「異生性障」(即凡夫的煩惱、所知二障) ,爲于初地時斷盡;以斷「異生性」故,得永離凡夫位,登于聖位。
「五無想定」:蒲益大師言:這是外道人所修的定。外道人由于厭惡想心,以想心爲煩擾,故作意求滅一切想;以其定力,功用淳熟,壓令前六識及一切心所皆不起現行,只有第七識的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無想定」即是依此身心分位(依身心在這種狀態下)假立,以其所謂「無想」 ,並非真實已除滅「想」,令盡皆無,而只是以定力壓伏不起而已,定力若盡,或是出定,其「想」仍再生起:若實已滅,不應更生;故知但是假立。
爲令學者能分別凡外之定與內教聖定,故特引成雌髒鼢而釋此定之相:
「無想定者,謂有異生,伏徧淨貪,未伏上染;由出離想作意爲先,令不恒行心心所滅;想滅爲首,立無想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此定唯屬第四靜慮,又唯是善;下、上地無……此由厭離想,欣彼果入,故唯有漏,非聖所起。」
茲將這段論文解釋如下:
「異生」:即凡夫。
「伏徧淨貪」:「徧淨」,即徧淨天,是第叁禅的叁天中之最高天(叁禅叁天爲:少淨天、無量淨天、徧淨天)。謂此類凡夫,久入第叁靜慮,且對于第叁禅的貪著心已伏滅,不再貪著。
「未伏上染」:「上」,上界,指第四禅。但仍未伏滅對第四禅天之染(貪愛)因此便想由第叁禅,上升到第四禅。
「由出離想作意爲先」:「出離」,這裏是指從第叁禅升到第四禅。「出離想」,此類凡夫把出離到第四禅,當作「涅槃」想,亦即把第四禅的境界,當作真實出離、真實涅槃,若作如是念,即稱爲「出離想」 。「先」,先導。以這樣的出離想之「作意」爲先導,亦即:先起如是「作意」。
「令不恒行心、心所減」:「不恒行心:心所」,指前六識心王及心所。因爲第七識「恒審思量」,故是恒行,而第八識亦是恒行。所以, 「不恒行」的唯有前六識。因爲前六識並不恒行,故其行相爲剎那生滅,因此其生滅相比較粗顯;由于其相粗顯,故此類凡夫厭患之,而欲減之。
「想滅爲首,立無想名」:此類異生要減前六識心心所法,所起定力,以令「想蘊」減,爲其行之首(第一個要目),因爲欲令想減,故名其定爲「無想」。
「令身安和,故亦名定」:因爲此定確能令其身心安住和悅,所以也能稱爲一種「定」。
「此定唯屬第四靜慮」:「第四靜慮」,即第四禅。謂這無想定,只有第四禅天才有,其它地中則無。
「又唯是善」:無想定在叁性中屬于「善性」。
「此由厭離想,欣彼果入」:這無想定是由于凡外對于「厭離想」的謬解,而欣求彼無想果,所入之定。
「故唯有漏,非聖所起」:因此此定只屬于有漏的境界,而非叁乘聖人所起的無漏定。
「六滅盡定」:又稱「減受想定」或「第九次第定」,爲叁乘聖人所修之無漏定。依蒲益大師釋雲:聲聞乘叁果以上聖人,爲了想暫時止息其心「受想」二蘊之勞慮,而依于「非想非非想定」,遊觀無漏以爲加行,乃得趣入此定。入此定已,前六識之心心所法,一切皆不起現行,連第七識的俱生我執及其心所,也都不現行,唯獨第七識的俱生法執與第八識仍在,仍不離根身;以其幾乎滅盡了六、七識,故依此而假立其名爲滅盡定。又以其所滅者爲以「受想」二蘊爲首要,以受想二蘊爲令衆生生死流轉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名此定爲「滅受想定」。又以此定居于四禅八定(色界四禅及無色界四定之總稱)之上,故稱爲「第九次第定」。
注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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