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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門論今注 七、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P2

  ..續本文上一頁鑒于此定在佛法中十分重要,爲令大家對此聖定能稍微深入了解一些,故再引成唯識論而說明之:

  「滅盡定者,謂有無學、或有學聖,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由止息想作意爲先,令不恒行、恒行染汙,心心所滅,立滅盡名。令身安故,故亦名定;由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此定初修,必依有頂,遊觀無漏爲加行入;次第定中,最居後故。雖屬有頂,而無漏攝。若修此定已得自在,余地心後亦得現前。雖屬道谛,而是非學、非無學攝,似涅槃故……要斷叁界見所斷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斷有頂心心所故。此定微妙,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

  茲釋此論文如下:

  「謂有無學、或有學聖」:「無學」,小乘第四果,阿羅漢。「有學聖」,原指四果以下的初、二、叁果;此處僅指第叁果聖人(阿那含)而舌,而不包括初果、二果。

  「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伏」暫伏。「離」,永離。「無所有」,無所有處天,即無色界第叁天,僅次于最高的非想非非想天。謂聲聞第四果及第叁果聖人,已能暫伏或永離對無色界的第叁天(無所有處天)的貪著。

  「上貪不定」:「上」,指無所有處天之上地,即非想非非想處天。 「不定」,不一定。謂但對于無色界的最高天(非想非非想天)之貪著,則不一定已除減、或非已除滅。

  「由止息想作意爲先」—由「止息想心」的這種「作意」爲先行,亦即首先起止息想心的作意。

  「令不恒行、恒行染一信,心心所減,立減盡名」:「不恒行」,指剎那生減的前六識,以剎那生減故「非恒」。「恒行」,指第七末那,以末那識「恒審思量」故是「恒行」。「染汙」,指第七識之「俱生我執」,以俱生我執是染汙性;而「俱生法執」則性非染一汙,故仍不減之。此句即謂起作意後,然後起定力,令不恒行的前六識、及恒行的第七末那染汙識之心、心所法,一切皆滅,故稱爲「滅盡定」。此但假立爲「滅盡」 ,而實未盡滅,因爲第八識及第七識之俱生法執仍在,故實未盡滅,但假立其名。

  「令身安故,故亦名定」:以此定能令身心安住,故也稱爲一種定。

  「由偏厭受想,亦名減彼定」:因爲偏于(側重)厭患受想二蘊,故亦稱此定爲「滅受想定」。

  「此定初修,必依有頂」:「有頂」,爲有頂天。有兩種「有頂天」:

  1.色界有頂天——此「有」,爲有形色之「有」,,此天爲有形質的「色界」之頂,因此天系在色界四禅天之頂,故稱「有頂」(有形色之頂),又稱阿迦尼咤天。

  2.無色界有頂天——此「有」爲叁有之「有」,以此天位于無色界之頂,即是叁有(叁界)之頂,故稱「有頂天」,是即非想非非想處天:論中的有頂天,是指此天而言,而非色界的阿迦尼咤天。此句謂:行者初修滅盡定時,必須依于無色界有頂天的「非想非非想定」 ,亦即:必須先入「非想非非想定」 ,然後以非想非非想定爲基礎,才能入滅盡定。這是指最初修習的時候才這樣,若久修此定純熟者,則不在此限。

  「遊觀無漏爲加行入」:遊觀于無漏境界,因爲前六識及第七識的俱生我執(染汙)心心所皆滅,故無煩惱起;以無煩惱,故是無漏。「遊」 ,旅也,履也。「觀」,照矚。遊履照矚無漏境界,以此爲加行,而入于滅盡定。

  「次第定中,最居後故」:「次第定」,叁界諸定,其次第是有一定的,例如須先入初禅,然後才能入二禅:先入二禅,才能入叁禅,不能跳級而入:這是凡夫及聖人初修定者,必由如是次第入于諸定,故稱「次第定」。叁界中共有九個次第定:色界四禅、無色界四定、再加上滅盡定,共九個。因爲此「滅盡定」居于最後一個次第,故滅盡定又稱爲「第九次第定」。

  「雖屬有頂,而無漏攝」:滅盡定雖然是依無色界有頂天的「非想非非想定」而起,但它的定體是屬于無漏所攝,因爲于此定中,煩惱不起故,故是無漏定。「若修此定已得自在,余地心後亦得現前」:因爲前面說:初修此定時,須先入非想非非想定,再依于「非想非非想定」入于「減盡定」;那是指初修者而言。若是久修淳熟,于此定已得自在,便得自在出入,而不必先入非想非非想定,亦即在其它下地之任何定中,皆能直接超入滅盡定,而令此定「現前」,故雲:「亦得現「雖屬道谛,而是非學、非無學攝,似涅槃故」:雖然滅盡定是屬于「道谛」所攝之法(屬八正道之「正定」),但卻不一定是專屬「有學道」或「無學道」 ,因爲有學之第叁果及無學之第四果聖人都可以入此定,而且此滅盡定僅「似涅槃」 ,但非真入涅槃;若真入涅槃,則唯有無學四果能入,第叁果則不能入。「要斷叁界見所斷惑,方起此定」:這是說要入此定的另一個資格:必須先斷了叁界的「見所斷惑」(簡稱「見惑」) ,才能入此滅盡定。

  「異生不能伏斷有頂心心所故」:「異生」,凡夫。「有頂」,指無色界有頂天(非想非非想天)。因爲尚未斷見惑的凡夫,沒有能力伏斷無色界非想非非想天仍有的染汙(煩惱)心心所法;以不能伏斷微細煩惱,所以無法入滅盡定。

  「此定微妙,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二空」,人空與法空。「隨應」,隨其所應,亦即隨其各別之義。 「後得」 ,即「後得智」 ,爲「根本智」之相對。「根本智」爲無分別智,是爲體。「後得智」,爲起于根本智之後,是有分別智,此智爲依「根本智」所引,故是「根本智」體之用,相當于十波羅蜜之方便波羅蜜,亦即方便勝智。謂此滅盡定之行相,微妙殊勝,若是二乘,則須證到人空,若是菩薩,則須證到人法二空,然後各隨其所證之後得智,才能引發此定。滅盡定與無想定,合稱「二無心定」,二者之差別爲:無想定是凡夫定或外道定,而滅盡定則爲聖人所修定。故窺基大疏雲:「無想唯凡,滅盡唯聖。」以上爲釋「減盡定」。(誠願此甚深聖法之理解與事證,重現世間,廣傳于世,久住世間,利樂人天。)

  「七無想報」:外道之人在此欲界修無想定,獲得成就,舍此報身後,即戚得無想天的果報,生在第四禅天的無想天中,于其天壽五百劫中,仍依其無想定力,前六識之心王與心所,皆不起現行,唯有第七識之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而攬第四禅中微細色質爲身,此微細色即是第八識所變之相分。故依如是之色、心分位(如是色與心的狀態),而假立「無想報」之名。

  「八名身」:「名」,即名詞。「身」,複數之義,或爲聚之義。「名」,亦即能诠表rn+J之單名。(「诠」,诠示、表示、指陳。「單名」,即一個字的名詞。),例如「龍」、「馬」。兩個字以上的名詞,才稱爲「名身」,如「龍頭」、「馬尾」。叁個字以上的名詞則稱爲「多名身」,如「銅香爐」、「金花瓶」等。

  「九句身」:「句」,相當于現代文法所說的「詞」。單句稱爲「句」,如「菩薩」等。二句稱爲「句身」,例如「大菩薩等」殊師利菩薩」、「普賢菩薩」。。叁句以上稱爲「多句身」,如「文

  「十文身」:「文」,就是字(文字、單字);爲名身與句身之所依(名身與句身皆依「文身」(字)而造)。「文身」(文字)本身,不一定能有表诠之功能(不一定具有意義),例如一個個字母,以及音韻本身等。

  以上釋「名、句、文」身,這叁種都是依「色、聲、法」叁塵分位而假立:如果「名句文」是在語言中的,即是依「聲塵」而立;若是書寫出來的「名句文」,則是依「色塵」而立;若是在心中想的「名句文」,便是依「法塵」而立。因爲此方世界之衆生,眼、耳、意叁種根及識特別利,所以才依色、聲、法叁塵而立「名句文」,以爲立教诠理之具。至于他方世界,例如香積佛國,則以香飯,乃至他方之天衣、瞬目等,皆可爲教理之能诠,作用有如此方之「名句文身」。是故六塵皆可成爲聖教之能诠(經法)。

  「十一生」:又名爲「有」,即先無今有,依于色心,仗緣顯現而假立爲「生」。「十二住」:簡言之,即相績不斷的狀態,稱爲「住」。謂法生起之後,即于「有」位(Being) ,暫時依于色心,相似相績之狀態,假立此狀態爲「住」。如經雲:「生已住」,此住爲暫時而有,若以人道而言,則此「住」大約于「生」後維持六、七十年左右。

  「十叁老」:亦稱爲「異」、「變異」、「變壞」、或「衰變」。謂「諸行」(無常之諸法)于相似相績中,色心遷變不停,漸漸就于衰敗變異,即將這個逐漸衰敗變壞的過程或現象,假立(稱爲)「老」。例如人由少而長、由長而老,此日漸衰變的現象,稱爲「老」。

  「十四無常」:有已還無;稱爲無常;無常也是「死」的異名,亦稱爲「滅」。無常再加上面叁個,成爲:「生、住、老、無常」,或「生、住、異、滅」,或「生、住、老、死」。一般常說:「無常到來之時」的「無常」,即是死之代名。「無常」既是「滅」,則必須與「生」合觀,才更能顯出「無常」之義:「生」又稱爲「有」,但這個「有」不是恒常之「有」,因爲必須是仍在「生」(存在)之時,才能稱爲「有」;又這「有」也不是過去「曾有」,因爲在過去此「有」尚未生:因此這有爲法之「有」,不如無爲寂滅理之「常有」 。其次,「無常」的「滅」,也稱爲「無」,但這「無」也不是恒常之「無」,因爲要由物滅之時,才能稱爲「無」;而且這「無」也不是過去「曾無」,因爲過去有、現在減(先有後減)故稱爲無;因此這無常之「無」 ,不同于龜毛兔角之「常無」 。以有爲諸行,既不同于「無爲」之常「有」,亦不同于兔角之常「無」——非是「常有」 、非是「常無」,因此顯示出生減是「無常」(非常)的道理。

  「十五流轉」:依于色心,因果相績,由因感果,果績于因,前後相績不斷,這種現象稱爲流轉。

  「十六定異」:善惡因果,必定相異,稱爲定異。例如善因必感樂果,惡因必感苦果,一定永異,這種現象稱爲「定異」。

  「十七相應」:依于心及心所法和合俱起,假立爲「相應」。又,大疏雲:「因果事業和合而起」,稱爲相應。問:「這第四位法的總名既然稱爲『心不相應行法』,爲什麼其中又有一個法叫『相應』?」

  答:「這一大類法稱爲『不相應』的原因,是表示這一類法與心王心所不相應;而這一個單獨的『相應』法,則是用來表示在某些情況下,色法、心王、心所法叁者和合而作事業的那種關系或現象,而稱此叁者之間的這種關系爲『相應』。然而用來表示『相應』性質的這個心所本身,卻不屬于『心相應行法』。因此,兩者不能混爲一談。」

  「十八勢速」:表示「有爲法遊行迅疾,飛行運奔」的性質,亦即所謂「無常迅速」的「迅速」。例如有情之來去、聚散、離合,無情界之日往月來,日月如梭,國土世界之成住壞空,乃至地水火風之變幻運轉,其速如電,念念不住,皆是「勢速」的現象。

  「十九次第」:表示諸法前後有序,毫不紊亂,這種現象,假立爲「次第」。侈如甲乙丙丁、二叁一四、君臣父子等,前後、高低、尊卑之序,有調不紊的關系,假名爲次第。

  「二十時」:即時間,謂依于色心剎那展轉所現,假立之爲時間。若以現代的觀點來看,更可證知佛法所說「時間是假立的」非常正確:因爲所謂「時間」,實是依于太陽、地球、月亮的自轉與公轉,以及陽光照射地球的變化,而「假立」的:如地球自轉一周,即依某A地再一次「天亮」(陽光再次照射其地),訂爲「一天」,等等。故知所謂「時間」,實是依空間(物體及光線)的位移而假立,因此「時間」本身並無實體;以時間無實體故,此爲時間之「總相」無;總相既無,時間之「別相」——過去、未來、現在——則更加是無,更加是假立的(實爲假上加假) 。又,即使時間之總相有實體,(即真有「時間」這件東西),但依然無法說時間的別相(過去、現在、未來)有定實;因爲,,㈩在永無休止的「時間之流」上,你若以某A點爲「現在」,則在A點的右方之B點即是過去,而在A點的左方的C點即成未來:但你若以(爲現在,則A便成過去;若以B爲現在,則A又成爲未來。因此可知「去、來、今」之性不定、不可得。㈣一切法剎那不住,當你說「現在」的時候,「現在」這一刻已成「過去」,因此,無真正的「現在」之體可得,故知「時間」之總相,乃至「去來今」叁際之別相,皆是依色心等法假設安立,無有實體可得。是故經雲:叁一世心不可得」。

  「二十一方」:「方」即方位,如東西南北、上下、前後、左右等。方位是依于有形質之物所處的位置而假立。爲何是假立?正如楞嚴經所說:若定某甲點爲「東」,則站在此點之右方看,此甲點便成西方;若在甲點之前方看甲點,此甲點即成南方;站在甲之後看甲點,此甲反成北方。故知方位並無定實,無有實體可得,但是假設安立。故知外道以方位爲衆生禍福之依據者,實是妄上加妄。

  「二十二數」:「數」即數字或數目。數是依于諸法多寡之相對待、相繼、相襲而假立,故有一 、十、百、千,乃至阿僧祇之差別。以其是相待而有,故亦是假立、非實。

  「二十叁和合性」:依于諸法之間,互相不乖違之性質或關系,而假立爲「和合性」,並無實體。

  「二十四不和合性」:依于諸法之間,互相乖違、不能含容之性質或關系,假立爲「不和合性」,並無實體。

  以上爲解釋「心不相應行法」。學者研習此「心不相應行法」時,須留意,這二十四法之定義中,都有一 「假立」或「假名」之詞,俾令行者知覺觀察此等諸法皆唯有假名,而無實體。若能如是觀察、解了、趨入,則于如是諸法:心無貪著,究竟清淨,入于諸法無我、平等一實正理。

  

  

《大乘百法明門論今注 七、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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