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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根本慧論文句釋寶鬘論(任傑 藏譯漢)▪P3

  ..續本文上一頁非有去的作用,何以故?去的作用是現在時,未去時去的作用尚未生故。正去時去的作用無有自性,除已去、未去則正去時有自性不可得故。

  癸二、別破正去時中有作用分二:一、牒诤;二、答難。

  子一、牒诤

  問曰:正去時有去,因爲欲往何處時有舉足住足的動作,即是有去,彼動作只是正去時有,已去非有,未去亦非有故。

  子二、答難分二:一、去時與去二語一有去義, 一即無去義;二、若兩語都有去的意義即有太泛的過失。

  醜一、去時與去二語一有去義一即無去義

  正去時去的作用無有自性。因爲去的作用只有一個,這個去的作用若在“去時” 一語中有,則去時即成無去的作用故。若謂去的作用在後一語“去”字中有,如此則承認“去時去” 一語的後一個“去”字中有去的作用(有法),去時即無去的作用。何以故?去的作用只有一個,這個去的作用,已在“去時去”一語的後句“去”字中有故。

  醜二、若兩語都有去的意義即成太泛的過失

  若去時去前後兩句義中去的作用都有自性,則有兩足的天授(有法),右腳應同時有安立與去兩個異體的作用,因爲既由有去的作用,安立爲去時;又由誰補特伽羅往彼道去,故有兩個有自性的去的作用。若許有兩個作用,那麼彼天授(有法),亦應成兩個去者,因爲有兩足的補特伽羅的右腳有兩個異體的去的作用故。此又何故?若無去者即不應有去故。

  壬二、觀作者已而破

  問曰:去的作用有自性,去之所依的去者有自性故。答曰:去之所依的去者不能有自性,因爲與去者異體的去法本來沒有故。若謂有,則去的作用應不待去者而有,而實不然,因爲若無去者則去法不能成立故。又去者(有法),非有自性。何以故?爲下述正理破故。非去者(有法),不去;離去的作用故。除去者與非去者外更無第叁者去,無有是事故。間曰:余二⑼不去,去者是有自性地去。答曰:說去者有自性地去不應道理,因爲若無去的作用即不應成爲去者故。若謂“去者” 一語即含有去的作用;那麼汝宗許“去者” 一語中即含有去的作用(有法),則“去”的一語中,應成無有去的作用的去者去,因爲去的作用只有一個,汝許這個作用已在去者一語中有才許去者去故。若未去者輿去兩語中均有去的作用,那末,兩足的天授(有法),右足應成兩種異體的安立和去的作用。由彼作用顯示去者;及由成爲去者已而有去的作用故。

  壬叁、觀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分五:一、破初去的發足;二、破去的時。叁、破不去的住;四、破返回;五、破有住之能立。

  癸一、破初去的發足

  問曰:有去,由舍住已將欲發足而去故。答曰:無論何時發足而去皆無自性,已去時無去的發足,未去時亦無去的發足,正去時去的發足亦非有自性故。發足去時無自性,因爲在去的發足以前,住的時候既無正去的去時,亦無已去。在來去時更無去的發足故。

  癸二、破去的時間

  問曰:叁時中雖無去的發足,但叁時是有。答曰:已去,正去和未去皆不應分別執爲實有自性,因爲于叁時中皆不見去的發足有自性故。

  癸叁、破不去的住

  問曰:有去,去的反面有住故。答曰:住無自性,因爲去者不住,不去者非有自性地住,除去者與不去者別無第叁者住故。問曰:初因不成,由于去者是有自性地住故。答曰:皆非正理,因爲無去則不成去者,去輿住二種作用于一事中不同時有故。

  癸四、破返回

  問曰:有去,有從去返回故。答曰:去時非有自性地返回,去時無自性故。已去未去皆不返回,于彼二中無去的作用故,是故返回無自性。

  癸五、破有住之能立

  問曰:住有自性,因爲住的反面有去故;有將要住故;有從住返回故。

  答曰:去、將住和從住返回等(有法),不能成立住有自性,與用去有自性之因成立住和去的發足以及從去返回等犯同類過失故。

  壬四、觀作用已而破分二:一、觀去者與去一異已而玻;二、觀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癸一、觀去者與去一異己而破

  問曰:去者與去有自性,現見天授邁步故。答曰:不應說彼去與去者是有自性地體一,亦不應說去與去者有自性地體異。何以不應說呢?若說體一,則作者與所作應成一體,由于彼去即成去者故;若是體異,應成無去者的去,與無去的去者,于是可許去與去者是有自性地體異故。去、去者(有法),應無自性,彼等有自性體一和有自性體異皆非有故。

  癸二、觀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問曰:無有前過,既由安立去者的作用,而安立去故。答曰:彼能安立去者之去,不能使去者去,因某天授欲往何處去,在起去的作用之前尚非去者故。彼去法除顯示去者外,不能使去者去,因爲一個去者不應有兩個去法故。

  辛二、總破所作及所作者中有作用

  去者(有法),非有自性地去,叁時中不能有自性的去故。不去者(有法),亦不去,何以故?叁時中不能去故。亦是去者亦是不去者亦不于叁時中去,無有是事故。

  庚二、略結

  去、去者和所去之處(有法丫皆非有自性,觀察時不可得故。

  觀根品第叁

  戊二、廣釋二無我分五:一、別釋法無我及補特伽羅無我;二、法自性空;叁、通達真實之理;四、時自性空;五、叁有相續自性空。

  己一、別釋法無我及補特伽羅無我分二:一、釋法無我;二、釋補特伽羅無我。

  庚一、釋法無我分二:一、破蘊處界叁法上有我;二、破有我之能立。

  辛一、破蘊處界叁法上有我分叁:一、破處上法我;二、破蘊上法我;

  叁、破界上法我。

  壬一、破處上法我分二:一、牒诤;二、示答。

  癸一、牒诤

  問曰:去等雖無自性,但眼等是有自性,對法經雲:能見、能聞、能嗅、能嘗、能觸和能了別等爲六根;彼等所行即說爲所見等六境故。

  癸二、示答分二:一、破見的叁法;二、由如是理類推余法。

  子初分二:一、破能見者;二、破所見的事及見的作用。

  醜初分二:一、破眼是見者;二、破我或識是見者。

  寅一、破眼是見者

  彼見色的眼(有法),不能自見,自對于自無能所故。又見色的眼(有法),非有自性地見他,因爲不能自見故。問曰:雖不見自但能見他,譬如火雖不自燒但能燒他。答曰:汝的火喻不能成立見有自性,即用破已去、未去、去時中去有自性之理答破見等有自性之喻故。又眼根(有法),非有自性地見,因爲見自見他無有少許是有自性地見故。眼根(有法),見色說爲有自性地見,極不應理,因爲是非有自性地能見故。若眼是能見的話,那麼眼是見的自體呢?或非見的自體呢?若如第一,則彼是見之自體的眼(有法),即非有自性地見,沒有兩個見的作用故。若如第二,則非見之自體的眼(有法),即不能見,因爲離見的作用故。

  寅二、破我或識是見者

  問曰:眼根非見者,我或識是見者。答曰:我或識(有法),不是有自性的見者,成立見無自性之理,當知亦釋見者無自性故。又見者(有法),由不離見,知汝非有自性,成立見者與否,非有自性地觀待見故。見者(有法),離見非有汝,⑽汝須觀待見而有故。

  醜二、破所見的事及見的作用

  問曰:雖無見者,但所見與見是有的。答曰:所見與見應無自性,因爲見者無自性故。問曰:所見與見有自性,如雲:依父母生子,而說依眼及色生識。答曰:此非《中論》本文⑾,識等四法非有自性,所見與見無自性故。若許識等四法無自性,則取等亦無自性。

  子二、由如是理類推余法

  問曰:見雖無自性,但聞等有自性。答曰:聞、嗅、嘗、觸、思量,以及聞者和所聞等(有法),皆無自性,由成立見無自性之理,當知亦說耳等無自性故。

  觀蘊品第四

  壬二、破蘊上有法我分叁: 一、破色蘊有自性;二、由彼正理類知余

  法:叁、辯論和講解時答問者之規則。

  癸初分二:一、破異體因果;二、破因中有果無果及因果相似與不相

  似。

  子一、破異體因果

  問曰:雖破根等,但蘊是有自性,未破故。答曰:除果色的因四大種外,果色非有自性,若除果色的因而果色有自性,則果色應成無因,但任何時處皆非有無因的色境故。不但果色無自性,即果色的因亦無自性,因爲若離果色有色因者,色因則成無果因,但無果的因終非有故。

  子二、破因中有果無果及因果相似

  四大種中有果色耶?抑無果色耶?若如第一謂有果色,則四大種(有法),應不能爲色果因,因爲四大種已有果色故。若如第二謂無果色,則四大種(有法),亦非有自性地爲色的因,因爲四大種中無有果色故。問曰:色因雖然沒有,但果色是有。答曰:眼根(有法),不能爲果色,無因故。在破無因生時曾兩次說:“唯不應、不應”(有法),是有意義,爲令了知無因生果之見最下劣故。又于有對無對等色皆不應分別⑿,因爲色無自性故。果色(有法),與色因四大種非有自性地相似,因爲果色與四大種的相不同故。果色(有法),與色因四大種亦非不相似,由于果色是四大種的果色故。

  癸二、由彼正理類知余法

  受、想、行、識等諸有爲法(有法)亦無自性,由成立色無自性故;

  受等諸法與色相同故。

  癸叁、辯論和講解時答問者之規則

  中觀師在論辯中立:【由自性空故色無自性一之時,諸實事師設若答以“色有自性,因爲受有自性故”等語,皆非正答,因爲能立與所立相同故。又講空性時,若有弟子出過雲: “色有自性,因爲受有自性故氣彼諸诤論皆非真能出過,由于能立與所立相同故。

  觀界品第五

  壬叁、破界上有法我分叁: 一、破空界有自性;二、由彼正理類知余

  法;叁、呵責有無邊見。

  癸初分叁: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二、破有體無體;叁、總結。

  子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

  問曰:界有自性,因爲佛告大王,當知此士夫補特伽羅是六界所成故。

  答曰:經中雖先說地界,而此論中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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