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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薩行論·阿紮仁波切講記 第九十叁天

  第九十叁講

  壬叁、破自生,分二:癸一、破主;癸二、正破自生。

  今初:

  這裏主要是數論師觀點。前面一再提到數論派,他們認爲有一個“我”——神我,來受用外在的世界和種種情器。前面我們在提到數論時,都是在破斥這個“我”:沒有一個常一自在、受用外在事物的我的存在。在這裏,破的是他們所認爲的、萬事萬物外的一切法,都是由根本自性中産生。認爲根本自性中存在著萬事萬物,方産生這樣的法。所破二者的不同,要明白。這裏主要破:萬事萬物不是從根本自性而産生的。破這個“主”——他們認爲生起萬事萬物的根源。

  有八個頌文。

  這一段是他們的觀點:

  神我常爲有情因 是數論師之所許

  所謂情塵暗叁法 彼德平等而住者

  彼說是名爲神我 不平等者名衆生

  辯論,即是破斥對方的原立宗。原立宗,即原來的宗義思想。“原立宗數論派認爲:一切所知攝爲二十五谛。其中“根本自性”、“總”、“主”具有常等六種特點,”根本自性、種、主,叁者爲一。名字不同而已,意思一樣。“是種種現象的衆生之因。在情(喜)、塵(憂)、暗叁德平衡時的狀態,稱之爲“主”,”情塵暗,有些地方翻譯爲喜憂暗,所譯名詞不同,意思一樣。“不平衡時的狀態,則稱之爲“衆生”、“現象”。”這裏的衆生不是普通意義上的有情衆生,乃是種種現象、所生起來的一切。不平衡的時候是“現象”,是萬事萬物;平衡的時候就是“主”。

  ““根本自性”、“總”、“主”叁者同義,是一種隱晦的所知,”主無法了知,非常微妙、微細,難以現前地明白和理解。“具備六種特點:一、是現象的造作者;”它是形形色色的果、形形色色現象的造作者。“二、是不生的常法;”是恒常的法。“叁、是無分的一;”是獨立體,獨一的、無法分割的,僅此一個。“四、沒有心識,只是種境;”之前講過,數論派認爲根本自性沒有心識,“我”有心識。通過這個有心識的“我”去受用各種各樣的境;根本自性只負責製造萬物,供“我”享用。它本身只是一種境,沒有心識。“五、遍及一切情器世界;”一切的情器世界,它都周遍、都是它的性質。“六、叁德平衡。”叁德——情、塵、暗叁者,它的叁個功德。

  “塵、暗、情叁者依次是苦、舍、樂,以及嗔、愚、貪叁者的異名。”也有別的名字。如果是塵,叫它苦也可,叫它嗔也可;暗,可稱作舍,也可稱作愚;情,可以稱作樂,也可以叫做貪。只是叁者不同的稱呼而已。“他們認出塵具有動搖與趣入的性質;暗具有重與覆蔽的性質;情具有輕、明的性質。自性是因,現象是果。二十五谛又有:(1)是因非果;(2)是因亦是果;(3)是果非因;(4)非因非果等四種情形。”

  “如《自在黑之續》說:”《自在黑之續》是數論派論典,他們根本的依據。

  “根本自性非現象,”根本自性不是果,它只是因。

  “自性現象大等七,”自性現象就是大、慢等中間有七個,其既是因又是果。

  “我非自性非現象,”“我”既不是因也不是果。

  “余十六谛是現象。”最後的十六個只是果,不是因。

  于一法有叁自性 不應理故總主無 

  如是叁德亦非有 彼亦各有叁相故

  破曰:如你所許,色等法與無部分的獨一“主體”具有塵、暗、情叁種自性,是不合理的,因爲“主”就不再是獨一的法,若沒有獨一的法,多類法也不再有,這樣的話,所知就成了根本沒有的事物,並且,有方分與無方分是直接相違的。因此,像這種叁德平衡的無分“主”是沒有的,因爲那樣與正理相違。

  如“主”是不合理的,塵、暗、情叁德各自亦非谛實成就的一,它們一一各有叁種功德故。

  德等無故亦甚難 說彼聲等體性有 

  于諸無情衣等法 說有樂等亦不然

  若沒有叁種功德,叁德平衡時的主也應沒有,這樣的話,聲等各種現象也不會有,因爲它們是主所變化出來的。無情識的物質衣服等上,沒有自性一體的樂等功德,因爲它們沒有心識。

  若諸法爲彼因性 諸法豈非已觀竟 

  衣服等被變化出的諸法,沒有谛實樂等因的自性,若有谛實性,是不合理的,因爲在前面不是已用正理觀察過了,一切法皆是無實的嗎? 

  汝之因亦樂等性 衣等亦非總主生

  若如你的認爲,現象布匹等的因也是樂等平衡時的“主”,這種認識是不合理的,因爲從主中不會出生布匹等的果,主本身就不存在故。

  若從衣等生樂等 衣等無時樂等無 

  若謂樂等是常性 終不應爲所緣境

  如果從布匹等因中出生樂等果,若後來布匹等消失沒有的時候,樂等平衡時的主也不會有,因爲無因的話,果亦須沒有。但你又不能承許主沒有,因爲你認爲主是恒常的事物,永遠存在。

  樂等平衡時的主或自性也永遠不是恒常的,因爲如果有的話,應被量緣到,但卻總是沒有被量緣到。

  若有實法顯樂等 受時何故不取相

  若謂樂性轉微細 粗細安樂雲何分

  樂等這些現象也不是恒常實有的法,如果實有,爲什麼受苦時,感受不到樂呢?應能感受到,卻沒有感受到。

  若言:“這時雖有樂,但卻是感受不到的,因爲由于苦的外緣使樂變得很微細。”

  那麼,樂怎麼可能會有時粗大,有時微細呢?因爲它是恒常的法呀!

  若謂舍粗故成細 彼粗細等性無常 

  如是雲何不應許 一切諸法無常性

  若粗從樂出非余 樂顯明是無常性

  “樂等在舍棄微細的階段變成粗大,又舍棄粗大的階段變成微細,樂等微細變化就是無常的性質。這樣的話,樂等平衡時的主也是無常的。同樣,你爲什麼不承認一切法都是無常的呢?因爲自性的時刻轉變就可以被認爲是無常的法。”

  “如果樂的粗分的性質是異于樂的其它東西,那麼在粗分轉變後,樂就不會變微細,一樣在被感受。”樂的粗分的性質,即樂的強烈的性質。如果這種強烈的性質是另一種東西,和樂本身毫無關系。那麼,在強烈轉變成非常微弱的時候,樂一樣會被感受。因爲粗分和安樂沒有關系——強烈如何變大、變小、變沒有,都只是“強烈”自己的事,安樂照樣會被感受到。受到苦就感受不到了?一樣可以感受到。因爲樂的強烈跟樂根本沒有一點關系。

  “如果粗分的性質不異于樂,樂這種現象就應是無常的,因爲粗分遮止時,樂亦被遮止的原故。”顯明,即現象。如果這種強烈的成份和安樂是一個性質,則強烈變小時安樂也應該變小。一旦變小,安樂就是無常的。

  如果不是一個性質,強烈雖然變化,就和安樂沒有關系。安樂照樣被感覺到。通過這兩個方面,來破斥恒常的安樂是沒有的,只能是無常的。

  癸二、正破自生:

  之前是破他生,是勝論、理論派的觀點;自生,就是因中有果——在因位上就有果的成分,是數論師這樣認爲。

  若計因時所無法 果悉不生本無故

  顯明本無今始生 雖非汝許性安住

  “數論師認爲:“若要想生起某法,在其因位時就應有,如果某法在因位上沒有,是不能被新生起的,因爲在因位時無故。””要生起一個法,果在因上面一定存在,不存在便生不起來。

  “問:“依你宗的說法,比如苗芽,生起苗芽是什麼意思呢?””那麼,種子生長出苗芽,生長是什麼意思呢?

  “數論師答:“在種子的因位時,雖有苗芽的自性,但不明顯,由它緣令其明顯,即可以說苗芽生起來了。””當植物處于種子的狀態時,看不到苗芽;雖然看不到,但還是存在。水、溫度等外緣,讓在因位上本來便存在的苗芽的自性,在我們面前清楚地顯現。本來就有,只是在因位不明顯。

  對方的觀點我們應該搞清楚:生長起來,乃是它本來不明顯,我們看不到。通過外緣讓它明顯出來,令人看到。即,因位上有果的存在。這一點我方是不承認的:佛教認爲在因位不可能有果的存在。

  下面是進一步回答他:

  “你也承認在因位時沒有明顯的苗芽,是後來才生起的,雖然你表面上不承認新生起一種在因位時沒有的果,實際上你是承認的,僅僅是不承認它的名字罷了。”本來在因位沒有這個事物,乃是因緣聚合令它生起來的而已。並不是說,在因位上就有。對方你也是承認的,只是在文字上沒有說明而已。

  若因果性不異住 食粥當成食不淨

  “如果,果以自性不異的方式決定住于因位元上,”倘若果和因自性完全一樣,在因上就有果存在,“那麼,吃飯時就成了吃不淨的東西,因爲因位時飯的自性與果位時不淨的自性完全一樣,沒有差別。”果的自性和因的自性完全一樣,就有很多的過失産生。

  亦複當以棉衣價 貿棉種子覆其身

  “另外,應用買棉衣的錢購買棉花的種子來穿,因爲你認爲棉衣的自性與棉花種子的自性完全一樣,沒有差別。”

  就有諸如此類的過失。

  若世愚夫不達此 汝師見因果同時

  彼所安立汝亦知 雲何世人不達此

  “如果說:“世間人由于愚癡的原因,看不到因位時有果,自然不會穿棉花的種子。””

  “那麼,你的導師迦毗羅等了知了因位時有果這個道理,”迦毗羅即黃頭仙人,開創數論派者。“而自認爲一切智,他們安立的這些思想,你這位隨行者也應認可這些道理,這樣的話,你在吃飯時就成了吃不淨的東西。”

  “就像你這樣的人,作爲迦毗羅等的追隨者——有些世間人也應了知因中有果的道理,爲什麼看不到因中有果呢?他們也承認你的宗派中那樣的說法呀!”未曾學習你們教理者,看不到因中有果;你等作爲數論派導師的追隨者,理應看到才對啊。

  若世所見非量性 世見顯現亦非實

  “如果說:“世人的知見是不能作爲正量的,所以不能通達因中有果。””世人的見解是不准確的,所以不能通達因中有果。

  “那麼,世間人所看到的苗芽等現象也成了不實在的東西,因爲世人的知見不是正量呀!”既然你們認爲世間人的知見不是正量,那麼所看到的苗芽等各種現象也是不實在的東西。一方面說世間人的知見有問題,另一方面又承認他們認識的事物是正確的,是爲自相矛盾。

  

  

《入菩薩行論·阿紮仁波切講記 第九十叁天》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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