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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典中對親教師資格的要求以及可度人數的探討(戒法法師)

  律典中對親教師資格的要求以及可度人數的探討

  戒法法師

  (注:本文是筆者所寫“佛教出家製度之考察”之其中一節)

  關于對親教師資格的要求及有關規定分爲兩部份:首先是親教師資格的要求;第二要說的是親教師度人出家數量上的探討。

  1、律典中對親教師資格的要求

  對于親教師的資格要求在律典中是非常嚴格的,也是非常重視親教師是否有資格度弟子出家,這裏先要說明的是在律典中對于沙彌的親教師與比丘的親教師兩者資格是相同的,因爲律製之中的剃度師,便是沙彌(沙彌尼)戒的親教師,乃至也是比丘(比丘尼)戒的親教師,因爲,親教師對弟子是要負全部的責任,所以才對親教師的資格要求非常之高。這在《四分律》講到成就諸五法才能授人具足戒時的後面有表述畜沙彌的資格是與度人出家授具足戒的資格是一致的,如《四分律》卷叁四記載:

  成就此五法者,得授人具足戒,如是不得與依止,得與依止,不得畜沙彌。得畜沙彌,盡如上。[29]

  《十誦律》也有同樣的記載,如卷二一雲:

  若比丘有上五法。滿十歲應畜沙彌。[30]

  由此,以下論述親教師資格時就一並分析。在諸部律典中的記載,對于親教師的資格要求大致相同,現在將各部對親教師資格的闡述作一歸納,主要爲兩部份:第一、滿分的親教師資格;第二、少分的親教師資格。所謂滿分即是律典中所記載的種種要求都能成就;所謂少分即是隨分的成就,乃至成就最低限度的要求。

  先說明第一部份——滿分的親教師資格,關于這一部份,就《四分律》本身就有好幾處說到親教師的資格,而且文字記載都不一樣,如《四分律》卷叁四共列了八種五法成就,[31]若此中八種五法不成就,便不得授人具足戒。又卷五八列了四種四法,同時還介紹了什麼樣叫做持律。[32]卷五九列了更多(請參閱大正 卷二二,第1002頁——第1003頁 ),接著又列舉了二種十法,[33]卷六十也列舉了二十二法。[34]不單《四分律》有這麼多的規定,還有如《五分律》《十誦律》《摩诃僧祗律》。[35]通過對這些資料的整理,我想分爲幾個部份來說明親教師的資格問題,如下:

  首先是滿十歲(比丘尼須滿十二歲);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原則性問題,不滿十歲是不可以度人出家的。

  第二是親教師持戒清淨,在《四分律》的八種五法中包括“戒成就、增上戒、增上威儀”等。

  第叁是通達律藏,關于親教師應通達律藏在律中講的最多,也是最主要的,因爲是否通達律藏會直接影響到能不能度弟子的問題。那通達律藏的標准備是什麼呢?如《四分律》所說:

  廣誦二部戒……廣誦毘尼……(廣)誦毘尼(亦)能決了……知犯、知不犯、知輕、知重……知犯、知不犯、知有余、知無余……知犯、知不犯、知粗惡、知不麁惡……知可忏罪、知不可忏罪、知忏悔清淨、知忏悔不清淨。[36]

  第四是親教師應有相應的佛法見谛,這包括“定成就、智慧成就、解脫成就、解脫知見成就、信、慚、愧、增上見、多聞、智慧”等

  第五是和尚能以財及法攝受弟子並勤教誡弟子,包括“自身戒成就,亦能教人堅住于戒;自身定、智慧、解脫、解脫知見成就,亦能教人堅住于定、智慧、解脫、解脫知見、知教授弟子、增上威儀、增上淨行、增上波羅提木叉、白羯磨、能瞻視病弟子、能使人瞻視乃至差若命終、若弟子不樂住處方便當移異處、若有生疑事,能開解其意如法如律如佛所教如法除之、能教使舍惡見住善見”等,[37]這是在法上攝受弟子。關于財方面,其實是對弟子生活上的照應,如飲食、湯藥、臥具、衣服等,並不是現在所說的金銀財寶等,因爲律典中規定出家弟子是不捉金銀財寶的,對于弟子的生活要負全部的責任,如弟子生病了要不離棄的照顧。

  以上五點是依《四分律》的內容作一歸納,不過在其它律的記載中大致相同,所以不一一說明。

  第二是少分的親教師資格,所謂少分也就是親教師資格的最低限度,這主要依後來的律論所提出的親教師基本資格,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叁雲:

  若滿十夏,于別解脫戒經,善知通塞,應度求寂,依止等事,皆悉應作,自未調伏,調伏于他,無有是處。[38]

  《根有律》提出了兩種條件,首先是滿十夏;第二是對于戒經要“善知通塞”。又《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十叁《與減年者受近圓學處第七十二》中說:

  滿足十夏方住師位,複須成就五法:一、知有犯;二、知無犯;叁、知輕;四、知重;五、于別解脫經廣能開解。[39]

  又如《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雲:

  二師行德叁種(和尚與依止阿阇黎):一、簡年十歲已上;二、須具智能;叁、 能勤教授弟子。[40]

  原則上是依《行事鈔》所說的叁種條件,首先滿十歲,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各部律所共許。第二點是“具智能”,這相當于《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所說的“于別解脫戒經,善知通塞”、《根本薩婆多部律攝》中的“五法:一、知有犯;二、知無犯;叁、知輕;四、知重;五、于別解脫經廣能開解”。第叁關于“能勤教授弟子”,在以上兩本律論中是沒有提到的,但我認爲這對于一個弟子是否能從親教師處學到佛法的關鍵之一,如果親教師都不教授教誡弟子,即使和尚有很高的成就對于弟子而言也是無所用處,毫無關系。

  我想在這裏補充一條,也就是作爲親教師應對弟子的生活要有能力幫他料理,應解決弟子在飲食、湯藥、臥具、衣服等等的問題,這也是佛陀製立親教師法的最初意趣之一,特別在古印度的環境,對于生活上的幫助顯得更爲重要。[41]

  2、親教師可度人數的探討

  以上已說明親教師度人出家應具有的德行,現在再說說親教師度人出家有關數量上的規定,關于人數規定的最初緣起,是由于隨著沙彌製度的出現而産生的問題,如《四分律》卷叁四記載:

  爾時跋難陀,有二沙彌:一名罽那;二名摩佉,無慚無愧,更互犯不淨行。時諸比丘,白佛,佛爾時,呵責跋難陀已,告諸比丘:“自今已去,不得畜二沙彌”。[42]

  但《四分律》接著又出現了一種現象,有一位比丘兒來到僧團,有比丘就對他說法,此兒就對比丘說:“若大德,即爲作和尚者,我當出家”。但此比丘遵佛所製“不得畜二沙彌”,沒有度其出家。當時諸比丘將此事禀告佛陀,由此,佛陀又製了“若能教持戒、增心、增慧、學問、諷誦聽畜”。[43]又如《摩诃僧祗律》卷29記載:

  爾時有摩诃羅出家,聚落中安居竟,欲詣世尊問訊,將十沙彌。爾時世尊在露處坐,摩诃羅遙見世尊,便指語諸沙彌言:“是汝祖翁”。時諸小沙彌競前趣佛,或捉床座,或牽捉衣,或摩足,或捉澡罐,佛知而故問:“是誰沙彌” ?答言:“是我許”,佛言:“汝雲何多度沙彌”?從今日後,不聽畜衆,若畜一極至叁聽畜,若大德比丘多人宗重,應語與余人,複白言:“我知有余人,但欲在阿阇梨下受誦經法增長修學”。是故與阿阇梨,如是應語與余人得自教诏,若畜衆沙彌,得越毘尼罪。[44]

  有人認爲說“佛陀時代是實施一對一的教育方案”,其實不然,如以上資料顯示,《四分律》記載當時有二沙彌互犯不淨行,而佛陀製定“不得畜二沙彌”,原因是爲了避免互相犯不淨行的現象,那是否能畜叁個,乃至多一些(只要有能力教弟子持戒、增心、增慧、學問、諷誦),因爲有叁個乃至多一些就可避免兩個弟子犯不淨行的現象,而不是如一般人所認爲的“不得畜二沙彌”就想爲只能畜一沙彌的規定。如果佛陀時代都實施一對一的教育方案,那弟子與和尚在數量上應該是成比例的,比如弟子有五十人,同時和尚也應該有五十人才是,事實上這是不太可能的。佛陀開許“若能教持戒、增心、增慧、學問、諷誦聽畜”,那到底能畜多少呢?《四分律》沒有提到,但《摩诃僧祗律》有說到最多只能畜叁個,如果依《四分律》,那我們可以理解爲只要有能力把弟子教好,畜幾個都無關緊要。

  因此,我個人認爲親教師可度人數多少,是不一定的,關鍵不在于數量上的問題,而在于親教師是否有能力教授教誡弟子的問題。如果親教師的能力只能教導一個弟子,那對于這個親教師而言,他就只能收一個弟子。如果和尚具備教導五個弟子的能力,那他就可以收五個弟子。

  在此,我想再初充一點關于一個親教師不得多畜弟子的意趣,主要爲:畜多沙彌,會影響僧團在世人眼裏的神聖形象,恐招譏嫌。因爲在律典中規定,親教師與弟子是生活在一起的,乃至不離一宿,關系非常密切,若親教師畜多沙彌,就會有更多的沙彌相處在一起,假如年少沙彌的話就會與同伴一起玩耍,這樣會影響僧團在世人眼裏的神聖形象,如以上所引《摩诃僧祗律》中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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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四分律》卷叁十四,《大正藏》第22卷,第806頁中。

  [30]《十誦律》卷二十一,《大正藏》第23卷,第149頁中——第150頁中。

  [31]《四分律》卷叁十四,《大正藏》第22卷,第806頁中。

  [32]《四分律》卷五十八,《大正藏》第22卷,第1000頁中。

  [33]《四分律》卷六十,《大正藏》第22卷,第1012頁中。

  [34]《四分律》卷六十,《大正藏》第22卷,第1014頁中。

  [35]參見《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十七,《大正藏》第22卷,第114頁下。《十誦律》卷二十一,《大正藏》第23卷,第149頁中——150頁中。《摩诃僧祇律》卷二十八,《大正藏》第22卷,第457頁下。

  [36]《四分律》卷五十八,《大正藏》第22卷,第1000頁中。

  [37]《四分律》卷叁十四,《大正藏》第22卷,第806頁中。

  [38]《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叁,《大正藏》第23卷,第1031頁上。

  [39]《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十叁《與減年者受近圓學處第七十二》,《大正藏》第24卷 ,第597頁中。

  [40]《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上之叁·師資相攝篇》第九,《大正藏》第40卷,第32頁中。

  [41]《十誦律》卷二十一,《大正藏》第23卷,第148頁說:和尚共行弟子,若病應看欲死應救,若病應與隨病飲食隨病藥隨病供給。若弟子無財,和尚應給,若和尚無,從他索與,若少知識索不能得。乞食得好食應與,若和尚病弟子亦爾。阿阇梨看近住弟子,近住弟子看阿阇梨亦如是。從今諸有和尚阿阇梨,看共住弟子近住弟子,養畜如兒想,共住弟子近住弟子,看和尚阿阇梨如父想,汝等如是展轉相依住,于我法中增長善法。)

  [42]《四分律》卷叁十四,《大正藏》第22卷,第810頁下。

  [43]《四分律》卷叁十四,《大正藏》第22卷,第811頁上。

  [44]《摩诃僧祗律》卷二十九,《大正藏》第22卷,第460頁下——461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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