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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典中關于出家形態的演變(戒法法師)

  律典中關于出家形態的演變

  戒法法師

  (注:本文是筆者所寫“佛教出家製度之考察”之其中一節)

  佛教的種種製度,始終保持“隨緣成製”的原則,一次又一次的事緣,製下一則又一則的規定。出家形態在不同條件下也同樣遵守這樣的原則,即是“隨緣成製”的原則,就如《五分律》卷二二所說:“雖是我所製,而于余方不以爲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製,而于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3]因此,出家情形在演變過程中也是次第完成的,在不斷完成過程中,我想同樣依以上所說的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自佛陀成道的“自具足”開始直至“十衆受具,白四羯磨”之前;第二階段從製“十衆受具,白四羯磨”之後的次第完成,第二階段又可以分爲叁個部份,首先是“十衆受具”製度的次第完成;第二是對出家受戒者種種規定的次第完成;第叁是受戒作法的最後製立。

  1 “十衆受具”之前的出家形態

  就出家形態而言,佛陀在菩提樹下成就無上正等正覺是最初受具足者,這種說法除了《四分律》沒有提到(《四分律》只說比丘五種受法與比丘尼五種受法,沒有提到佛陀受具足的說法),其它如《摩诃僧祗律》卷二叁說:

  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樹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覺妙證善具足,如線經中廣說,是名自具足。[4]

  《十誦律》卷五六也說:

  佛世尊自然無師得具足戒。[5]

  《五分律》也說到佛陀成道的“自然得”。那“受具足”又是什麼呢?說到受具足,從佛教的製度來看,在家弟子,受五戒,名優婆塞、優婆夷,譯義爲“近事”(男、女),是親近承事的意思。每月六齋日,在家弟子到寺院裏來,受一日一夜的八支淨戒,名優波婆沙,譯義爲“近住”,是近阿羅漢而住的意思。出家受具足,名優波叁缽陀,譯義爲“近圓”,古譯“具足”,也就是圓滿的意思。從受具足的製度來說,是成爲僧伽成員的儀式。一方面——受者是請求、誓願;一方面,得僧伽(十衆)同意,准予入僧,從此與大衆“同羯磨而住”。從內容來說,這是“舍家非家”,投身于和樂清淨的僧伽,而傾向鄰近于涅槃解脫的生活;“近圓”,就是近于涅槃(圓寂)的意思。“受具足”一詞的成立,與出家修行,而向于清淨解脫的生活,是不能分離的。

  依據《四分律》記載,佛陀在梵天的勸請之下,住世爲人類說法,于是決定往仙人鹿苑所度阿若喬陳如等五人。通過佛陀爲五人說“八正道”“四聖谛”,最初由阿若喬陳如“見法得法,成辦諸法,已獲果實”,此時阿若喬陳如就對佛陀說:“我今欲于如來所修梵行”。佛陀說了一聲:“來比丘,于我法中快自娛樂”。“時尊者喬陳如,即名出家受具足戒,是謂比丘中初受具足戒”,佛的弟子中最初受出家具足戒就由此開始,[6]《十誦律》稱此爲“得道得具足戒”(見谛得戒)。[7]隨著佛法不斷在世間的傳播,來出家的人也越來越多,包括耶輸伽以及他的同友,還有叁迦葉與他們的弟子等等,都是由佛陀喚“善來比丘,于我法中快修梵行”,就算是出家受具足戒了。

  但除了佛陀喚“善來比丘”及“見谛”受具足戒的出家形態之外,還有“摩诃迦葉自誓得具足戒” [8];再者是“叁語得戒”,所謂“叁語得戒”,即是“未製羯磨前,謂羅漢所度者但爲受叁歸即得具足戒”;再是“問答得戒”,也名“論議,謂須陀耶沙彌年始七歲,佛問其義,一一答,佛稱可聖心勅諸比丘與受具足,從問答得戒,因勅比丘故亦名勅聽得戒。”再加上比丘尼的早期出家形態(未製白四羯磨前)兩種:八敬得戒與遣使受戒。[9]

  這些種種的受法,也不是因爲製立了這種受法就舍棄了另一種受法,這不像“十衆受具”的成立,有些也是針對個別的,比如摩诃迦葉的“自性得戒”,還有雖然也製立了“叁語受戒”,但“善來得戒”也還在實行。總之,在“十衆受具”之前是相對比較特殊的,只能相應于一部份人,相應于一個時間段而已,除

  “善來得戒”一種其它的受法隨著佛陀製立了“十衆受具”之後也就停止了。

  2“十衆受具” 製立後的次第完成

  (1) “十衆受具”製度的次第完成

  關于“十衆受具” 製度最後完整的成立,在律典中也是“隨緣成製”,在不斷的漸次完成。《十誦律》將這部份分爲叁部份,首先是製立親教師及阿阇黎(軌範師);我把這部份內容分爲兩點來論述,一是製立親教師及阿阇黎的緣起;二是製立親教師及阿阇黎的意趣。

  第一點是製立親教師及阿阇黎的緣起,依《十誦律》記載,主要有叁方面的原因:第一,當時有些弟子由于還沒有和尚阿阇黎的教誡,在衣、食、住、行方面産生種種不如法的現象。如《十誦律》卷二一說:

  爾時未聽比丘作和尚阿阇黎,未有白四羯磨受具足戒,時諸比丘以初未有和尚阿阇黎故,作袈裟衣不如法,著衣亦不如法,及身威儀皆不如法。又諸比丘從聚落至聚落,從城至城,從國至國,遊行時行乞食時,乞飯乞羹乞佉陀尼,人請食時,索飯索羹索佉陀尼,取他殘食缽殘飯殘羹殘佉陀尼殘漿,高聲大聲食。譬如婆羅門食。[10]

  第二個原因是當時有一比丘生病,沒有同修去照顧他,導致這位比丘因病而命終。如《十誦律》卷二一記載:

  有一比丘摩诃盧患苦痛,無有等侶無人看視。[11]

  最後一個原因是由于佛弟子行種種不如法的現象,招來外學異道的譏嫌呵責,如《十誦律》卷二一記載:

  外學異道,見如是事譏嫌呵責,沙門釋子無善教……譬如諸婆羅門食。[12]

  上面是《十誦律》的記載,但《四分律》只提到前面兩點,並沒有講到招外道譏嫌的記載。[13]總的來說,製立親教師及阿阇黎是爲了讓初入僧團的出家弟子有很好的教育,也不會因爲個別的非法份子影響僧團的正常發展。

  第二點是製立親教師及阿阇黎的意趣。製立親教師及阿阇黎的意趣,是爲了親教師及阿阇黎攝受弟子,讓佛法得于長遠的流傳,不致中斷。此中主要爲兩方面攝受弟子:一是生活上的照應;二是在修學佛法上的教授教誡,如《十誦律》卷二一說:

  和尚共行弟子,若病應看欲死應救,若病應與隨病飲食隨病藥隨病供給。若弟子無財,和尚應給,若和尚無,從他索與,若少知識索不能得。乞食得好食應與,若和尚病弟子亦爾。阿阇梨看近住弟子,近住弟子看阿阇梨亦如是。從今諸有和尚阿阇梨,看共住弟子近住弟子,養畜如兒想,共住弟子近住弟子,看和尚阿阇梨如父想,汝等如是展轉相依住,于我法中增長善法。[14]

  第二部份爲製“十僧現前白四羯磨”,製立親教師及阿阇黎之後,佛陀緊接著製“十僧現前白四羯磨”,這也是佛陀開始把度人出家受具足戒的任務交給了僧團,這對長遠的佛教而言是有非常的意義。

  第叁部份是製立如法資格的親教師,這包括兩方面,一是滿十歲、二是五法成就。《十誦律》卷二一說到種種五法成就時,第一個五法也將滿十歲歸納在內。總的來說,滿十歲是最基本的條件。關于五法的成就,在各律的說法大致相近。(有關製立的緣起請參閱《十誦律》卷二一)

  “十衆受具”製度的次第完成,這一部份,在南傳《銅牒律》的〈大犍度〉、《四分律》的受戒犍度、五分律的受戒法中更爲詳細。[15]

  (2)對出家受戒者種種規定的次第完成

  現在要談的是第二階段的第二部份,也就是對于出家受戒者種種規定的問題,總的來說也是次第完成的。由于僧團不斷的向外發展,弟子們積極的傳播佛陀的正法,使越來越多的人來出家,來出家的人也是來自各個階級,包括當時在印度被稱爲最低賤的人——首陀羅,優波離就是一例,也漸漸進入佛教僧團出家。由于佛教所面對的範圍很廣,由此就出現了一些在後來佛陀認爲是在僧團中也是無所長益的人等等,因此佛陀“隨緣而製”,對于一些犯特別嚴重過失者乃至後來有些情況招來世間人譏嫌的種種情形,佛陀隨問題的輕重而有了種種規定,這些都是在佛陀製立羯磨受戒之後,所面臨的問題,也是急須解決的。

  在《四分律》記載,最早是由一位裸形外道出家的緣起,佛陀開始製定了外道來出家必須要有短期的考察——四月共住,但如果是一些信仰不明確者(即是壞內外道)是不允許出家的。由于篇幅太大,下面只是依《四分律》卷叁四至卷叁五內容,依次第排列當時所面臨的種種問題以及佛陀所做的規定。

  依次排列:外道——壞內外道——奴——賊囚——負債人——未滿二十——重病(五種)——曾犯邊罪——父母不聽——巧師家兒——官人——無衣缽——犯比丘尼——賊心入道——黃門——畜生——殺母——殺父——殺阿羅漢——破僧——出佛身血——變根——二根——截根——不稱自名——不稱和尚名——不乞戒——眠、醉、狂——裸形、瞋恚、強與——截手等身不具——人不現前——未受沙彌戒。

  當每一次遇到這些問題,佛陀都做了相關的規定,有的在佛陀看來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如曾犯邊罪;有的只是暫時規定不能出家,如未滿二十,還有的只是在正式受戒時所遇到的問題,如人不現前。有人認爲現在我們受具足戒時的問遮難內容是後代的律師整理出來的,但律典中又有明確的說明受具足戒要問遮難才是名“善受具足戒”,這一塊內容留在後面討論。

  (3)受戒作法的最後製立

  受戒作法,最初由佛陀自已爲弟子受戒出家,儀式上也非常簡單,自“十衆白四羯磨受具足戒”的製立之後,儀式上相對會複雜些。但從初佛陀製立到最後的完整確定是有前後的次第完成的。

  最初佛陀製立“十衆白四羯磨”的作法在各部律的記載略有出入,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二記載:

  從今已後,若有求出家者,許苾刍僧衆,與出家與近圓。佛許此事已,彼苾刍衆,不知雲何與出家與近圓,以緣白佛,時世尊告諸苾刍:但有人來,求出家者,當問諸難,若無障難者,然後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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