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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佛教“出家製度”建設關于出家者資格審察的“兩大條件”(戒法法師)

  當代佛教“出家製度”建設關于出家者資格審察的“兩大條件”

  戒法法師

  (注:本文是筆者所寫“佛教出家製度之考察”之其中一節)

  出家,原則上是一種對宗教事業無條件的身心奉獻。佛教當然贊歎這種奉獻,但不認爲每一個人都具備這種奉獻的條件,這其中包括自身方面的條件、社會身份與社會關系方面的條件等兩方面的條件。這其中,只要有一個方面的條件不具備,僧團都不宜同意出家,以下我想從這兩方面的條件分別來說明。

  (1)自身方面的條件

  出家乃是大丈夫之事,縱使個人身心上沒有殘障舊疾,德行亦無重大過失,但如果沒有淡泊自甘的心理准備,沒有超然物外的高遠志節,是很難耐得住一輩子的寂寞生活的,同時爲佛教僧團的清淨和合,健康發展,必須對出家進行審察。從自身方面的條件審察,我想從兩方面來分別說明。

  A、永久性的障礙

  所謂永久性的障礙,即是你隨具足一個條件,那你這一生就無法出家。在律典中這方面的內容包括:非人、二根、截根、壞內外道、賊心入道、黃門、畜生、殺母、殺父、殺阿羅漢、破僧、出佛身血、曾犯邊罪、犯比丘尼等。

  以上的條件中有叁方面的內容,一是身體的缺陷,如非人、二根、截根、黃門、畜生等。非人與畜生兩類是由于他們不是屬于人類,因爲佛教僧團的成員必須是人;二根、截根、黃門叁種是屬于身體上不健全的一群人,在僧團會給僧衆帶來不便,像現在的同性戀、人妖等,從佛陀的製定精神看這些人也是不能出家的。

  第二是關于自已在德行上有重大的過失,包括殺母、殺父、殺阿羅漢、破僧、出佛身血、曾犯邊罪、犯比丘尼等。前面五項是屬于五逆罪,是極大罪業。“曾犯邊罪”是曾經自已受過戒,而沒有持好犯了四條根本戒的任何一條,那就是名“曾犯邊罪”。“犯比丘尼”是自已曾經沒有受過戒,但破壞了別人的清淨戒體,那也是很嚴重的問題。

  第叁是信仰上的問題,包括壞內外道與賊心入道兩項,“壞內外道”是信仰不明確,“賊心入道”者根本就沒有信仰,另有取圖的一類人。

  B、暫時性的障礙

  從自身方面而言,則包括外道、曾犯粗罪別住比丘、丈夫、未滿二十、重病(五種)、無衣缽、變根、眠、醉、狂、裸形、瞋恚、強與、截手等汙辱衆僧等,這些只是暫時性不同意出家,如果把這些障礙解除了還是可以出家的。

  在這裏我想提一下身體缺陷與心理上的疾病,首先是身體缺陷以及種種的疾病,在《四分律》卷叁五記載了種種缺陷及身體上的各種疾病,如律典所說:

  如是截手、截腳、截手腳、或截耳、或截鼻、或截耳鼻、或截男根、或截卵、或截男根卵、或截臂、或截肘、或截指、或常患疥瘡、或死相現、或身瘿、或身如女身、或有名籍、或避官租賦、或癰瘡、或身駁或尖頭、或左臂壞、或右臂壞、或舉齒、或蟲身、或蟲頭、或頭發痶瘓、或曲指、或六指、或缦指、或有一卵、或無卵、或 [病-丙+貴]、或身內曲、或身外曲、或內外曲、或上氣病、或瘊病、或吐沫病、或病、或諸苦惱、或男根病、或青眼、或黃眼、或赤眼、或爛眼、或有紅眼、或黃赤色眼、或青翳眼、或黃翳眼、或白翳眼、或水精眼、或極深眼、或叁角眼、或彌離眼、或大張眼、或凸眼、或一眼、或睐眼、或盲眼、或尖出眼、或斜眼、或瞋怒眼、或瞷眼、或眼有瘡患、或身班、或身疥瘙、或身侵淫瘡、或痖、或聾、或痖聾、或卷足指、或跛、或曳腳、或一手一腳一耳、或無手無腳無耳、或無發無毛、或無齒、或青發、黃發、白發、大長、大短、婦女[跳-兆+專]、天子、阿修羅子、揵闼婆子、或有象頭、或有馬頭、或有駱駝頭、或有牛頭、或有驢頭、或有豬頭、或羖羊頭、或有白羊頭、或有鹿頭、或有蛇頭、或有魚頭、或有鳥頭、或有二頭、或有叁頭、或有多頭、一切青、一切黃、一切黑、一切赤、一切白、一切似猕猴色、或有風病、或有熱病、或有痰癊病、或癖病、或有喉戾、或有兔缺、或無舌、或截舌、或不知好惡、或身前凸、或後凸、或前後凸、或蟲病、或水病、或內病、或外病、或內外病、或有癖病、常臥不轉病、或有常老極、或有幹痟病、或有失威儀行下極一切汙辱衆僧、如此人不得度受具足戒。[68]

  關于身體上的疾病,我想應考慮到現代的一些傳染疾病,如艾滋病等傳染疾病,這些人進入僧團恐怕會影響到其他僧衆,因此,對于這些人我們應考慮是否能出家,我各人認爲允許這些人進入僧團有些不妥,關于這個問題有待于大家來研究。

  還有在律典中很少提到精神方面的障礙,只提到一種“狂”者,作爲當代佛教建設對于出家者的精神方面不得不引起關注,在極度競爭的社會讓越來越多的人在心裏上造成威脅,如現在的“精神分裂證”犯者,雖然律典中沒有記載,但我們必須作一個統一的規定,精神異常的人絕對不允許出家,這是我堅決反對那些精神出問題的人來出家,進入僧團。

  (2)社會身份與社會關系方面的條件

  社會身份與社會關系方面包括社會內部關系與社會外部關系,社會內部關系主要爲家庭方面的條件,社會外部關系主要是在社會方面的有關職位。家庭方面主要是要得到父母以及配偶的同意,最初佛陀在輸頭檀那王的請求下,佛陀接受了輸頭檀那王的請求,規定以後凡出家要征求父母的同意,在中國佛教以往的叢林中還規定出家者要寫證明書,如《重雕補注禅苑清規》卷八雲:

  書填狀式,某院童行姓某右某,年若幹,本貫某州某縣某鄉人事或郭下人事,昨于某年某月某日到院出家(有父母即雲父母送到出家),禮住持僧某爲師,今買到(如客處買到即稱買到客人某甲名下)某處某字號空名度牒一道,欲乞書填爲僧,並無諸般違礙,請申狀雲雲,年月日具,前位姓某狀。[69]

  不過當前關于父母同意才能出家的問題是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特別現在幾乎都是獨生子女,讓父母同意自已的兒女出家那是很難的。我覺得在這個問題上可以作一些探討,我個人認爲父母的善意提醒是很正常的,但如果作爲一個已經成年的兒女而言,還強烈抗議兒女的選擇,這是父母的不明智之舉。況且現在出家之事已經慢慢得到了社會人士的認可,今天已有更明確的資訊,讓我們明了:出家乃大丈夫之事,不但不舍父母,而且終身孝敬父母;不但不舍責任,反而扛起更大的社會責任;而在人口爆炸的今天,如“無後爲大”的觀念,早已被“丟進廁坑”。而新一代有知識有理想的青年陸續加入僧團,使出家不但不再被視做“醜事”,而且被視做無限的榮耀!所以,對于兒女的出家,應該做善意的提醒,而不應該做劇烈的禁止。

  接下來是關于社會外部的關系,在律典中主要是家奴、賊囚、負債人、官人等,前面叁者是屬于不自由的一些人群,沒有自由選擇權,是被社會或觸犯國家法律的一類人。最後一個是“官人”,這是國家重要官員,是怕這一類人出家直接關系到國家政府正常運行的問題,至於一些普通的公務員還是無關緊要。還有如現在一些大公司的懂事長等人是否也考慮在出家問題上作一些思考,當然這也只是少部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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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四分律》卷叁十五,《大正藏》第22卷,第812頁中。

  [69]《重雕補注禅苑清規》卷一,《卍續藏經》第63卷,第546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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