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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家庭倫理觀初探▪P2

  ..續本文上一頁子女,當知恩報恩。就連出家的比丘在父母生病無人奉養之時,佛陀也聽許比丘將所乞到的食物分一半給父母。若父母生病需要照顧時,比丘也可回家七日奉養雙親。由此可見,無論在家出家都應竭力酬報父母深恩。若能使父母離惡向善,轉迷成悟,深信叁寶,乃至超脫生死輪回,才是真正的報生生世世父母之恩德。   

  叁、互信互諒相敬如賓的家庭倫理觀

  人類學家羅威(Lowic)說:“家庭是以婚姻爲根據的社會單位。”[24]《易序卦傳》中說:“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25]由此可知,婚姻是構成家庭的根本因素。婚姻締結了男女生理、心理等關系而成爲夫婦,從而承當了傳宗接代、教育子女、和睦互助的責任與義務。夫婦所扮演的角色是相輔相承、平等合作的夥伴關系,相處之道,應秉持互信互諒、相敬如賓的恕道觀念。但是,千百年來“男主女從”的觀念根植于大衆人心,已成爲不爭的社會事實。釋尊是怎樣開示夫婦之間的倫理的呢?“若夫婦兩人,互相信任,寬容和自製,如法生活,互相愛語,他們的幸福會增加,安樂會生起。如果兩者守戒律的話,怨敵不害。在這世間兩人共同守戒、實踐法的話,于歡喜天受諸欲樂之喜悅。”[26]《優婆塞戒經》卷叁說:“若有人能供給妻子衣服、飲食、臥具、湯藥、璎珞、服飾嚴身之具,是人則是供養西方。妻子複以十四事報之:一者所作盡心營之;二者常作終不懈慢;叁者所作必令終竟;四者疾作不令失時;五者常爲瞻視賓客;六者淨其房舍臥具;七者愛敬言則柔軟;八者僮使軟言教诏;九者善能守護財物;十者晨起夜寐;十一者能設淨食;十二者能忍教誨;十叁者能覆惡事;十四者能瞻病苦。”[27]夫婦在雙向的責任與義務中,應以禮相待,互不輕慢,同心協力,同甘共苦,彼此間能夠遵守夫婦的倫理綱常,忠貞不渝,白頭偕老。

  人類的生殖欲是與生俱來的,但與其它動物不同的是,性行爲須遵循倫理道德和法律的約束。佛教五戒之一的不邪淫戒,是保護夫婦間正當的兩性生活,維護個人基本道德,促進家庭和樂及穩定社會秩序的有力保障。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會造成社會的不安,家庭的破裂,人心的墮落,道德的淪喪。今日世界,人類社會性開放的觀念遍及歐美,歐風美雨的思潮又不斷地侵蝕著中華民族的肌體,愛滋病患者正以驚人的速度增長,各種醜惡的社會現象不斷蔓延,影響著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家外有家,養情婦、包二奶等充斥著亂倫行爲的詞句,竟然堂而皇之地出現在人們生活的周圍,彼此心照不宣,似乎大家已默認了這種非道德存在的正常性,偶爾也聽到一些衛道者的聲音,卻無異于在轟鳴的機械聲中喊人,見而不聞。

  在世俗生活中,全面禁止男女性欲關系,要求每個人都過著梵行生活,那是不可能的。因此,對于夫妻而言,性欲並不是罪惡,而罪惡往往因不正當的男女關系而來。《雜阿含經》說:“女人不自守,舍主隨他行;男子心放蕩,舍妻隨外色;如是爲家者,斯皆墮負門。”[28]“老婦得少夫,心常懷嫉妒,懷嫉臥不安,是則墮負門。老夫得少婦,墮負處亦然。”[29]所以,爲了家庭的和睦與安甯,夫婦間應當嚴守不邪淫戒。

  《佛說玉耶女經》雲:“何謂夫婦?背親向疏,永離所生,恩愛親昵,同心異形,尊奉敬慎,無憍慢情,善事內外,家殷豐盈,待接賓客,稱揚善名,是爲夫婦之道。”[30]對于一個女性而言,婚姻是人生的一大轉折。所謂“別人堂前我上香,別人父母我喊娘”,“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在這種轉化的過程中,一種新的倫常關系由此而建立。由女兒變成媳婦,由大家閏秀變成了人妻子母,生則同貧富、共衣衾,死則同穴葬、共泮合。然而,這種傳統而又典型的中國家庭倫理觀念,在今日民主自由、男女平等、離婚率攀高不下的社會中,受到一而再叁的沖擊,傳統正在搖搖欲墮中塌方。如何重建或加固家庭倫理的堤防,是現代人類社會所面臨的新問題。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與發展,無需婚姻的結合而孕育新生命,已成爲部分的社會事實。但是,無論人的生命以何種形式出生,家庭仍然是維系人類社會相依共存的重要部分,男尊女卑的格局卻將會發生質的變化。

  夫婦之間家庭倫理道德的和諧與淪喪,直接影響了社會結構的安定與頹敗。因此,夫婦之間對愛情應專一無有異念,對家庭應各盡其責,善良的德行相濡以共,誠摯的語言同沐溫馨,如是則能締造理想的婚姻家庭關系。若家家和睦,戶戶安定,則世風向善,人心淨化,人間淨土實現有望。   

  四、血緣親情兄友弟恭的家庭倫理觀

  從整個家庭倫理關系而言,父母子女是因果關系,夫婦爲交互關系,兄弟姊妹則爲並列關系。因此,兄弟間的根本道德是平等互助、兄友弟恭。這種僅限于家族性的血親關系,含攝了姐妹、叔嫂等同輩平行的人際關系。在生活中“長幼有序”是維持家庭倫理的基本原則,兄弟情同手足,如連理之木,理應相互扶持,共同進步,而不該“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增一阿含經》卷十四說:“阿難,世間無善知識者,則無有尊卑之敘,父母、師長、兄弟、宗親。則與彼豬犬之屬與共一類,造諸惡緣,種地獄罪緣。有善知識故,便別有父母、師長、兄弟、宗親。”[31]兄弟間的倫常除了相互敬愛、尊重之外,還必須在日常生活的行爲、舉止上,互相勉勵,彼此溝通,止惡行善。即使各自心性差異有別,也應和睦相處,患難與共。如《毗奈耶藥事》卷十五所載:

  “複次,大王!乃往古昔,時毗提诃國,有五百群臣,其中有二兄弟,最爲大臣。兄名蘇斯那,弟名斯那。其名斯那者,心常好覓人過,無利益心。其蘇斯那者,于一切時常行利益。爲由蘇斯那常行利益故,其斯那既無利益,惱亂人民。城中衆俱來白王,說彼所作無利益事。其王即令擯出境外,便往婆羅痆斯城,事梵德王。後于異時,其蘇斯那,聞弟被擯出境,在婆羅痆斯梵德王所以爲臣佐,即白毗提诃王言:今欲往彼婆羅痆斯看弟,作其和順之事。城中人衆,皆生怪愕。其弟常于兄處,作無益事;其弟,王擯出國境,此兄尚于弟處能行饒益,共爲和可。”[32]

  從上引述的內容來看,真正的兄弟之情是在患難、失意、沮喪、困苦之時,能夠給予協助、支持、關懷、救濟。《四分律》卷四十一說:“有七法是親友利益、慈憫故。何等七?難與能與,難作能作,難忍能忍,密事相語,不相發露,遭苦不舍,貧賤不輕。”[33]兄弟間這種肝膽相照的情懷,是血濃于水的真實寫照。但是,現實生活中,因兄弟各自的成家立業又産生了多少的恩怨與情仇。其中,妯娌間的嫉妒與猜疑,常使兄弟間的情感平添了幾重的波折。分家是兄弟間的常事,但爲了財産而置親情于不顧者也大有人在。古人雲:“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衣服破,尚可縫,手足斷,安可續?”《毗奈耶藥事》卷二記載了這樣一件事:

  “自在長者忽然染疾,因斯念言:我若亡後,然諸子等必當分析。我今應當預畫方便,告諸子曰:“汝等兄弟,可將柴來。”子聞父命,各執取柴,遂成大積。父便告曰:“可共燒之。”其火既盛,父告子曰:“汝等可共分此火柴,鹹令相去。”彼諸子等即依父命,競分柴火,于是彼火被分還滅。父告子曰:“汝見此不?”鹹言已見。長者于是說伽陀曰:“衆火相因成光焰,若其分散光便滅;兄弟同居亦如此,若辄分析還當滅。”爾時,長者說是頌已,複告子曰:“汝等當知,我沒之後,不應取汝妻子之語。”說伽陀曰:“若用妻語家便破,醒人聞叫必心摧;破國皆猶(由)于惡臣,由多貪故斷恩愛。””[34]

  以上經文所體現的內涵,與今日社會的現狀似乎有很大的距離,尤其是“不應取汝妻子之語”,更是與時代精神相背離。但兄弟間的不融洽,常因妯娌們的讒言、抱怨、離間而疏遠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隨著社會的發展與演變,也許直接血緣關系的兄弟少了,妯娌們也無法叁五成群地鬧分家了,更有甚者可能有兄無弟了,也就無所謂兄弟關系了。但是,家庭中兄弟的倫常仍將存在並向外延伸,所謂“四海之內皆兄弟也”。《增一阿含經》中釋尊對阿難說;“自今已後敕諸比丘,不得卿仆相向,大稱尊,小稱賢,相視當如兄弟。自今已後,不得稱父母所作字。”[35]由此推之,兄弟即平等相待的朋友,雖無直接的血親關系,有時卻表現出有福同享、有難同當的萬丈豪情。因此,廣義的兄弟倫常,即是以社會爲家庭,和平共處,榮辱與共,風雨同舟。如果每個家庭皆能長幼有序,敦睦和諧,必能促進社會的穩定,國家的安甯。   

  結 論

  家庭是個人與社會間的橋梁,是人格養成的重要場所。父子、夫婦、兄弟間的生活,只有將人倫與道德融合在一起,才能充滿溫情與安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唱婦隨的倫常,要求各家庭成員要各盡其責、各安其位、各守本分,互敬互助,體諒關愛,尊重包容,這是家庭和睦安樂的基石,而充裕的經濟生活,則是促進家庭幸福、安穩的重要因素。唯有正見人生的聚散無常,才會更好地珍惜與把握今生的因緣。

  佛教家庭倫理的教說,建立于衆生平等的教義和人與人互相尊重的道德觀念上,釋尊于《善生經》和《玉耶經》中作了全面的闡釋。本著互愛、感恩、奉獻的精神,家庭成員間合情、合理、合法的至善道德生活,是佛教家庭倫理觀的根本內涵。人類的習俗、風尚、文化等,隨著時空的演變與社會結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基于人性的道德規範卻是任何社會都需要的。釋尊的聖教超越了二千五百多年時空,它不但經得起世間的考驗,而且能夠適應每一個時代。佛教之家庭倫理觀,亦複如是,尤其在當今社會轉型、世風日下的情況下,仍不失爲家庭和樂穩定的良方,有利于人們積極向上,社會健康發展。

  注 釋:

  [1] 《巴利文大藏經》M.i.p.190。

  [2]《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10月版,P337。

  [3]《漢語大字典》縮印本,四川辭書出版社,1996年11月版,P391。

  [4]《十叁經注疏》上冊,中華書局,1980年10月版,P710。

  [5] 《春秋左傳今注今譯》,臺灣商務印書館發行,1982年6月版,P118。

  [6]《諸子集成》第一冊,中華書局,1986年5月版,P251。

  [7]《周易今注今釋》,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4月版,P329。

  [8]《大正藏》卷2,P25a。

  [9]《大正藏》卷2,p352b。

  [10]《諸子集成》第一冊,中華書局,1986年5月版,P251。

  [11]《大正藏》卷1,P71c。

  [12]《大正藏》卷1,P72a。

  [13] 《中國大百科全書·社會學》,臺北錦繡出版社,1993年2月版,P10。

  [14]《漢語大字典》縮印本,四川辭書出版社,1996年11月版,P76。

  [15]《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10月版,P15。

  [16]《十叁經注疏》下冊,中華書局,1980年10月版,P1530。

  [17]《二十二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3月版,P303。

  [18]《大正藏》卷2,P823a。

  [19]《大正藏》卷2,P601a。

  [20]《大正藏》卷14,P781c。

  [21]《大正藏》卷14,P782b。

  [22]《大正藏》卷14,P782c。

  [23]《大正藏》卷2,P863a。

  [24] 《社會學》,臺北叁民書局,1971年,P262。

  [25] 《周易今注今釋》〈易序卦傳〉,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4月版,P435。

  [26]《巴利文大藏經》A.ii.P.59。

  [27]《大正藏》卷24,P1047b。

  [28]《大正藏》卷2,P352b。

  [29]《大正藏》卷2,P352b。

  [30]《大正藏》卷2,P864a。

  [31]《大正藏》卷2,P768c。

  [32]《大正藏》卷24,p70c。

  [33]《大正藏》卷22,P861a。

  [34]《大正藏》卷24,p8b。

  [35]《大正藏》卷2,p752c。

  

  

《佛教家庭倫理觀初探》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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