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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家庭伦理观初探▪P2

  ..续本文上一页子女,当知恩报恩。就连出家的比丘在父母生病无人奉养之时,佛陀也听许比丘将所乞到的食物分一半给父母。若父母生病需要照顾时,比丘也可回家七日奉养双亲。由此可见,无论在家出家都应竭力酬报父母深恩。若能使父母离恶向善,转迷成悟,深信三宝,乃至超脱生死轮回,才是真正的报生生世世父母之恩德。   

  三、互信互谅相敬如宾的家庭伦理观

  人类学家罗威(Lowic)说:“家庭是以婚姻为根据的社会单位。”[24]《易序卦传》中说:“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25]由此可知,婚姻是构成家庭的根本因素。婚姻缔结了男女生理、心理等关系而成为夫妇,从而承当了传宗接代、教育子女、和睦互助的责任与义务。夫妇所扮演的角色是相辅相承、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相处之道,应秉持互信互谅、相敬如宾的恕道观念。但是,千百年来“男主女从”的观念根植于大众人心,已成为不争的社会事实。释尊是怎样开示夫妇之间的伦理的呢?“若夫妇两人,互相信任,宽容和自制,如法生活,互相爱语,他们的幸福会增加,安乐会生起。如果两者守戒律的话,怨敌不害。在这世间两人共同守戒、实践法的话,于欢喜天受诸欲乐之喜悦。”[26]《优婆塞戒经》卷三说:“若有人能供给妻子衣服、饮食、卧具、汤药、璎珞、服饰严身之具,是人则是供养西方。妻子复以十四事报之:一者所作尽心营之;二者常作终不懈慢;三者所作必令终竟;四者疾作不令失时;五者常为瞻视宾客;六者净其房舍卧具;七者爱敬言则柔软;八者僮使软言教诏;九者善能守护财物;十者晨起夜寐;十一者能设净食;十二者能忍教诲;十三者能覆恶事;十四者能瞻病苦。”[27]夫妇在双向的责任与义务中,应以礼相待,互不轻慢,同心协力,同甘共苦,彼此间能够遵守夫妇的伦理纲常,忠贞不渝,白头偕老。

  人类的生殖欲是与生俱来的,但与其它动物不同的是,性行为须遵循伦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佛教五戒之一的不邪淫戒,是保护夫妇间正当的两性生活,维护个人基本道德,促进家庭和乐及稳定社会秩序的有力保障。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家庭的破裂,人心的堕落,道德的沦丧。今日世界,人类社会性开放的观念遍及欧美,欧风美雨的思潮又不断地侵蚀着中华民族的肌体,爱滋病患者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各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不断蔓延,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家外有家,养情妇、包二奶等充斥着乱伦行为的词句,竟然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人们生活的周围,彼此心照不宣,似乎大家已默认了这种非道德存在的正常性,偶尔也听到一些卫道者的声音,却无异于在轰鸣的机械声中喊人,见而不闻。

  在世俗生活中,全面禁止男女性欲关系,要求每个人都过着梵行生活,那是不可能的。因此,对于夫妻而言,性欲并不是罪恶,而罪恶往往因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来。《杂阿含经》说:“女人不自守,舍主随他行;男子心放荡,舍妻随外色;如是为家者,斯皆堕负门。”[28]“老妇得少夫,心常怀嫉妒,怀嫉卧不安,是则堕负门。老夫得少妇,堕负处亦然。”[29]所以,为了家庭的和睦与安宁,夫妇间应当严守不邪淫戒。

  《佛说玉耶女经》云:“何谓夫妇?背亲向疏,永离所生,恩爱亲昵,同心异形,尊奉敬慎,无憍慢情,善事内外,家殷丰盈,待接宾客,称扬善名,是为夫妇之道。”[30]对于一个女性而言,婚姻是人生的一大转折。所谓“别人堂前我上香,别人父母我喊娘”,“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在这种转化的过程中,一种新的伦常关系由此而建立。由女儿变成媳妇,由大家闰秀变成了人妻子母,生则同贫富、共衣衾,死则同穴葬、共泮合。然而,这种传统而又典型的中国家庭伦理观念,在今日民主自由、男女平等、离婚率攀高不下的社会中,受到一而再三的冲击,传统正在摇摇欲堕中塌方。如何重建或加固家庭伦理的堤防,是现代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新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无需婚姻的结合而孕育新生命,已成为部分的社会事实。但是,无论人的生命以何种形式出生,家庭仍然是维系人类社会相依共存的重要部分,男尊女卑的格局却将会发生质的变化。

  夫妇之间家庭伦理道德的和谐与沦丧,直接影响了社会结构的安定与颓败。因此,夫妇之间对爱情应专一无有异念,对家庭应各尽其责,善良的德行相濡以共,诚挚的语言同沐温馨,如是则能缔造理想的婚姻家庭关系。若家家和睦,户户安定,则世风向善,人心净化,人间净土实现有望。   

  四、血缘亲情兄友弟恭的家庭伦理观

  从整个家庭伦理关系而言,父母子女是因果关系,夫妇为交互关系,兄弟姊妹则为并列关系。因此,兄弟间的根本道德是平等互助、兄友弟恭。这种仅限于家族性的血亲关系,含摄了姐妹、叔嫂等同辈平行的人际关系。在生活中“长幼有序”是维持家庭伦理的基本原则,兄弟情同手足,如连理之木,理应相互扶持,共同进步,而不该“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增一阿含经》卷十四说:“阿难,世间无善知识者,则无有尊卑之叙,父母、师长、兄弟、宗亲。则与彼猪犬之属与共一类,造诸恶缘,种地狱罪缘。有善知识故,便别有父母、师长、兄弟、宗亲。”[31]兄弟间的伦常除了相互敬爱、尊重之外,还必须在日常生活的行为、举止上,互相勉励,彼此沟通,止恶行善。即使各自心性差异有别,也应和睦相处,患难与共。如《毗奈耶药事》卷十五所载:

  “复次,大王!乃往古昔,时毗提诃国,有五百群臣,其中有二兄弟,最为大臣。兄名苏斯那,弟名斯那。其名斯那者,心常好觅人过,无利益心。其苏斯那者,于一切时常行利益。为由苏斯那常行利益故,其斯那既无利益,恼乱人民。城中众俱来白王,说彼所作无利益事。其王即令摈出境外,便往婆罗痆斯城,事梵德王。后于异时,其苏斯那,闻弟被摈出境,在婆罗痆斯梵德王所以为臣佐,即白毗提诃王言:今欲往彼婆罗痆斯看弟,作其和顺之事。城中人众,皆生怪愕。其弟常于兄处,作无益事;其弟,王摈出国境,此兄尚于弟处能行饶益,共为和可。”[32]

  从上引述的内容来看,真正的兄弟之情是在患难、失意、沮丧、困苦之时,能够给予协助、支持、关怀、救济。《四分律》卷四十一说:“有七法是亲友利益、慈悯故。何等七?难与能与,难作能作,难忍能忍,密事相语,不相发露,遭苦不舍,贫贱不轻。”[33]兄弟间这种肝胆相照的情怀,是血浓于水的真实写照。但是,现实生活中,因兄弟各自的成家立业又产生了多少的恩怨与情仇。其中,妯娌间的嫉妒与猜疑,常使兄弟间的情感平添了几重的波折。分家是兄弟间的常事,但为了财产而置亲情于不顾者也大有人在。古人云:“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衣服破,尚可缝,手足断,安可续?”《毗奈耶药事》卷二记载了这样一件事:

  “自在长者忽然染疾,因斯念言:我若亡后,然诸子等必当分析。我今应当预画方便,告诸子曰:“汝等兄弟,可将柴来。”子闻父命,各执取柴,遂成大积。父便告曰:“可共烧之。”其火既盛,父告子曰:“汝等可共分此火柴,咸令相去。”彼诸子等即依父命,竞分柴火,于是彼火被分还灭。父告子曰:“汝见此不?”咸言已见。长者于是说伽陀曰:“众火相因成光焰,若其分散光便灭;兄弟同居亦如此,若辄分析还当灭。”尔时,长者说是颂已,复告子曰:“汝等当知,我没之后,不应取汝妻子之语。”说伽陀曰:“若用妻语家便破,醒人闻叫必心摧;破国皆犹(由)于恶臣,由多贪故断恩爱。””[34]

  以上经文所体现的内涵,与今日社会的现状似乎有很大的距离,尤其是“不应取汝妻子之语”,更是与时代精神相背离。但兄弟间的不融洽,常因妯娌们的谗言、抱怨、离间而疏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演变,也许直接血缘关系的兄弟少了,妯娌们也无法三五成群地闹分家了,更有甚者可能有兄无弟了,也就无所谓兄弟关系了。但是,家庭中兄弟的伦常仍将存在并向外延伸,所谓“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增一阿含经》中释尊对阿难说;“自今已后敕诸比丘,不得卿仆相向,大称尊,小称贤,相视当如兄弟。自今已后,不得称父母所作字。”[35]由此推之,兄弟即平等相待的朋友,虽无直接的血亲关系,有时却表现出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万丈豪情。因此,广义的兄弟伦常,即是以社会为家庭,和平共处,荣辱与共,风雨同舟。如果每个家庭皆能长幼有序,敦睦和谐,必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宁。   

  结 论

  家庭是个人与社会间的桥梁,是人格养成的重要场所。父子、夫妇、兄弟间的生活,只有将人伦与道德融合在一起,才能充满温情与安宁。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唱妇随的伦常,要求各家庭成员要各尽其责、各安其位、各守本分,互敬互助,体谅关爱,尊重包容,这是家庭和睦安乐的基石,而充裕的经济生活,则是促进家庭幸福、安稳的重要因素。唯有正见人生的聚散无常,才会更好地珍惜与把握今生的因缘。

  佛教家庭伦理的教说,建立于众生平等的教义和人与人互相尊重的道德观念上,释尊于《善生经》和《玉耶经》中作了全面的阐释。本着互爱、感恩、奉献的精神,家庭成员间合情、合理、合法的至善道德生活,是佛教家庭伦理观的根本内涵。人类的习俗、风尚、文化等,随着时空的演变与社会结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基于人性的道德规范却是任何社会都需要的。释尊的圣教超越了二千五百多年时空,它不但经得起世间的考验,而且能够适应每一个时代。佛教之家庭伦理观,亦复如是,尤其在当今社会转型、世风日下的情况下,仍不失为家庭和乐稳定的良方,有利于人们积极向上,社会健康发展。

  注 释:

  [1] 《巴利文大藏经》M.i.p.190。

  [2]《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10月版,P337。

  [3]《汉语大字典》缩印本,四川辞书出版社,1996年11月版,P391。

  [4]《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10月版,P710。

  [5] 《春秋左传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1982年6月版,P118。

  [6]《诸子集成》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5月版,P251。

  [7]《周易今注今释》,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4月版,P329。

  [8]《大正藏》卷2,P25a。

  [9]《大正藏》卷2,p352b。

  [10]《诸子集成》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5月版,P251。

  [11]《大正藏》卷1,P71c。

  [12]《大正藏》卷1,P72a。

  [13] 《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台北锦绣出版社,1993年2月版,P10。

  [14]《汉语大字典》缩印本,四川辞书出版社,1996年11月版,P76。

  [15]《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10月版,P15。

  [16]《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10月版,P1530。

  [17]《二十二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3月版,P303。

  [18]《大正藏》卷2,P823a。

  [19]《大正藏》卷2,P601a。

  [20]《大正藏》卷14,P781c。

  [21]《大正藏》卷14,P782b。

  [22]《大正藏》卷14,P782c。

  [23]《大正藏》卷2,P863a。

  [24] 《社会学》,台北三民书局,1971年,P262。

  [25] 《周易今注今释》〈易序卦传〉,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4月版,P435。

  [26]《巴利文大藏经》A.ii.P.59。

  [27]《大正藏》卷24,P1047b。

  [28]《大正藏》卷2,P352b。

  [29]《大正藏》卷2,P352b。

  [30]《大正藏》卷2,P864a。

  [31]《大正藏》卷2,P768c。

  [32]《大正藏》卷24,p70c。

  [33]《大正藏》卷22,P861a。

  [34]《大正藏》卷24,p8b。

  [35]《大正藏》卷2,p752c。

  

  

《佛教家庭伦理观初探》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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