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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戒律觀

  佛教的戒律觀

  

  甲骨文的“戒”字中間是一把長戈,左右兩側是兩只手,合起來像兩只手緊握長戈,以防來敵。金文和小篆把兩只手移到“戈”下。《說文》曰:“戒,警也。從?,持戈,以戒不虞。”“戒”的本義是“防備”、戒備。由“戒備”引申爲“警戒”。這個意義後作“誡”。由“警戒”引申爲“告訴”、“預告”。由“告訴”引申爲“曉谕”、“命令”。由“警戒”又引申爲“戒除”、“禁戒”。由“戒除”引申爲“齋戒”。由“戒除”又引申指“佛教的戒律”。由“戒備”又引申爲“准備”、“具備”。因“防備”含有“謹慎從事”意,所以又引申爲“謹慎”。現借指“戒指”。(據四川辭書出版社《漢字形義演釋字典》)

  康熙字典對“律”字的解釋記載是:【唐韻】呂戌切【集韻】【韻會】【正韻】劣戌切,

  音嵂。【玉篇】六律也。【廣韻】律呂也。【說文】均布也。十二律均布節氣,故有六律,六均。【爾雅.釋器】律謂之分。【註】律管,所以分氣。【前漢.律歷志】律有十二,陽六爲律,隂六爲呂,黃帝之所作也。黃帝使泠綸自大夏之西,昆侖之隂,取竹之解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閒而吹之,以爲黃鐘之宮,製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爲六,雌鳴亦六,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是爲律本。【後漢.律曆志】殿中

  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

  ,靈臺用竹律六十

  日如其曆。【史記.律書註】古律用竹,又用玉。漢末以銅爲之。【書.舜典】同律度量衡。【禮.王製】考時月,定日同律。 又【爾雅.釋詁】法也。 又常也。【註】謂常法。【正韻】律呂萬法所出,故法令謂之律。【管子.七臣七主篇】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釋名】律,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左傳.桓二年】百官於是乎鹹懼,而不敢易紀律。 又軍法曰律。【易.師卦】師出以律。 又

  書曰律。【前漢.

  法志】蕭何攟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晉書.

  法志】秦漢舊律起自李悝。悝著網捕二篇,雜律一篇。又以其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 又爵命之等曰律。【禮.王製】有功德于民者,加地進律。【疏】律卽上公九命,繅藉九寸,冕服九章,建常九斿之等,是也。 又【爾雅.釋言】述也。【禮.中庸】上律天時。 又【爾雅.釋言】銓也。所以銓量輕重。 又理髮曰律。【荀子.禮論篇】不沐則濡櫛,叁律而止。【註】律,理髮也。 又詩律。【杜甫.遣悶詩】晚節漸於詩律細。 又戒律。【佛國記】法顯慨律藏殘缺,於是以弘始二年至天竺,尋求戒律。 又【爾雅.釋器】不律謂之筆。【註】蜀人呼筆爲不律也。 又斛律,耶律,

  複姓。【姓譜】斛律,代人,世爲部落統軍,號斛律部,因氏焉。耶律,遼之後。 又【韻補】與嵂通。【詩.小雅】南山律律。【司馬相如.大人賦】徑入雷室之砰磷鬱律兮,洞出鬼谷之堀礨崴魁。

  在佛教中,“戒律”指防止佛教徒邪非之戒法規律。梁高僧傳卷一記述昙柯迦羅譯出僧祇戒心圖,更請梵僧立羯磨法受戒。此爲我國戒律之始。唐代,鑒真赴日,于東大寺設戒壇授戒,並建立唐招提寺弘傳戒律,戒律遂流傳于日本。  我國與日本之佛典,用“戒律”一語之例頗多。然在印度經律論中缺乏典據,亦不見其定義。如長阿含卷十五種德經(大一.九六下):“舍家財業,棄捐親族,服叁法衣,去諸飾好,諷誦比丘具足戒律。”上引之中,“戒律”原語,對照南傳長部 Son!adan!d!a sutta,其相當字爲 pa^timokkhasam!vara,即梵語pra^timoks!asam!vara 。此梵語通常譯爲波羅提木叉律儀,或別解脫律儀。波羅提木叉譯爲戒律之例,亦見于雜阿含經卷二十五。又分別功德論卷一(大二五.叁二上):“此戒律藏者亦如是,非沙彌、清信士女所可聞見,故曰律藏也。”其中,“戒律藏”之原語爲Vinaya-pit!aka,然而,普通 vinaya 僅譯爲律。

  由上例,可見戒律之原語並不一定。通常,戒之原語爲 s/i^la 或 si^la。此外, s/iks!a^, sikkha^(譯作學)亦譯爲戒,又有 s/iks!a^pada(譯作學處)亦然,例如二百五十戒之戒字原語即爲 s/iks!a^pada。又 pra^timoks!a, pa^timokkha(音譯波羅提木叉)譯爲戒本、戒經等,upasam!pada^ 譯爲具足戒。故知“戒”之原語,極爲複雜。律之原語,除特殊情形外,泰半爲 vinaya。由此,戒與律之原語,可視爲 s/i^la 與 vinaya;然而 s/i^la-vinaya 合成語在巴利叁藏中並未發現,漢譯之小乘律及大乘經論中均無此語,故戒律一語實難下定義。

  概言之,戒,系以自發之心守規律;律,則含有他律規範之意義。蓋佛教教團之確立,須賴教團秩序之建立,故有分別製成之規律條文,與違反時之罰則,凡此,皆稱爲律。若由內心自發遵守一切律文,則稱爲戒。或亦有以戒律僅爲一般之規範者,此一說法甚爲普遍。要之,戒之範圍窄,律則包含一切律儀,僧人之威儀亦含攝其中;即就廣義而言,“戒律”一語實有戒、律、律儀等義。[四分戒疏卷一上、大乘義章卷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一、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叁章、第四章(印順)](請參閱《 佛學大詞典 》)

  附:【戒律】《 丁福保佛學大辭典 》 (術語)五戒十善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防止佛徒邪非之法律也。梵語屍羅,Śila譯曰戒,防非止惡之義。梵語優婆羅叉Upalak&sdotblw;a,譯曰律(淨影),梵語毗尼Vinaya,譯曰律(南山),法律之義。漢靈帝建甯叁年,安世高首出義決律二卷。次有比丘諸禁律。魏世天竺叁藏昙摩迦羅到許洛。慨魏境僧無律範,遂于嘉平中與昙谛譯四分羯磨及僧祇戒心圖。此爲中國戒律之始。見僧史略。大乘義章一曰:“言毗尼者,名別有四:一曰毗尼,二曰木叉,叁曰屍羅,四曰律。(中略)言屍羅者,此名清涼,亦名爲戒。叁業炎非,焚燒行人,事等如熱,戒能防息,故名清涼。清涼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爲戒。(中略)所言律者,是外國名優婆羅叉,此翻爲律。解釋有二:一就教論,二就行辨。若當就教诠量名律,若當就行調伏名律。”四分戒疏一上曰:“或雲屍羅,或雲波羅提木叉Pr&amacron;tmok&sdotblw;a,或雲毗尼。(中略)初雲屍羅,此翻爲戒。戒有何義?義訓警也。由驚策叁業遠離緣非明其目也。(中略)叁雲毗尼,唐稱爲律,古譯毗尼,皆稱爲滅。今以何義,翻之爲律?律者法也,從教爲名,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略抄)。是初淨影于毗尼有四名,別舉律之梵名,後南山但爲叁名,以律之梵名爲毗尼也。”開宗記一本曰:“言律藏者,梵雲優婆羅忏,此譯爲律。律則法也,非法無以肅威儀也。”資持記上一之一曰:“律者梵雲毗尼,華言稱律。(中略)不出叁義:初言律者法也。從教爲教,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中略)二言律者分也。謂須商度,據量有在,若律呂分氣也。(中略)叁雲律字安聿。聿者筆也,必審教驗情,在筆投斷。”

  

  【戒律】《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

  戒與律的並稱。戒,梵語屍羅(s/i^la),指防非止惡的戒法。律,梵語優婆羅叉(up-alaks!a),或毗尼(vinaya),指生活上的規律。《大乘義章》卷一雲(大正44.468a)︰

  “言屍羅者,此名清涼,亦名爲戒。叁業炎非焚燒行人,事等如熱,戒能防息,故名清涼。(中略)以能防禁故,名爲戒。(中略)所言律者,是外國名優婆羅叉,此翻名律。解釋有二︰(一)就教論,(二)就行辨。若當就教诠量名律,若當就行調伏名律。”

  戒與律原有不同的意義,而“戒律”並用,意謂維持佛教教團之道德性、法律性的規範。亦即“律”指爲維持教團秩序而規定的種種規律條項及違犯規律之罰則,屬于形式的、他律的。“戒”指內心自發性地持守規律,屬于精神的、自律的。然而戒與律並非分離而行,而是平行地共同維持教團之秩序。

  曹魏.嘉平年間(249~254),天竺叁藏昙柯迦羅至中國,譯出《僧祇戒心圖》,爲戒律傳入中國之始。唐代,鑒真赴日,于東大寺設戒壇授戒,又建唐招提寺弘傳戒律,戒律遂傳至日本。

  戒律在印度佛教中,是所有佛教徒必備的條件,所以沒有單以戒律成立宗派的意識。但在民俗習慣、氣候風土完全不同的中國社會,要完全按照律典上的戒條規定去實踐,實在很困難,因而除了逐漸加強對律文異解及戒律內涵的探討,以及産生完全以律藏之研究爲主的律宗之外,其他如依據《法華經》而形成的天臺宗、依據《華嚴經》而形成的華嚴宗、教外別傳的禅宗,皆各有獨特的戒律。

  日本在傳入中國佛教中的律宗後,不久又發展出依據《法華經》而形成大乘圓頓戒,並舍棄一切禁令式的戒律特質,而創造獨特的戒律。

  ◎附︰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第叁篇第四章〈戒律之精神〉(摘錄)

  佛陀以解脫正道、勸導出家、依于純真之動機爲主。其有動機不純真者,亦姑容認之。斯即佛陀之教團即僧伽所以擴大之一因也。雖然,佛陀所最感困難之點,實亦在此。蓋由于動機真純者,中途縱有過失,亦容易複其本來。若原出勉強者,而欲使之心向真道,則其事匪易。適應于茲必要,佛陀乃設爲規則,是爲教團之外表的規定,即律(vinaya,毗那耶)是也。

  據此,一方可使佛弟子輩,得同爲釋子沙門而統率之。同時于他方,則糾正其中所發生之違誤,而使成湛然純淨之沙門。且循于教團之擴大,益感此需要彌切,寖至不得不設置極其細密之規定。以此規定,編成系統,是即謂叁藏之一,毗那耶(律)藏也。大約比丘爲二四0條(中國概謂之二五0戒),比丘尼更于此外,增加數十條。佛教團依此,乃得所憑藉。故雖以不純之動機,或勉強出家之弟子,亦當循茲外表,漸使道行殊勝,其效果固非常之大也。

  蓋佛陀所重者,雖完全爲基于自覺、精神方面之修養,但精神之修養,亦賴于外表之道行。今欲劃一此類事實與各色各樣之弟子,固以依于外表之規定爲最有效,爰據此理由而爲施設。是故凡茲規定,即至佛滅後,亦如佛在時。爲維持僧伽(教團)最屬重要者。其爲一定秋毫不可犯之物,固無足異,尤其以戒行最高之迦葉(Kassapa),爲教團之領導者,彌足以示戒律萬能主義,特占勝利也。

  雖然,吾人茲宜注意者,即戒律之精神是矣。戒律之爲物,原多適應于時、處、位所製定者。且自佛陀入滅之際,對于阿難之遺訓考之,當勿忘茍過于拘執律之條文,則反不合于佛陀之精神。試再征諸當時之輿論,亦得證明之。如《中阿含》〈傷歌羅經〉︰

  “何因何緣,昔沙門瞿昙施設少戒,然諸比丘多得道者?何因何緣,今沙門瞿昙施設多戒,然諸比丘少得道耶?”

  此佛陀晚年,多數人于集會時所述之批評也。蓋當佛陀傳道之初,出家者多由于真誠純淨之動機,故得解脫者其數較多。反之,迨後多爲依附僧伽之勢力而出家者,故得道者其數較少,即根據于此等事實者是也。質言之,若就此放任之,則不易解脫之人必多,斯佛陀所以製定多戒,衆人不能洞悉其故,緣有如上之疑議。

  綜之,即自此考之,亦足以明製定多戒,原非佛陀之本意,洵爲出諸不得已。是故假若佛陀會下,無不良分子,盡屬上機,則就令其時其處,有所製定,然亦無似此之繁瑣,固不待言。且若以此爲時處不同所製定,則與今日所傳之戒律,亦當大異其趣,讵非易于推知者耶。由此以譚,吾人以爲厥後灰山住部(雞胤部,Kukkutika)視戒律爲方便說,主張不當過于拘執(假若《部執異論疏》之記載爲碻實),殊可謂得佛陀之真意。要之,戒律固屬出家修道之大指針,然過于拘泥末節,亦斷難得佛陀之真意,吾人固始終認爲如此也。

  [參考資料]《梁高僧傳》卷一;《四分戒疏》卷一(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一;聖嚴《戒律學綱要》;《近代中國的佛教製度》(上)(《世界佛學名著譯叢》{82});《律宗概述及其成立與發展》、《律宗思想論集》(《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8}、{89});上田天瑞《戒律の思想と曆史》;佐佐木教悟《戒律と僧伽》;佐佐木教悟撰.關世謙譯《戒律學的佛教》。

  

  

《佛教的戒律觀》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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