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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系列——下士道(新廣論講記5)▪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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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示”,就是顯示以如是因生如是果的無欺因果律,還可以理解爲,是證果之後在凡夫前有意示現。)

  答:這是爲了使人們對于業果生起信解,而顯示感生無間地獄等的果報之相,並非不能無余消盡所有惡業。如拍皮球,在剛落地時就反彈而起,彼等受生地獄也是隨即脫離,並沒有觸及地獄火焰等事。由此成立徹底拔除了諸惡業的根本,同時由“感生地獄等”證明惡業並非全無果報。

  換言之,由對治串習堅固,即使深重罪業也能從根拔除,同時由“諸業已作不失壞”的規律,也不是全無果報。

  辰八、針對某些不決定亦無過失之理

  問:是否一切重罪都能由對治串習堅固而從根本得以清淨呢?答:對個別補特伽羅而言,並不決定。論中說:

  【補特伽羅差別一類不決定者,《叁摩地王經》說:“勇授大王殺華月嚴,遂起追悔爲建塔廟,經九十五俱胝千歲,廣興供養,一日叁時悔除罪惡、善護屍羅。然壽沒後,生無間中,經六十二阿庾他俱胝劫,受盲目等無邊衆苦。”

  由補特伽羅的差別而不決定的情況:如《叁摩地王經》所說:勇授大王殺害大乘菩薩華月嚴後,生起追悔心而建造塔廟,經九十五俱胝千年,廣興供養,堅持每天叁時悔除罪惡、善護戒律。然而他壽終之後,仍生在無間地獄,經六十二阿庾他俱胝劫,感受雙眼瞎盲等的無邊衆苦。

  此教證表明,某些補特伽羅雖長期勵力悔除、防護,罪業卻沒有從根本清淨,而仍墮入地獄長劫受苦。

  按照這一說法,忏悔是否成爲無意義呢?也不是,論中說:

  【雖則如是,然其悔罪非爲唐捐。若不悔除,須受極重恒常大苦,尤過彼故。

  雖然需要如此受報,但忏罪並不是白做了。因爲如果不悔除罪業,就必須感受比前者更深重、恒常的極大痛苦。

  換言之,勇授大王通過忏罪,已經使受報的程度變輕、時間縮短,並非毫無作用。不然應成他建塔、供養、悔罪、防護等不具任何對治罪業的功能。

  總之,雖然以四力淨除罪業有從根本淨除及使受報轉輕、縮短等等的情況,但兩個方面可以決定:一、由忏悔已淨除的部分,決定如種子被火燒焦一樣,即使遇緣也不感果;二、其余尚未忏淨的部分,定須成熟果報。因此,已忏淨者不遇果,未忏淨者果不亡,業力絲毫不爽。

  卯五、最初即須精勤防護不犯

  首先引教成立二種清淨具有差別,其次教誡應勵力使自己最初即不違犯。“二種清淨”是最初無染清淨和犯後悔除清淨。

  【又由悔護清淨無余,然從最初無罪染之清淨,及由悔除清淨之二,有大差殊。

  又,雖然由悔除和防護能令罪業無余清淨,但從最初就不爲罪業染汙的清淨和由悔除而清淨這兩者,仍然大有差別。

  【猶如《菩薩地》中所說,犯根本罪,雖可重受菩薩律儀而能還出,然于此生,決定不能獲得初地。

  如同《菩薩地》所說,犯根本罪之後,雖然能重受菩薩律儀而使罪業還出,但在今生決定不能獲得初地。

  【《攝研磨經》亦雲:“世尊,設若有一,由近惡友增上力故,造作如此誹謗正法。世尊,爾時如何能脫此罪?”作是請已,世尊告妙吉祥童子雲:“曼殊室利,設七年中,一日叁時于罪悔罪,後乃清淨,其後至少須經十劫,始能得忍。”

  《攝研磨經》中,文殊菩薩請問世尊:“假使有人由親近惡友而造作誹謗正法的惡業。世尊!此人何時、如何才能解脫此罪?”

  如是請問之後,世尊告訴文殊菩薩:“七年中,每天叁時于罪忏悔,才能清淨。此後至少須經十劫才能獲得加行道忍位。”

  以上教證顯示了二種清淨在修道證果上有快速與緩慢的差別。

  【此說諸惡雖已清淨,然得忍位,任如何速,須經十劫。是故無余清淨之義,謂是能感非悅意果無余永淨,起道證等極爲遙遠,故應勵力令初無犯。是故聖者于微小罪,雖爲命故,不故知轉[57],若忏悔淨與初無犯二無差別,是則無須如是行故。

  上述經文是說:雖然諸惡已得清淨,但獲得忍位,無論有多麼快速,也必須經過十劫。因此“無余清淨”的意義,是指能感不悅意果的罪業無余清淨,而從修道來看,發起道證等,卻極爲遙遠。換言之,依靠悔除這一分雖能使過患無余清淨,但以最初違犯這一分卻會推延道證進程。因此,應努力做到最初即不違犯。以這個原因,聖者對微小的罪業,即使舍命,也不明知故犯。如果忏悔淨除與最初無犯全無差別,則不必要如此謹慎防護。

  以下以比喻說明:

  【即如世間,亦可現見傷手足等,雖可治療,然終不如初未傷損。

  即使世間人也能現量見到,在手腳等受傷之後,雖然可以治療,但終究不如最初沒有受傷時好。因此,傷後治愈不如最初不令受傷。

  如邪見、謗法、對上師菩薩毀謗生嗔、緣僧衆造惡等,能極大摧毀善根,可怖甚于獅子虎狼。因此,最初即應謹慎防護不造,極爲重要。

  卯六、凡所了知須以不放逸修行之喻

  【如是勵力,如《集法論》雲:“若作諸惡未修福,誤失正法得非法,具惡業人死怖畏,如于大海散朽船。”

  “如是勵力”,指對微小罪業最初便勵力不犯。其結果如《集法論》所說,猶如乘堅固航船,能安穩抵達彼岸。

  如是勵力,如同《集法論》所說:如果在生時造諸惡業而不修福,誤失正法而得非法,則此內心具有惡業之人,死時將充滿怖畏,如同大海中破散、腐朽的船只,隨即沈沒。

  “散朽船”比喻以惡業毀壞相續。

  【“若已修福未作惡,行諸善士妙法軌,此則終無死亡怖,如乘固船登彼岸。”

  如果生時已勤修福德而沒有造作惡業,修行善士的妙法正軌,則依此妙業的力量,何時也沒有死亡的恐怖,如同乘上堅固航船,安穩而行,終至彼岸。

  以上兩段對照起來觀察,因上,“作惡”與“修福”相反,“誤失正法得非法”與“行妙法軌”相反,結果也相反:前者死時充滿怖畏,後者終無死亡怖畏。所以,要在死亡時得安樂,就應當遠離前者,遵照後者不放逸而勤修。

  【莫依前作,應如後行。

  按照《集法論》所說,以放逸毀壞身心,以不放逸成就堅實。因此,切不可依從前者的做法,而應如後者般行持。“如後行”,即勵力修集福德,行持善士法軌。

  卯七、凡所了知須實修之義

  【此複若說衆多應理言辭而放逸轉,義利微劣。若有僅知微少法義,然隨所知正行取舍,義利殊大。

  而且,如果宣說衆多應理言辭,實際行爲卻放逸而轉,如此學法的義利微小。如果只知少許法義,卻能隨順所知而如理取舍,如此所得的義利廣大。

  此句指示了言行不一和言行一致的差別。《法句經》雲:“雖誦千言,不行何益,不如一聞,勤修得益。”《大智度論》雲:“能行說爲正,不行何所說,若說不修行,不名爲智者。故如說行,方得佛法,不以口言而可清淨也。”(能實行,所說才是正語;不實行,空談什麼。空談而不實行,不能說是智者。因此,如說而行,才能得佛法,僅以口說並不能清淨自心。)

  以下佛語有一段緣起,是說提婆達多造了叁種無間罪,即:破和合僧、出佛身血、殺阿羅漢尼。提婆達多的力量很大,他在王舍城用拳頭打死了蓮花色比丘尼,另外還做了種種非法行爲。此後,他去其他地方對眷屬們宣講種種法。這時附近有個牧人正在點牦牛的數目。世尊見此情景,宣說了以下教言:

  《集法句》雲:“若人宣多如理語,放逸而不如是行,譬如牧人數他畜,彼非能得沙門分。設雖少說如理語,然能正行法隨法,及能遠離貪嗔癡,此等能得沙門分[58]。”

  《集法句》說:如果一個人像提婆達多那樣,雖然宣說諸多如理的語言,卻身心放逸而不如說修行,那麼就像牧人只是數他家的牲畜,除了得到少許工錢之外,自己得不到牛和牛奶一樣,只能獲得少許贊歎,卻得不到真正沙門四果等的功德。反之,雖然很少宣說如理之語,卻能真正法隨法行、遠離貪嗔癡,此人決定能得沙門果位。

  【“苾刍樂防慎,深畏諸放逸,自導出惡趣,如象出淤泥。苾刍樂防慎,深畏諸放逸,能抖一切惡,如風吹樹葉。”

  比丘歡喜謹慎地防護叁門,于種種放逸深懷恐懼,因此努力地引導自己走出惡趣,如同大象走出淤泥。比丘歡喜謹慎地防護叁門,于種種放逸深懷恐懼,因此能抖落身心一切罪惡,如同大風吹落樹葉。

  以上兩頌指出了修行兩個階段的情況,即:初修時惡習力強,應當非常小心地防護,不能少有放逸,因此,必須如大象出淤泥般努力。久而久之,串習力強盛,能自在而轉,因此如風吹樹葉般自然脫離,非常輕松。總之,修行在開始時困難,度過難關之後,就變得輕松自在。

  卯八、贊歎正見、教誡珍惜業果之法

  【如是《親友書》亦雲:“若希善趣諸解脫,願多修習于正見,若人邪見雖妙行,一切皆具苦異熟。”

  如是《親友書》也說:若希求善趣及解脫的妙果,望你多修正見。因爲如果心懷邪見,即使修諸妙行,也將使一切都感召苦果。

  這一頌是爲下文“正見乃一切義利依處”作張本。頌中,第一句說果,第二句說因,叁四句說理由。

  即:龍樹菩薩教誡樂行王,應多修習業果正見,對善惡業及諸果引生堅定的信解。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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