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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燈之光七 菩薩戒淺釋(五)

  菩薩戒淺釋(五)

  (叁)上等根基者的學處

  上等根基的根本戒名義上是十八條,再加上不舍棄願菩提心和行菩提心,一共二十條。但因爲國王和大臣各有的五條戒中,有四條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上等根機的戒實際上是十六條。

  首先,國王的定罪,一共有五條戒。

  一般來說,身爲國王的菩薩比較容易犯這五條戒,所以佛經稱之爲“國王的定罪”。因爲國王有權力、有能力搶奪叁寶財物,或認爲佛教好,就下命令弘揚;認爲佛教不好,就下命令禁止等等,這樣就容易犯戒。但除了國王以外,我們普通人也有可能去偷或是去搶叁寶財物,從而舍棄佛法,所以在受持上等根機的戒律時,還是要受這些戒。

  1、搶奪、盜竊叁寶財物。

  (1)對境

  包括所有的叁寶財物。譬如說,僧衆的財産,包括出家人的住宅、日用品、交通工具等等;佛陀的財物,包括供養佛塔的供品,修建佛塔的金錢等等。雖然佛陀已經示現涅槃了,但因爲佛塔象征佛的覺悟,所以佛塔的財物實際上就是屬于佛陀的財物。法寶的財物,印佛經的錢、放經書的書架、包經書的布等等,屬于教法的財物;證法的財物,包括施主供養具足戒定慧者的財物就是屬于證法的財物,或者用于講解、弘揚佛法的所有開銷等等,都屬于證法的財物。

  財物價值的最低限度,與居士五戒不予取的價值差不多,就是足夠幾塊人民幣以上。不管當時僧衆是否接受此供養,是否在使用都無所謂,只要屬于叁寶的財物,都是此戒的對境。

  (2)心態

  首先,是爲了自己而掠奪、偷盜叁寶財物,其次是讓該財物永遠離開僧衆。如果只是想借用一下,改天還會償還,就不算真正的犯戒。

  如果自己是被盜僧衆的一員,則搶盜僧衆的錢財, 也不會犯根本戒。但如果自己根本不屬于被盜搶人群,則會犯戒。

  (3)行爲

  無論采用何種手段,只要參與了盜搶等侵占行爲,都會犯戒。

  (4)結果

  得到叁寶財物,並且心裏也産生了“這個東西從今以後屬于我”的念頭,就會犯戒。

  雖然偷盜、搶劫等方面的犯戒界限有一些不同的說法,但最標准的是,無論盜搶的東西是否已經到手,只要在思想上認爲被盜搶的標的物已經屬于自己,就會犯戒。

  2、舍法

  作爲佛教徒,平時有可能會有意無意地犯一些戒,但一般不太可能從根本上舍棄佛法。不過,有些所謂的佛教學者,也會把一些佛經列爲僞經,如果他們這樣說的目的,不是出于度化衆生等必要,就可能會犯戒。另外,某些教派之間在互相排擠的時候,個別似懂非懂的人,由于沒有調伏自己的心,對教理也是一知半解,故而會以貪嗔癡爲基礎,不知深淺地妄說某某經典不是佛法,說誰的教法不正確,誰的教派不是佛法等等。本來真正精通教法的人,是不可能互相排斥的,如果不辨青白地隨意诋毀,就會犯這條戒。

  作爲佛教學者,辨別什麼是真正的佛法什麼是僞裝的佛法,是有必要的,他們應該有這樣的責任,但一般的佛教徒最好不要參與,自己好好修行就行了。

  (1)對境

  包括聲聞、 緣覺、菩薩道在內的叁乘佛法。

  如果認爲所有的大乘佛法都有問題,故而舍去,就是舍大乘佛法。這裏主要是指教法——叁藏十二部教法,而不是證法。證法,是指融入到我們心中的戒定慧叁學——戒律、禅定、智慧。倘若只是不接受其中的某些觀點,則只是犯分支戒。如果接受其見解,只是不修而已,就不算舍棄。

  (2)心態

  不是被迫,而是發自內心地把大乘法或小乘法從整體上舍掉。不需要兩者同時舍去,只要舍去其中一個,就會犯戒。不一定是唆使別人舍去,只要自己心裏舍棄,然後把話也說出來了,就會犯戒。

  (3)行爲

  無論任何佛教經典,只要說它不是釋迦牟尼佛說的,不屬于佛法,才是真正的舍去。

  (4)結果

  最終犯戒的界限,是說出來的話被人聽到。

  3、傷害出家人

  (1)對境

  此處所講的出家人,不一定是很標准的出家人。凡是跟隨釋迦牟尼佛出家的,無論是有戒無戒,是否曾經犯戒,只要身著出家人的衣服,都是這條戒的對境。如果根本不是出家人,光是穿著出家人的衣服,或者根本就不是佛教徒,那就不一定。

  (2)心態

  具備損害、殺害出家人的煩惱動機。

  (3)行爲

  主要是指搶僧人的僧衣或迫使僧人還俗兩點。至于打出家人或將出家人投入監獄等等,則包括在其它戒律當中。

  (4)結果

  如果被搶的人具有清淨戒律,而且是四人以上(含四人),就成了僧衆,搶僧衆的財産,會犯第一條戒,而不是此戒。所以,受害方如果有清淨戒律,也一定是叁人以下(含叁人),才會涉及這條戒;如果對方沒有戒體,則不管人數多少,都會犯此條戒。

  搶奪僧衣以後,認爲僧衣從此屬于自己,就會犯戒。如果是逼迫出家人還俗,只要出家人被迫還俗成功,逼迫者或國王就會犯戒;如果逼迫者沒有菩薩戒,則會造一個墮地獄的罪業,但不會犯戒,因爲其本身沒有受戒。

  4、造五無間罪

  造任何一個無間罪,都會違犯此戒。不過,五無間罪中只有叁條現代人有可能犯,其它兩條罪與釋迦牟尼佛有關,如今佛陀已經示現圓寂了,所以我們也不會犯那兩條罪。

  叁條罪中的第一條,是故意殺害自己的親生父親;第二條,是故意殺害自己的親生母親;第叁條,是故意殺害阿羅漢。

  作爲常人,這些罪很不容易違犯。普通人故意殺人的可能性都很小,殺親生父母的可能性就更小了。阿羅漢雖然很難辨別,但佛教徒故意殺害阿羅漢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俱舍論》等許多論典中詳細地介紹了五無間罪,大家可以參閱。

  (1)對境

  一定要是親生父親、母親或者阿羅漢。

  (2)心態

  一定是故意殺害,如果是無意中殺死對方,則不算犯戒。

  (3)行爲

  采取任何一種手段殺害,都屬于可能犯戒的範疇。

  (4)結果

  最終結束了對方的生命,就會徹底犯戒。

  5、執持邪見

  標准的邪見,是不但不信因果輪回,而且堅定地認爲因果輪回不存在。

  從無始以來到現在,直至解脫,我們的生命會一直延續、永不中斷,這是生命的自然規律。盡管有大量鐵一般的證據,可以證明生命輪回的存在。隨著科學的日益發達,科學家們逐步發現了很多生命和世界的奧秘,他們當中的許多人越來越覺得,自己以前的想法都過于簡單,自己原來的觀點,也大多站不住腳。很多國外的科學家,在生命輪回和因果方面的態度,也有了轉變。但事到如今,認爲輪回不存在的,仍然大有人在。這不是普通的錯誤,而是嚴重顛倒的人生觀,所以佛教將之列爲邪見。

  另外,內外所有的世界,都在看得見的因果和看不見的因果當中循環,這是一個因果的網絡,世界本身就是這樣。

  雖然我們的肉眼看不見因果的關系,但現在沒有人敢說肉眼看不見的東西不存在。除了看不見以外,任何人也拿不出一個證據,來證明因果是不存在的。既然如此,在毫無理由的情況下,妄說因果不存在,認爲自己做的壞事,只要沒人發現,就不會有不良的後果,就是非常嚴重的錯誤。不僅是一個錯誤,而且是一個非常顛倒的世界觀。即使是長期行善的佛教徒,只要心裏有了邪見,所有戒定慧等善根也會從此中斷,所以佛教就用“邪”字來表達這種錯誤見解的危害性。

  從現實的角度來說,很多的戰爭,殺、盜、淫、妄等惡行,都是因執持邪見而産生的。佛經裏講到,在邪見的基礎上,就會輕而易舉地作出殺人、放火、偷盜、搶劫等惡業。很多不信佛教的國王因執持邪見,就會號召國民燒殺擄掠,這在曆史上有數不清的記載。除了國王以外,普通人在某些場合中也可能會産生這樣的念頭,所以我們也要嚴格防範。

  這條戒不需要具備很多條件,只要心裏有邪見,就會犯戒。

  國王的五條戒當中,除了執持邪見以外,前面的四條戒,既是國王的定罪也是大臣的定罪。特爲大臣製訂的一條戒,就是第六條戒。

  6、破壞村落等等

  (1)對境

  在藏文版佛經當中,講了五個對境(漢文版佛經裏面,只有四個)。

  第一個是國。在釋迦牟尼佛時代,世界人口比較少,所以將居住了十萬戶人家以上的城市,都叫做“國”,相當于現在的一個都市。

  第二個是邑。古印度具備十八種手工業(工巧明)的地方,也是比較繁華熱鬧的城市,但比國小一些,叫做“邑”。

  第叁是聚落。印度的四種階級(婆羅門、刹帝利、吠舍、首陀羅)分得等級分明,他們一般不會在一起生活,但在人口密度比較大的地方,四種種族也會居住在一起。居住了四種種族的村落,就叫做“聚落”。

  第四是舍宅,無論一家、兩家、叁家,凡是家戶人家,都叫做舍宅。

  (2)心態

  就是一心一意要破壞都市、村落等等。

  (3)行爲

  采用任何一種手段,譬如放火、戰爭去破壞。此處不是指傷害、殺害人民,雖然漢文版佛經裏面提到了“人民”的字眼,但真正的意思,不是指故意傷害人民,而是因爲破壞村落、城市建築以後,其中的人民也會受到傷害。

  (4)結果

  在房屋建築受到破壞以後,就會犯戒。

  普通人犯這條戒的可能性很小——不要說城市、村莊,即使某家人的舍宅,佛教徒也不可能去故意放火燒毀,所以這條戒主要針對有權有勢的官僚、大臣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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