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功能,而被義譯爲“緣”,亦即“能緣”。
由上可知,古譯家們對vijn~apti的翻譯主要有四種:了別(略爲了)、識、表(顯)、緣。此中,“了別”的譯法是直譯,而其余叁譯是在不同的思想語境中的意譯。由此,將vijn~apti(藏rnam par rig pa)譯爲“了別”最恰當。而識無自性,即以識相vijn~apti爲體,稱識之相爲識vijn~a^na(藏rnam par shes pa),籠統描述時可以。但vijn~apti與vijn~a^na本是不同概念,在講究精細義理的唯識學中,將vijn~apti譯爲識,顯然不合適。二者的混淆會對辨析唯識思想帶來困難並引起誤讀。了別與表(顯)二者譯法相近,了別是境的分明了了的現前,比表(顯)更確切,因爲後者只談到呈現,但沒有“分明了了”的強化義,與vijn~apti的前綴“vi-”的強化義不相合。將vijn~apti譯爲“(能)緣”,偏重于認識的能動性一面,實即是“識別”義,也不恰當。因此,本文對vijn~apti皆用“了別”的譯法。
五、等同“識”與“了別”的用意與誤區
從前述分析可知,漢譯瑜伽行派“唯識”著述的“唯識”概念多指“唯了別”,即“識”多指“了別(梵vijn~apti,藏rnam par rig pa)”,而不是指“識(梵vijn~a^na, 藏rnam par shes pa )”。因此,漢文“唯識”概念,常是對唯了別(梵vijn~apti- ma^tra,藏rnam par rig pa tsam)概念的誤稱,換言之,“唯識”概念在大多情況下是一種誤用。對此,自然就出現了一個問題:vijn~apti、vijn~apti- ma^tra正譯不是“識”、“唯識”,而應是“了別”、“唯了別”,但爲何在漢譯中幾乎是一致地譯爲“識”、“唯識”呢?可作如下理解:
如前所述,在原始、部派佛教那裏,識有其自體性,而了別是識相,是識對境的認識功能,顯然,了別與識二者有體、相之別。但大乘佛教否定諸法的自性,諸法由緣起而生的相(用,或功能)就成爲法之體性,即體(性)、相二者可同義使用。在此意義上,則不能說識有自性,此時識別或了別亦即識的體性,識與識別、了別同義。所以,《唯識二十論》(大正藏叁十一)說,“心、意、識、了(即了別),名之差別”。即認爲識與了別義一,只是名異而已。而且在瑜伽行派的早期文獻如彌勒(Maitreya)的《瑜伽師地論》、《辨中邊論頌》、《大乘莊嚴經論頌》等中,基本還是從心、識而非從“了別”角度談“唯識”義。在世親後,也多有用識代了別,即多從識角度談“唯識”。因此,用“唯識”代表“唯了別”甚至全體唯識學,也不是沒有依據的。真谛與玄奘兩位大師皆這樣處理。即使到了現代,通過漢本與梵文本、藏文本的對比研究,知道漢譯“唯識”多是對“唯了別”的換用,佛教學者也沒認爲有何不妥。比如,呂澂在《藏要》(19)中指出了這種換用,但並沒有提及這對義理有什麼曲解。
但實際上“識”對“了別”的換用極不當。前面已有分析,此處總以四點說明:一者,識與了別有體、相之別。雖然瑜伽行派否定識是有恒常不變自性的實體法(即能取),但在依他起性意義上,還是承認識是有體的。這樣,作爲假名安立的依他起性識,在一些瑜伽行派著述如《瑜伽師地論》等中,仍被認爲與了別有體相之別。真正較徹底地將識等同于了別功能的,只有《辨法法性論頌》、《攝大乘論》等這類闡說“唯了別”思想的著述。即使是在《攝大乘論》這樣的著述中,也在體相有別的意義上使用識與了別概念。因此,對識與了別概念進行區分是必要的。否則,在理解瑜伽行派典籍時,將“了別”譯爲“識”,會引起“了別”概念與“識”概念的混淆,造成對“識”、“了別”等概念以及認識結構、功能、發生等的錯誤理解。
二者,以識代替了別不能凸現瑜伽行派遮除能取、所取的意趣。原始、部派佛教認爲,識是有自性的,也有自己的所對外境,因此識是能取,而外境是所取。瑜伽行派恰認爲,沒有二取,只有似二取的顯現。這直接與了別義相合。了別作爲明晰的認識,強調的是境物在心識上的了了分明的顯現,是一種功能,而非認識主體。這樣,在成立的直接就否定了二取的“了別”(或唯了別)的地方,自然不能換用易被執爲“能取”的“識”(或“唯識”)。如果這時用“識”、“唯識”取代“了別”、“唯了別”,易與肯定心識爲實在本體的“心(識)”、“唯心(識)”概念相混淆,違背瑜伽行派學說的意趣。
叁者,引起了別與識別概念的混淆。識別作爲識的直接含義,強調能動的一面,與強調認識結果的了別之意義不同,不容混淆,在前已論及,此不贅述。
四者,按照學說史的展開,最先是從“唯心(梵citta-ma^tra)”、“唯識(vijn~a^na- ma^tra)”角度說明“唯識思想”,後發展爲從“唯了別(vijn~apti- ma^tra)”角度談。因此,混淆“唯識”與“唯了別”概念,也模糊了“唯識學”的發展過程。
但在漢譯唯識典籍中,一直維持著這種誤譯,令人難以置信。實際上,千年以來在理解唯識典籍時,出現了很多困難和誤區,使瑜伽行派的唯識學成爲治學的畏途,“了別”與“識”概念的混淆是“罪魁”之一。因此,澄清此問題具有很大的思想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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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見高崎直道等:《唯識思想》第5頁,李世傑譯,華宇出版社1985年。
(2)歐陽竟無編,《藏要》第四冊,第495頁,上海書店1991年。
(3)見霍韬晦:《安慧【叁十唯識釋】原典譯注》,第44、111頁,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79年;韓鏡清《唯識學的第叁次譯傳》,第204頁,載《玄奘研究》第二屆銅川國際玄奘學術研討會文集,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年。
(4)見霍韬晦:《安慧【叁十唯識釋】原典譯注》第4 1頁。
(5)見韓鏡清《唯識學的第叁次譯傳》,第204頁。
(6)呂澂:《印度佛教源流略講》,第112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
(7)見霍韬晦:《安慧【叁十唯識釋】原典譯注》第38頁。
(8) 見M.M.Williams的《梵英詞典》(A Sanskrit- English Dictionary)(Motilal Banarsidass Publishers1997,Delhi)中的相關詞條。
(9)見結成令聞:《世親唯識之研究》(上),第198頁,青山書院1956年。
(10)見丹珠爾,177函,西南民族學院鉛印版。
(11)見丹珠爾,177函,西南民族學院鉛印版。
(12)見真谛譯《攝大乘論》卷上應知勝相第二之一,大正叁十一。
(13)見《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叁十叁辯業品第四之一,大正二十九。
(14)見釋印順:《印度佛教思想史》第九章第二節,Macrostone網絡版1998年。
(15)呂澂:《印度佛教源流略講》,第112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
(16)見《顯識論》,大正叁十一。
(17)見霍韬晦《安慧【叁十唯識釋】原典譯注》第16、38頁。
(18)見高崎直道等《唯識思想》,第123-138頁。
(19)見歐陽竟無編《藏要》第四冊,第495頁。
《唯識與唯了別——一個“唯識學”基本問題的再诠釋》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