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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名義

  唯識簡介(淨常)

  

  20.唯識名義

  

  

  我們研究唯識,先應明白唯識二字的含意,蓋因讀佛經之困難,起初即在不了解名字之定義,故隨處生障。若名義了解,則亦勢如破竹,實無難事。今依唯識論典所言。唯識之名義,簡介如下。文分二大段,先明識義,後明唯義。識之意義爲何?

  

  第一:識並非有質礙之物,但指功能-唯識論言,識有叁名,即心、意、識。此叁皆指功能,都無質礙,與一般人所言之肉團心或腦筋,截然不同。心是積集義,意是思量義,識是了別義。以上叁名,八識皆得通說,各有上述之叁種功能。若隨勝顯,則唯獨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現行故。唯獨第七名意,恒審思量第八爲自內我故。前六名識,了別色聲等六塵粗顯境故。

  

  又此八識,一概稱之爲「能變」,所謂「能」即勢力生起,運轉不居,所謂「變」即生滅如幻,無有實性。總而言之,所言「識」者,不過一能變之功能,不居之幻相而已。

  

  第二:識並非局限于根身,乃交遍于法界-前謂識與腦筋、肉團心截然不同,不但是一無質礙,一有質礙而已。尤其重要者,乃在于識交遍于法界,而腦筋、肉團心則只局限于根身。或問:如何證明?答曰:譬如吾人遊山玩水,所見至遠,所聞至廣,凡所見聞之處,都是眼識、耳識及意識之所在。試想:此所見聞者,在腦府內?抑在腦府外?腦府大小僅數方寸,與所見聞者比較,如爪上塵與大地土,其非腦府之能力所及,抑奚待言?

  

  識之功能既非腦府所能範圍,而又不可以數十百千裏限製,故其量必同虛空而無極,故謂:「遍法界」。又人之法界,眼識遍焉,耳識意識遍焉,其余五識亦遍焉,是曰:交遍法界。

  

  第叁:「識」爲種子之現行,而其現行也必待緣-識爲功能,方其未起,不曰「識」而曰「種」(潛在之功能),「種」已「現行」,則不曰「種」而曰「識」。然而識之現行,實待四緣:

  

  一因緣:譬如吾人張開雙眼,陡然了別案上之筆硯等影像。此了別影像之功能,是爲眼識。然則眼識之生,必有其能生眼識之功能,此即種子,是爲因緣。

  

  二增上緣:又此眼識起時,必托眼根及色塵。設一盲人,根或阙壞,雖有種子,識亦不起。則此眼根爲生起眼識之增上緣。

  

  叁所緣緣:假設案上,無有筆硯等物,則必不能見筆硯等之影像,此筆硯爲生起眼識之所緣緣。

  

  四等無間緣:又一根,同時不能生二識。必前念識滅,後念識方得生,此前念識爲後念識生起之等無間緣。

  

  以上四緣具備,識始生起。眼識如是,余識亦然。

  

  其次,再略談唯義。

  

  唯有叁義,即決定、顯勝、簡持。

  

  決定者,決無離心之境,定有內識之心也。

  

  顯勝者,心王勝,心所劣,今但顯勝,不彰于劣,故雲唯識。

  

  簡持者,簡去我法二執,持取依他起,圓成實二性也。此即唯識論所謂:「唯言爲遮離識我法,非遮不離識心心所等」。大乘佛法曰:「轉煩惱障,得大涅槃。轉所知障,得大菩提。」二障具生,由于我法二執。茍不執我法,即無二障。可見遣障得果,還是只有破執。故唯識雲雲,但遮所執,所執既除,識亦隨遣。若執實有諸識可唯,亦成法執,同于所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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