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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簡介 十五

  唯識簡介(淨常)

  15.唯識簡介(十五)

  

  

  ┌─約唯識門立──安慧一分

  

  |

  

  |─約心境門立──難陀二分

  

  心識分析|

  

  |─約體用門立──陳那叁分  

  

  |  

  

   └─約量果門立──護法四分(正義)

  

  

  

  (承上期)上回研究心識分析,介紹了安慧一分說,難陀二分說,今續略說後二者:

  

  

  

  丙  陳那叁分說

  

  一、斥前─非前師安慧立一分,但有體而無用。

  

  非前師難陀立二分,但有用而無體。

  

  二師皆互不足!

  

  二、標宗─心王、心所,一一生時,各有叁分,即相分,見分及自證分,何以故?

  

  (一)相見必有所依體故─若無自證分,即無相見二分,既有二分,必須定有自證分!自證分喻如蝸牛頭,二分喻如二角。

  

  (二)爲建立量果義故─相分是所量,喻如布。見分是能量,喻如尺。自證分是量果,喻如能證知布是幾尺幾寸之智慧!若無第叁分,則心之慮知作用,即不能圓滿達成!

  

  叁、引證─集量論雲:「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叁體無別。」

  

  首句謂相分似外境現,名爲所量。

  

  二句謂「能取相」即指見分,能取相分故。「自證」即指自證分。

  

  叁句謂見分是能量,自證分是量果。

  

  四句謂如是叁分,無有別體,同一識故,即離心無境也。

  

  

  

  丁 護法四分說

  

  一、斥前─第叁師陳那之叁分說,似有體用,但若要成立量果義,則叁分說,猶有未足!

  

  二、標宗─諸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叁分如前,複有第四證自證分!若無第四分,則以何法作爲第叁分之量果耶?唯識論言:「諸能量者,必有果故。」意即:見分是能量,則以自證分爲量果,今自證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證自證分爲量果!易言之:若以見分爲能量,但用叁分,亦足矣!若以見分爲所量,則必須以第四分爲其量果!

  

  問:若凡是能量,必有其量果,此第四分亦是心用,亦是能量,故應有第五分,作爲第四分之量果,果真如此,則有無窮之過!

  

  答:只立四分,無須立第五分,何以故?後二分皆是現量,故得互證,無須更立第五分。如此共有四重:

  

  

  

  ┌─所量──相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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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重|─能量──見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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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果──自證分

  

  

  

  ┌─所量──見  分 

  

  |   

  

  第二重|─能量──自 證 分

  

  |   

  

  └─量果──證自證分 

  

  

  

  ┌─所量─—自 證 分 

  

  |

  

  第叁重|─能量─—證自證分

  

  |

  

  └─量果─—自 證 分

  

  

  

  ┌─所量─—證自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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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重|─能量─—自 證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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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果─—證自證分

  

  

  

  叁、釋妨─問:何以不以第二見分作爲第叁自證分之量果?答:第二見分或時非量所攝故!(見分通于叁量),豈可以非量作爲第叁分之量果?內二分唯現量,故可互爲量果。夫爲量果者,須是現量,方可爲量果!而比量,非量,則不可作爲量果。喻如作保證人,必須是敦厚正直者,方可爲人作保,若是虛浮不實者,則無資格!

  

  或問:前五和第八識見分爲現量,何以不可作爲量果?答曰:前五和第八識見分,雖是現量,但以外緣故,不可作爲量果。必須是內緣,方可爲量果!

  

  或問:第七識見分向內緣,何以不可爲量果?答曰:第七識見分雖是內緣,卻是非量,不可爲量果!

  

  或問:佛果中後得智(或名有分別智,此爲生于根本智後邊之智,故名後得智)見分,既是現量,又是內緣,何以不可作爲量果?答曰:佛果中後得智見分,雖是現量,又是內緣,但內緣時,變影而緣,故不可爲量果!

  

  或問:佛果中根本智見分,既是現量、內緣,又是親證真如,不變影而緣,何以不可作爲量果?答曰:根本智見分是心用故,非是量果!

  

  凡是量果:必須具備四義1現量2內緣3不變影4心體。

  

  四、引證─密嚴經雲:「衆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

  

  首句:內二分爲第一性,升二分爲第二性。謂衆生心乃由二分合成。

  

  二句:內亦二分,外亦二分。

  

  叁句:所取纏者,所緣相縛也。(謂于六塵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爲境相所縛,而心不自在。)

  

  能取纏者,能緣見縛也。(指叁界諸見)

  

  四句:由于見、相二縛故,見分通于現、比、非叁量。

  

  以上心識四分中,前相見二分是外用。後二分是內體。第一相分唯所緣,後叁分通能緣和所緣,謂第二見分,但緣第一相分,通于叁量。第叁自證分能緣第二見分及第四證自證分。第四分唯緣第叁分,不緣第二分,因第二分既爲第叁所證,第四設緣,亦無所益!第叁和第四分,皆現量所攝。

  

  如是四分,或攝爲叁,即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爲二,即後叁分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所攝,然而,此處言見者,不是單指見分,而是能緣之義;或攝爲一,體無別故,唯是一心。若此四分與起信論之「叁細」相配合,則:

  

  證自證分─吾人本有之真覺妙明

  

  自 證 分─業相(從真起妄,初動之相)

  

  見  分─轉相(依初動業相,轉成能見之相)

  

  相  分─現相(由前轉相,則境界妄現)

  

  楞伽經偈言:「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此偈即證成一心之旨;然所謂一心,並非撥無八個心王、五十一心所,而別指一真如心,以爲大總相法門也;但以四分,體無別故,名爲一心。則知八個心王,五十一心所,隨指一王一所,皆具四分,隨其所有四分,體皆無別,惟是一心!是知一一王所,無非法界(界者性之義,諸法同一性故,名爲法界)。又四分,體既無別,以體融用,用亦無別,故得說雲:「翠竹黃花皆是般若」、「一色一香無非中道」。亦可說雲:「溪聲盡是廣長舌,山色無非清淨身」。

  

  總之,依護法正義,心、心所,若細分析,一一皆是四分合成,具能緣和所緣,而無無窮之過。非即(開爲四分)非離(合爲一心),萬法唯識之旨趣,由是而得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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