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的衆緣和合
佛教與印度其他宗教的根本區別所在,佛教獨創的核心理念就在緣起論。依緣起論觀察社會,就形成了佛教獨特的衆緣和合社會觀。當然,這一社會觀中也滲透著佛教“無常”、 “無我”、 “涅槃寂靜” 的終極指向,正因無常,即社會總的來說處于不斷的變遷之中;無我,社會的各組成部分都不能執于自我,各因緣才能協調、互助、達致和合,相對的社會穩定向上才能保持。由于構成現代社會的因緣有變,因此相對于傳統社會,其和合的內容、方式與相互關系都在調整改變之中。本文從現代社會家庭、社會組織、社會階層的和合,現代僧團與佛教信衆的和合,法律與政治秩序的和諧叁方面作比較,簡要論述了其與傳統社會的異同。
佛教與印度其他宗教的根本區別所在,佛教獨創的核心理念就在緣起論。根據緣起論,佛教認爲,社會(世間)由因緣和合組成,個人、家庭、階層、社會組織等因緣合在一起構成了社會。《摩诃般若經》雲:“諸法因緣和合生,法中無自性”。 《入楞伽經》雲:“因緣即世間,如乾闼婆城”。 衆緣和合是佛教的社會觀,達致“和合”乃其社會目標。因此,社會的各組成部分都不能過分強調自我,各因緣間要協調、互助,社會穩定和平才能維持,古印度乾闼婆城的社會和諧就是一例。
一、家庭、社會組織、階層的和合
早期佛教由這一基本觀點出發,認爲個人之間,親屬家庭之間都要“和”與互助,“世間人民,父子、兄弟、夫婦、親屬,當相敬愛,毋相憎嫉。有無相通,毋得貪惜。言色常和,莫相違戾。” 在家庭內部,佛教也強調晚輩對長輩的孝順、供養。“供養于父母,及家之尊長。” “于父母兄弟六親中,應生孝順心,慈悲心。” 但與其說以尊老爲先,毋甯說佛教更重視家庭內外關系的“平等”基礎。“于親及非親,平等視一切”。 這才是與中國其他傳統文化相比之下的佛教特色所在,即子女之孝乃爲“報父母之恩”, 但父母也要“敬事其子”。
但在傳統的家庭中,個人只是其一分子。只是憑其作爲家庭成員的身份享有相應權利。也可說,喪失了這一身份就喪失了一切,服從家庭、家族有著無上的重要。而家族、家庭關系又以血緣尊卑的等級秩序維系著,因此在家庭責任意識下的表面和諧掩蓋著爲個人爲改變在家庭中之地位而起的血淋淋爭鬥,也掩蓋著家長在不堪責任重負下的痛苦犧牲。在現代社會,個人有了獨立性,但也正因此,內在的建立在個人自覺基礎上的家庭和合才有更大的可能。由于佛教的社會觀建立在衆生平等的基石上,而平等本來就意味著確認主體的獨立。因此,強調子女應孝順但父母也要“敬事其子” 的佛教家庭和合觀顯得更加重要。
由種姓製度規定的對社會階層的嚴格界分的存在是當時印度社會的現實,佛教沒有回避。池田大作引用《中阿含經•阿攝經》第十中佛陀與青年阿攝的對話,表明了佛陀的見解。阿攝問:“婆羅門人(雅利安人的代稱)認爲,婆羅門是最高種姓,其他種姓是低劣的。這是因爲,婆羅門人的膚色白,而其他種姓的人膚色黑;只有婆羅門人是清淨的,而非婆羅門人是不淨的;婆羅門從梵天的口中出生,是梵天之子……對于婆羅門的這種說法,覺者是怎麼理解的呢?”佛陀沒有正面回答這個問題,而是反問:“你聽說過這樣的情況嗎?在余尼及劍浮國,有兩個種姓,即大家(貴族)和奴。但是,這些國家的貴族也可以變爲奴,同樣,奴也能轉爲貴族。” 這說明,佛陀衆生平等的社會思想,也與曆史與社會變化中概括出的作爲叁法印之一的“無常”論緊密聯系,社會階層的劃分也隨時間與條件(緣)不斷變化。
與傳統社會的階層關系幾乎凝固不變,個人出身在某一階層就大體注定了其“命運”不同,在現代社會中,個人不再依附原屬階層而生存的可能大得多了,佛教業報緣起論所認爲的個人“命運”可依所造之“業”而“轉”的現實可能性也大得多了。憑個人努力擠身上層或因個人不幸淪落下層都成爲平常的事。各社會階層之間的相互關系也不再凝固不變,依其所造“共業”,整個階層都有可能上升或淪落。而業爲因,其他條件爲緣,因緣和合爲果。個人與社會階層欲維護原有地位,就必須重視因緣和合。如果欲使自己的社會地位上升,則應多造善業。現代社會與傳統社會的根本差異之一,就是個人與社會下層都有了相對獨立性,而不再依附于家庭或上層,這使不斷地趨近佛教提倡的衆生平等理想不再是空想。與傳統社會不同的是,現代社會乃市民社會,個人通過自願結合的形形色色的社會組織凝聚起來,從事各項社會工作與事業,而不再如傳統的過去那樣一盤散沙。各市民團體要鞏固與維護,自然也要注重因緣和合。
二、僧團與佛教信衆的和合
早期佛教僧團就在原則上要求僧伽之間、佛教四衆之間的相處要做到“六和敬”。 其內部決策管理也有民主的傳統。當時“僧伽中一切事務,由僧衆會議決定辦理,不許一人或少數人獨斷專行。關于會議的程序、會議的日期、工作的檢討、個人行爲的自我批評等等均有詳細的規定。” 這是佛教的優良傳統,無論如何強調深入發掘,發揚光大都不爲過。
在現代社會,佛教團體作爲市民社會各自願結合的組織之一特殊類型,即宗教組織的內外和敬更加重要,特別是與受宗法社會傳統影響形成的家長式壓製模式相比,通過民主方式,傾聽不同呼聲,多作認真的檢討,提高決策管理水平,如此處理僧團內部事務才能更好地體現六和敬原則。至于僧伽與佛教信衆之間的和敬,早期佛教的原則不會改變,但現代社會信衆對僧伽發自內心的敬重,更多地看其僧格,如持戒、威儀、佛學素質、修行造詣等等,而不再僅看身份與僧衣外表。僧伽接受在家弟子的皈依,也應更多注重其內在素質,不能僅看其身份地位、擁有資財之類。這才是和敬的牢固基礎。佛教團體內部因緣的和合與否,既決定著自身凝聚力,也決定著其對廣大市民的吸引力,決定著其消退衰落還是繼續發展。
叁、法律與政治秩序的和諧
早期佛教認爲,佛教徒對國家社會也負有義務,首先是遵守法律。“若犯國製,是優婆塞(居士)得失意罪”。 其次,要報社會、國家之恩。“世間之恩,有其四種:一父母恩,二衆生(此即指社會)恩,叁國王(國家)恩,四叁寶(指佛、法、僧)恩。如是四恩,一切衆生平等荷負。” 相應,《增一阿含》等經認爲國王的責任則是必須依法、依理治化,莫以非法非理;要高度敬重僧人。 “以能依法攝護衆生令安樂故,名之爲王……王者得立,以民爲國;民心不安,國將危矣”。 此屬民本思想範疇,與孟子的“民貴君輕”思想有相通之處。可見佛教中國化之所以能夠成功,與中國本土文化早有諸多暗合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原因。
而現代社會乃法理社會,相對于必要的政治秩序、經濟秩序、道德秩序而言,法律秩序更有著至上地位。國家權力的運作、公民社會的自我管理、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都依賴于法律。因此在現代,公民守法的自覺性與政府依法治理的重要性遠高于傳統社會。此兩者之間的和合交融程度大體決定著“法治”的實現程度。任何一方的因緣欠缺,都有可能使“法治”被架空。因此,早期佛教中幾被湮沒的強調自覺守法與依法治國兩方面和合的寶貴思想,在現代同樣值得發掘發揚。
古印度僧人也參與政治。釋伽本人曾多次向古印度諸國王進言,也有些建議被采納。佛陀還高度肯定了古印度薩遮向嚴熾王進谏時提出的國王的征稅權必須得到人民承認的觀點。據《大薩遮尼乾子受記經》記載,嚴熾王問:“國內人民,所應輸王課調物者,爲是王物,爲是他物?”薩遮答道:“非王自物,亦非他物……彼衆生等,立如是法,是故輸至。”釋伽後爲薩遮進谏所積功德向他授記。可見佛教對民主的肯定,其初步民主觀念也是建立在衆生平等基礎上的。
現代政治和合首先是上述隱含要素的進一步展現,即和合必須建立在公民平等的政治權利基礎上,政府決策的出發點必須代表著人民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決策過程中有人民的廣泛參與,決策的執行與改變必須得到人民認可。政治和諧首先是國家與人民關系的和諧。但與傳統社會不同的是,市民社會本身就構成對政府權力行使的製衡,各國家機關內部權力的行使也存在著相互製衡。通過相互製約達到各方關系的平衡,是現代社會特有的政治和合。
由此可見,無論從個人與家庭、社會組織、階層的關系看,還是從佛教界內外關系看,從政治、法律關系看,“衆緣和合”的佛教社會觀依然如故,但因現代社會的因緣與傳統社會相比,有了很大改變,故而和合的內容、方式與相互關系都在重新調整之中。
(分議題13:佛教與現代性)
鄧子美
江南大學宗教社會學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