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些紅黃的顔色,雖似在外分明顯現,然卻不是決定在外的;若是所戴的眼鏡,改變了顔色,這些在外的境色,也就改變了。有情的識,種類不同,正如眼鏡一樣隨識而有的種種對象,正如隨眼鏡而有種種的顔色一樣。所以唯識的道理,決定遮止不許心外有境。
前說色聲香味觸種種對象,都是實物,都不是內心所分別而有的,今何又說隨識不同,而有種種差別呢?須知前所說的內心,是專指第六意識而言。第六意識所緣的假名,原本是無;但由分別變現似有。所以說假名是由內心分別而有的。色聲香味觸,既是實物,便不同于假名,不唯屬于第六意識所緣的境;所以說不是內心所分別而有的。後所說的隨識不同,這個識字是指第八識與前五識而言,第八識的生起唯是隨業力而轉的,是任運而無分別的。甚麼是業力呢?就是由于前前世意識能分別的緣故,便有種種的造作說名爲業,這種種業造作的時候,有一種特別的勢力擊發在第八識中,第八識爲所擊發的緣故,便爲種種的業力所熏染了。自此以後,這熏染的勢力常常在第八識中展轉不絕,說名業種,謂如種子有能生果的意義,到了今生隨得一種有情之身,皆是業種所生的果,隨一有情身中又有隨類不同無量的業種,若是這一身中業種盡了,這一期的有情身也就不能剎那存在了,猶如油盡燈滅的道理一樣。又這身中所有的業種,在前前世擊發熏染的時候,隨是何等的取相,到了今世業種生果的時候,還是同前隨是何等相的生起,猶如照像翻板的道理一樣。我們今世所現覺知所現受用的色聲香味觸的種種對象,都是從各自種子而生起的,都是依第八識相續不斷的,所以說色聲香味觸種種對象都是實物,都是隨有情的識不同而有種種的差別,決定遮止不許心外有境。前說色聲香味觸種種對象,是爲眼耳鼻舌身五識所見、所聞、所嗅、所嘗、所觸的境,今何又說隨第八識的業種不同而由種種差別呢?須知第八識的業種是隨得一有情身的總果之因,由此業因積漸的日子多了,如種成熟,便能感得一有情身的總果,有了這個總果又漸漸由業種的差別,轉變生起眼耳鼻舌身五種色根,這五種色根是依第八識而生的,又由第八識爲依的緣故,這五種色根不致有時壞爛,自從生起這五種色根以後,漸次漸次的圓滿,便有二種作用:一是于第八識總果所變的色聲香味觸種種的對象,能爲各各的觀照,成爲各自的境界,就是如前說的眼能見色、耳能聞聲等;二是能爲眼耳鼻舌身五識的所依,由此五種色根爲依,眼耳鼻舌身五識方能各各緣得各自的境,若是根壞了,因爲不能爲依的緣故,五識便不能緣境了,此種道理如前已說,譬如盲目的人不能見色,聾耳的人不能聞聲等。因爲這種種的道理,這色聲香味觸種種的對象,根本上是隨有情的第八識變現來的,五種色根不過于這五種對象能爲各自觀照罷了,如鏡照物一樣,有了這五種色根能各自觀照的作用,眼耳鼻舌身五識依之而又變爲一種影像,于這影像上便生籌慮,說名緣境。這緣境與照境的作用顯然不同,緣境是有籌慮的,照境是無籌慮的,這是根與識二種的差別,所以說色聲香味觸種種對象是隨第八識及前五識而有的,以其不是隨第六意識分別而有的緣故,所以在這一有情身總果相續存在的期間,凡是爲所見、所聞等的對象常是堅住不動的。又以這種種對象恒常堅住的緣故,所以目遇之而成色,耳得之而爲聲,這色與聲雖似在外,而實爲自第八識所變現而來的。凡是同類有情的第八識就能覺知、能受用同類的境,若不是同類有情的第八識所變現的境就不一樣了。所以唯識的道理決定遮止不許心外有境。由上所說根境識的道理,及一切物假實的界限與夫種種的辯難分析,應當知道山河大地唯是假名,唯是第六意識所緣的境,何嘗有個現見的山河大地呢?又這山河大地假名所依的色聲香味觸雖是實物,雖似在外分明顯現,卻是爲第八識所變現的,及爲前五識各自所緣的,何嘗離識而別有外境呢?吾人不依佛說的教義,妄自揣想真實的道理,是萬揣想不到的,何不于這佛說的教義,切切實實的去研究呢?複次,依這唯識的道理,決定遮止心外有境,因何于這心法以外,佛更說有色等法呢?須知佛所說的色法是依色心非一的道理而說的,甚麼是色心非一的道理呢?因爲有緣慮的作用名之爲心,有質礙的作用名之爲色,這兩種作用是顯然不同的,心的緣慮作用色法無有,色的質礙作用心法無有,所以佛于心法以外別說色法。然此別說的緣故,只能證明色法作用是與心法非一的道理,不能證成色法是離心法而有的。若強說這色法是離心法而有的,便與佛說的叁界唯心,又說所緣唯識所現,又說諸法皆不離心,又說有情隨心垢淨,這些唯識的教義都成相違了。所以這唯識的道理,一方面既知遮無外境,一方面又知許有他法,許有他法與遮無外境是不相矛盾的。這唯識的識字,但是總說不是專說,若是專說便不應許另有他法了,今是總說,所以于這心法自體而外還包括有許多的法,如佛說的五法聚中,心法以外有色法,有心所有法,有不相應行法,有無爲法;色法是爲識所變的,心所有法是與識相應而起的,不相應行法是識的分位差別,無爲法是識的實性。道理繁多不能詳述,不過略舉其名罷了,這些個法都是不離識而有的,所以但說一個識字便能包括這許多的法。又這唯識的識字,但是遮止離識而有所余的法,不是說唯有一識,更不許有其余的法了;也不是說一切有情唯是共同有一個識,若是共同有一個識,那便無有凡與聖、尊與卑、因與果的種種差別了,可以說我的識即是佛的識,也可以說佛的識即是我的識,又可以說我的識即是下等動物的識,也可以說下等動物的識即是我的識,這豈不是漫無差別,成了大錯嗎?!所以這唯識二字,不是一切有情共同有一個識,只是一切有情各各有自己的識罷了,隨是何種的有情,就有何種的有情身及何種受用的境界,這身與境界根本上都是爲自己的識所變現而有的,不是其他的有情能變自己的身及自己所受用的境界,也不是自己能變其他有情的身及其他所受用的境界。簡括的唯識道理不外如是。
《唯識指掌 第一編 緒論 叁、唯識教之訓釋》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