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叁十一不行救贖戒
譯文
佛說:佛弟子,在佛滅度後,于惡世中,若見外道一切惡人、劫賊等,販賣佛菩薩和父母塑像、畫像及經律,販賣比丘、比丘尼以及發菩提心菩薩、修道之人等;或被劫擄盜去,賣到官府中,爲做官的之所遣使,或是賣與世人作奴婢;而菩薩見到諸不如意事後,都應發慈悲心,盡力救護,用錢去贖。如果自己力量做不到,亦應處處教化檀越,令他出資取彼物,並贖佛菩薩形像,及比丘、比丘尼、一切經律。若見此類情況不去救贖,犯輕垢罪。
原典
佛言:佛子,佛滅度後,于惡世中,若見外道、一切惡人、劫賊,賣佛菩薩、父母形像①,及賣經律,販賣比丘、比丘尼,亦賣發心菩薩道人;或爲官使,與一切人作奴婢者,而菩薩見是事已,應生慈悲心,方便救護,處處教化,取物贖佛菩薩形像,及比丘、比丘尼、一切經律。若不贖者,犯輕垢罪。
注釋
①佛菩薩、父母形像:《菩薩戒本疏》卷下末:「一雲佛是大慈父母,故雲菩薩父母像。一雲刻鑄作父母形像,如丁蘭之類,故雲父母形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