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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說梵網經 四十八輕戒 第二十六獨受利養戒

  第二十六獨受利養戒

  譯文

  佛弟子,先住僧若遇客僧來寺廟、舍宅、城邑、國王住所,乃至夏坐安居處,以及大會中等,應盡地主之宜,迎來送去,供應飲食、房舍、臥具、繩床、木床等,事事皆供給。若無財物,應自賣己身、奴婢,乃至割身肉去賣,供給所需,悉以與之,不得吝惜。

  若有施主來請僧供養求福(但不是普請,只是限請),客僧亦應有利養分,僧房主應次第派客僧應供。若只有先住僧受請,而不差遣客僧去受請者,則犯無量罪。這樣做,只貪現利不見後過,所以與禽獸無異,不合僧禮,非出家人,不合佛心,非釋迦弟子。如是作者,犯輕垢罪。

  原典

  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若見客菩薩比丘,來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國王宅舍中①,乃至夏坐安居處,及大會中,先住僧應迎來送去,飲食供養,房舍、臥具、繩床、木床,事事給與。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應割自身肉賣,供給所需,悉以與之。

  若有檀越來請衆僧,客僧有利養分,僧坊主應次第差客僧受請。而先住僧獨受請,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無量罪。畜生無異,非沙門,非釋種姓,犯輕垢罪。

  注釋

  ①國王宅舍中:王所立安僧宅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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