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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說梵網經 四十八輕戒 第二十五不善知衆戒

  第二十五不善知衆戒

  譯文

  佛弟子,佛滅度後,無論爲法師、律師,或爲院主、教化主、坐禅主、行來主,都應以慈悲爲懷,善調鬥訟,使未爭不起,已爭息滅。善守叁寶財物,使用叁寶財物應如用己物一樣,注意節儉。

  佛弟子,若不能調和鬥爭,不能善守叁寶財物,反亂衆爭鬥,揮霍叁寶財物者,犯輕垢罪。

  原典

  若佛子,佛滅度後,爲說法主①,爲行法主②,爲憎房主③,爲教化主④,坐禅主⑤,行來主⑥,應生慈心,善和鬬诤;善守叁寶物,莫無度用,如自己有。

  而反亂衆鬬诤,恣心用叁寶物者,犯輕垢罪。

  注釋

  ①說法主:即講經說法之師。

  ②行法主:指善知戒律、如實奉行的人。

  ③僧房主:院主或當家。

  ④教化主:指能教化道俗,啓發人作福,教人種善根。(《菩薩戒本疏》卷下本)

  ⑤坐禅主:即禅堂內之維那。

  ⑥行來主:指照應四方往來僧衆的負責人,即知客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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