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爲利倒說戒
譯文
佛弟子,應以上求佛道,不化衆生之心,先學大乘威儀經律,並廣泛而精微地通曉其旨意,方可規範後學,自利利他。
佛弟子,若遇新學菩薩,無論遠近,或百裏,或千裏,趕來求大乘經律,應按照佛法,爲其演說,先修苦行,後從行得解。苦行法中要求燒身、燒臂、燒指,若不能如是,就是著相凡夫,非爲出家菩薩。出家菩薩甚至應舍棄自身肉手足去供養餓虎、餓狼、獅子、一切餓鬼等衆。
說完苦行後,再一一次第爲說正法,令其心開意解。而菩薩若只爲利養、名聲,應答不答,不按次第說法,則上違佛寶,中背經戒,不乖求者。如是作者,反說是叁寶之教,是爲謗叁寶,犯輕垢罪。
原典
若佛子,應好心先學大乘威儀①經律,廣開解義味②。
見後新學菩薩,有從百裏千裏來求大乘經律,應如法爲說一切苦行③,若燒身、燒臂、燒指。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④,乃至餓虎、狼、獅子、一切餓鬼,悉應舍身肉手足而供養之。
然後一一次第爲說正法,使心開意解。而菩薩爲利養故,爲名聞故,應答不答,倒說經律⑤文字,無前無後⑥,謗叁寶說者,犯輕垢罪。
注釋
①威儀:有威可畏,有儀可仰。指行、住、坐、臥四威儀,爲化導之軌範。
②廣開解義味:致廣大而盡精微。
③說一切苦行:《菩薩戒本疏》卷下本:「見後新學菩薩下,正辨爲他無倒說法。于中有二:初說苦事以試其心,後說正法以開其解。以試心爲欲發其大行故說正法以開解。說苦事中以二事試之。一燒身以供諸佛,二舍形以救餓苦。」
④非出家菩薩:上文義爲,若不燒身、燒臂、燒指,則我、法、空叁執未破,故不名爲菩薩。
⑤倒說經律:指不先說苦行持,即說蕩空毀其戒軀,令失正行,故雲倒說。(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五)
⑥無前無後:回前作後,回後作前,中置前後,前後置中,令乖義理,故爲失也。(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