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佛說梵網經 十重戒 第二盜戒

  第二盜戒

  譯文

  佛弟子,若自己行盜,指使他人行盜,乃設方便,竊取財物,用咒術盜取,以及盜因、盜緣、盜法、盜業,都得禁止;乃至供養鬼神的物品,劫賊盜回的物品,一切有主之財物,乃至一針一線,一草一木,都不得故意盜取。

  菩薩觀一切衆生皆有佛性,猶如父母,亦如子女,故應生孝順心、慈悲心,經常幫助他人使其幸福、快樂。若不是這樣,反盜人財物,是犯波羅夷罪。犯此罪者,永失妙因妙果,不得成佛。

  原典

  第二盜①戒

  若佛子,自盜,教人盜②,方便盜③,咒盜④,盜因⑤、盜緣⑥、盜法⑦、盜業⑧,乃至鬼神有主物,劫賊物⑨,一切財物,一針一草,不得故盜。

  而菩薩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樂。而反更盜人財物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注釋

  ①盜:一切有主之物,不予而取,名之爲盜。

  ②教人盜:教人爲我劫取,乃至爲我偷稅等。

  ③方便盜:指彼物自來,方便藏取,如順手牽羊;借而不還,代入保管財物,後來據爲已有,都是方便盜。

  ④咒盜:起咒取物,或以咒遣鬼神盜取等。

  ⑤盜因:謂由無始以來薰習所成的賊貪種子,而現在生起一念盜心爲因,有此因,然後才去進行偷盜。

  ⑥盜緣:謂由種種的珍貴寶物,或自己所喜愛的東西,呈現在自己面前,誘發自己去盜取,是爲助成其盜。

  ⑦盜法:謂在盜取時,巧設種種的計謀,種種的方法,盜人財物,名爲盜法。

  ⑧盜業:取物離本處。

  ⑨劫賊物:劫賊盜回來的東西,在劫者看來這些物已爲己所有。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