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法無據,因爲人死未必墮地獄,故毋須將亡靈引至“奈河”或“血湖”。
古代陰陽家有“回煞”之說,即按人斷氣之年月幹支,推算魂氣返舍時間,並謂返舍之日,有凶煞出現。此乃世俗迷信,不足采信。
民間盛行之牽亡未必可信。家屬當盡其所能爲亡者做功德、布施,不須牽亡,又徒增情執,甚或爲江湖術士詐騙。
隨侍在側,親視含殓
自亡者斷氣至安葬之前,家屬應保護遺體,免受虐待。于殡儀館諸般作爲,應負監督之責。亡者沐浴、更衣、化妝乃至大殓,應隨侍在側,親視含殓。不可爲圖省事,將亡者送至殡儀館即不聞不問。何以故?據聞,某些殡儀館以極不人道之方式處置遺體。或開膛剖肚,剜取內髒,以木屑稻草填塞;或視同雞鴨,將遺體吊起,以便沖洗;更有駭人聽聞之“奸屍”事件發生。諸如此類作法,置“死亡尊嚴”于何地?孝子賢孫情何以堪?是以,當與殡儀館執事者協商處理方式,並隨時監視其處理過程,方可免不幸事件發生。
撙節喪葬用度,移作諸功德
亡靈之升沈苦樂,系諸家屬,切勿鋪張浪費,爲冥器、排場而虛擲金錢,如請五子哭墓、孝女白琴、購置上好棺木、辟建大墓園,乃至歌舞團等,于亡者毫無實益,又增其貪執之事。應節省種種妄費,布施濟貧、印造經像、齋僧、買物放生,或以亡者名義作諸功德。據《往生十方淨土經》雲:“若以亡者嚴身之具、堂宇舍宅、園林浴池,以施叁寶,此福最多。功德力強,可得拔彼地獄之殃。”故可將亡者所遺財物布施叁寶,以資冥福。若逢節令佛誕、忌辰冥壽、周年紀念...等,皆可以慶賀之資,作諸功德,代替一切無益之禮數。
結論
《地藏經》雲:“若有男子女人,在生不修善因,多造衆罪,命終之後,眷屬大小,爲造福利,一切聖事,七分之中而乃獲一,六分功德,生者自利。”故吾人應于生前積極行善布施,將錢財化作功德,莫待百年後由子孫代作。若所做不如法,吾人已做不了主,豈非哀哉!
爲人子女當婉轉勸請雙親茹素念佛,所謂“吃素則不造殺業,兼滅宿殃;念佛則潛通佛智,暗合道妙。”善報親恩者,非唯現世色身之給養,亦當令其靈性頓超叁界爲務。親亡故後,當念佛薦親。此舉非獨超拔亡親,兼可令曆代祖妣同沾法利。所有薦親功德,當回向法界一切衆生,以廣自他存亡之心量,冥合菩提誓願,兼可培福。
某書載及回陽者經曆,一美國婦女,心地善良,斷氣後,神識脫離肉體,至一如茵綠地。草原羊群竟作人語,與其交談。眼前一片淨土,氣候怡人。婦人行至水池邊,池中遊魚頻頻致意,以示問候,此美妙情景令其流連忘返,不欲回至人心險惡之現實世界。讵料,于空中驚見醫師爲自己施行急救,旋即清醒,懊悔不已。是以喪家辄爲亡者辭世而悲恸,焉知亡者去處更勝人間。究應存者悼念亡者抑或亡者爲存者哀泣,令人大惑不解。
由前述實例可知,人心善良,臨終可感得淨土。正、依二報隨心而轉,念佛必然符合因果。阿彌陀佛意即“無量壽、無量光”,吾人日日口誦心維,一心求生西方,臨終自可感得無量壽、無量光之世界。精進念佛,八識田中種滿清淨種子,臨終隨念而至清淨世界。
第八章 設置靈堂
設靈
靈堂布置宜莊嚴肅穆,簡單隆重。供奉西方叁聖,前面懸挂亡者相片,陳設香爐、水果、鮮花等。亡者靈前以蓮花燈,代替民間之金童玉女。祭品宜素戒葷。佛像後面垂挂黃布,再置放棺木,亡者遺體爲腳朝外方向,應備念佛機,二六時中不停播放佛號。
助念時不宜旁務他事,應俟助念完,始設置往生蓮位及靈堂或靈桌,朝夕“捧飯”,此表示,親雖亡故,子仍按時晨昏定省。
安靈
出殡前,蓮位及香爐由靈桌移至出殡奠禮會場,奠禮結束,隨棺柩至墓地,安葬後,由孝眷捧回喪宅,複安置靈桌,謂之“安靈”,此時,除祭拜外,或念佛或作佛事,以此功德回向亡者。
除靈
七七四十九日或百日,撤除靈桌,並將蓮位及香爐安置于祖先牌位旁,謂之“除靈”。
合爐
將蓮位火化,亡者名字寫進祖先牌位,與祖先同飨祭祀,取爐灰一小撮入祖先香爐,謂之“合爐”。
祖先牌位應與家中供奉佛像隔開,然一般住家受限于空間及傳統作法,無法如寺院另設往生堂,但盡可能另設一低于佛桌之靈案供祀之,倘實無空間安置二桌,始因陋就簡,將祖先牌位安于佛像右側下方。
第九章 殓、殡儀式
入殓
古代殓分大小,今者多已變通,無嚴格區分,或皆一並完成,統指爲亡者沐浴、化妝、更衣及入棺之儀式稱之。入殓時,家屬宜念佛,並將此功德回向亡者。
亡者應著何種服飾並無明文規定,民間以穿皮鞋、高跟鞋,恐亡者神識返舍時,會發出聲響,故主張著布鞋,此說並無根據,不足采信。目今殓禮,家屬辄爲亡者備數套古代服飾,穿戴之後,彷若置身古代,頭戴瓜皮小帽,直與強屍無異。此種妝扮,令人百思莫解。既爲現代人,生前慣常穿著亦爲現代服飾,何以往生反著古裝?
佛教徒入殓,可著平常服飾或居士服,外罩海青即可。殓衣宜用舊者,不宜用新。新衣布施他人,可令亡者得福,應尚簡樸,不務奢華。
佛在世時,並無缦衣,此物系佛法傳入中國方創製,非屬福田衣,故無固定處理方式,或轉贈他人,或遺後代至親留作紀念,倘破舊不堪,可懷恭敬心火化。
皈依證及戒牒雖有佛像或師父法相,以其非發惡心焚毀,可采火化方式處理。
出殡
殡指大殓後,下葬前之停厝。出殡則爲結束停厝,前往下葬。
殓、殡祭品宜用鮮花、水果、素肴,萬不可殺生,緣此祭祀所殺生靈之罪,皆須由亡者承擔。倘其人生前已無善根,家屬複殺生祭拜之,令其挑此殺業,于亡者實可謂雪上加霜,即親友來吊,亦應款以素筵,切莫囿于世俗之禮,以爲非盛筵必慢賓。即令親友中或有無法接受茹素觀念者,爲利益亡者,開吊時仍須用素。
出殡行列宜簡單隆重,不必請五子哭墓、孝女白琴等壯聲勢,更不宜請淫歌豔舞團而贻笑大方。應撙節費用,以亡者名義供養叁寶、印經、濟貧...等。
第十章 葬禮
鳥葬
葬禮依各地習俗、信仰各有不同,約而言之有四,即:土葬、火葬、水葬與鳥葬。此四法由來已久,據《南史》所載:“死者有四葬,水葬則投之江流;火葬則焚爲灰燼;土葬則瘗埋之;鳥葬則棄之中野。”
鳥葬行之于西藏,作法爲棄屍于野,任鳥啄食。遺體送至荒郊後,吹奏一螺旋形法器,禿鷹旋來啄屍。頭骨部分較堅硬,恐禿鷹啄食不動,乃以刀刃或石塊敲擊之,以利鷹食。藏人重往生,冀求靈魂升天,鹹認色身填于鳥腹,魂魄亦隨禿鷹翺翔而升天。亦有落後地區,設“棄屍林”,棄屍于林內,任飛禽、野獸食其腐屍。東瀛京都鳥邊山,迄至中世,猶盛行風葬。作法爲放任遺體風化,其間自必有禽鳥前來啄食。故“棄屍林”、“風葬”與“鳥葬”名雖異而體實同。拜火教沿襲風葬至今,印度孟買某處,爲當今世上唯一純拜火教徒社區,彼于該市內哥拉巴山,設一名爲“沈默之塔”之風葬處。每遇葬儀,該處上空必有禿鷹、烏鴉來集。
《窮神秘苑》:“頓遜國...其俗,人死後鳥葬。將死,親賓歌舞送于郭(郭,外城)外。有鳥如鵝而色紅,飛來萬萬(萬萬,數量極多之意。),家人避之。鳥啄肉盡乃去,即燒骨而沈海中也。”頓遜爲南海古國名。足見鳥葬非行于一時一地,然以“慎終追遠”爲務之中國,恐難以接受。
水葬
水葬者,顧名思義即葬之于水。作法有二,一爲將整具遺體捆以繃帶,行宗教儀式,始投之于海。行水葬者,多遵亡者遺願——願與大海常存,或爲海軍亡故于軍艦上,或遺體遠在外地,不便運回,乃采行之。倘亡者爲海軍,則將遺體捆紮畢,行軍禮始投之于海。證件、遺物交還遺眷。
另一水葬方式爲,火化後,將遺骨磨成灰,撒于大海。亦有將骨灰混合面粉,製爲丸狀,喂食飛禽、水族者。然骨作面丸,須將骨研成細粉,以羅鬥篩之,與面粉無異方可,以免小魚食之鲠刺于腹。
土葬
土葬者,將遺體納入棺椁而埋之,爲中國傳統安葬方式。然土葬須具備諸條件,若經濟寬裕,略有田産,可葬于自家土地,不與旁人混雜,倘家無恒産,唯棲身公墓、亂葬崗。然每年皆有人亡故,是以年有新冢,如是層層相疊,俟叁年五載,恐連墓碑亦難尋獲。縱令墓冢猶在,亦難免荒煙蔓草,尋覓耗時。
土葬須慮及風水、地理。修行工深者,心無所著,所見所處皆爲好地理、好風水。然于凡夫,則不可言無。就物理學觀點而論,曆經風之侵蝕、水之阻隔,所生之影響或改變,謂之風水。如棺旁水路,阻擋孔洞,令棺內缺氧,無法産生細菌或電解物質以分解屍體,致屍身不爛,遂成“蔭屍”。以科學知識,即可解釋風水成因。
一地主之子皆爲博士,地理師建議彼等,將雙親葬于某處。彼等斥爲迷信,另行覓地安葬。讵料,葬後叁載,兄弟中叁人相繼辭世。地理之說,焉可言無?實則,地理爲一客觀環境,不識修行者,未能主宰自心,受環境影響自不待言。筆者俗家家人嘗求蔔,謂祖墳傷及四房。筆者行四,今既出家爲僧,何來四房?故倘能致力修行,地理之說,影響不大。
土葬後,俟遺體腐化殆盡,尚須撿骨。據雲,男衆喜見美色,故雙目先爛;女衆多造口業,爛自嘴始,待屍身全爛,須四個月至半年。
中國人謂“入土爲安”,然土葬講究甚夥,兼且費錢耗地,入土是否平安,尚待商榷。
火葬
印度葬法之一,又作荼毗,意指焚燒遺體,埋其遺骨。佛世前,印度即視此法爲正葬。後阿難入定,見群鬼奪屍,知有守屍鬼,是以出家淨衆亡故采火化,以去其我執。佛涅槃後荼毗,佛教徒遂廣泛采行。迨佛法東來,僧皆火化,唐宋佛法興盛,高人達士亦多火化。唯儒家以此爲背孝非禮之舉,故宋高宗明令禁行民間。
火葬于我國未能普遍行之,除儒教影響,另有下述二項因由:一者,以…
《臨終備覽(慧律法師講述·編撰)》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