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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僧傳 5 明律

  5 明律

  梁揚都天竺寺釋法超

  譯文

  釋法超,俗姓孟,晉陵無錫(今江蘇無錫)人。十一歲出家,住靈根寺,聰穎過人,好學不倦。從同寺之僧護修習經論,思深好學。潛心思索奧義,討伐攻擊學論的歸服問題。貧無衣食,乞以自資。心地善良,刻苦勤奮。後從安樂寺智稱專攻十誦。與名相家討論,被其折挫者,至少有二百人以上。自從智稱法師往生後,他就獨步京城。中年一度廢業,有失法統。後複講學,受到大衆的熱切期待。

  梁武帝常謂戒律乃佛教之憑依,學慧之階漸,治身滅罪之大要,叁聖之所歸趣,不可或缺,如閉目夜行,常懼墮落坑塹,欲使僧尼通曉戒律,諸罪無犯,遂敕精通律學之法超爲都邑僧正,讓他製定律儀,使僧徒有所依止。武帝又以律部典籍浩瀚,臨事難究,他遂于聽覽之余,遍尋律藏,編纂了十四卷之《出要律儀》,以簡短之篇幅,網羅衆部,朝廷把它頌布全國,供各寺使用。

  普通六年(公元五二五年),梁武帝敕法超于平等殿講解律學,武帝親臨法席,聽受戒規。因道俗二界都有人前去聆聽,爲了避免引起歧解,他僅舉綱要,宣述宏旨。曆時近一個月,便講完。就自己的體悟與當時機緣指導四衆有關律學的秘要。聽者移心,僧俗歡悅。至普通七年冬天,卒于天竺寺,世壽七十一。天子下敕致哀,並令把他葬于鍾山開善寺墓。

  原典

  釋法超,姓孟氏,晉陵無錫(1)人也。十一出家,住靈根寺,幼而聰穎,笃學無倦。從同寺借護修習經論,而雅有深思。幽求討擊,學論歸仰。貧無衣食,乞匄自資。心性柔軟,勞苦非慮。晚從安樂寺智稱,專攻十誦。致名命家,語其折中者,數過二百。自稱公殁後,獨步京邑。中歲廢業,頗失鴻緒(2)。後複綴講,衆重殷矣。

  帝謂律教乃是像運(3)攸憑,學慧階漸,治身滅罪之要。叁聖(4)由之而歸,必不得阙。如閉目夜行,常懼蹈諸阬塹,欲使僧尼于五篇(5)、七聚(6),導意獎心。以超律學之秀,敕爲都邑僧正,庶其宏扇有徒,儀表斯立。武帝又以律部繁廣,臨事難究,聽覽余隙,遍尋戒檢,附世結文,撰爲一十四卷,號曰《出要律儀》。以少許之詞,網羅衆部,通下梁境,並依詳用。

  普通六年,遍集知事及于名解,于平等殿,敕超講律,帝親臨座聽受成規。以衆通道俗,恐陷于愆目,但略舉綱要,宣示宏旨。叁旬將滿,文言便竟。所以導揚秘部,宏悟當機。遂得四衆(7)移心,朝宰胥悅。至七年冬,卒于天竺住寺,春秋七十有一。天子下敕流慰,並令有司葬鍾山開善寺墓。

  注釋

  (1)晉陵無錫:今江蘇無錫。

  (2)鴻緒:本多指帝王祖傳基業,此指法統。

  (3)像運:像即像教,即佛教,像運即佛教之命運。

  (4)叁聖:叁聖有多說,此當指佛之外之菩薩、聲聞、緣覺叁聖。

  (5)五篇:又作「五犯」、「五衆罪」、「五種製」,亦即「波羅夷」、「僧殘」、「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總括比丘二百五十戒及比丘尼叁百四十八戒。

  (6)七聚:上說五篇加上「偷蘭遮」(即「波羅夷」、「僧殘」而未遂之罪)而成六聚;或由「突吉羅」開出「惡說」而成「七聚」。

  (7)四衆:即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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