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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之精神與目標

  戒律之精神與目標

   佛教戒律的精神可分爲“根本精神”與“實踐精神”二者來研究。至于戒律的目標(或稱爲目的),則可分爲四個方向來探討:(1)爲個人解脫,(2)爲僧團和合,(3)爲號召生信,(4)爲佛法久住。此四者中,前叁者可謂分殊性目標,後一者則爲統攝性目標。

   事實上,精神與目標本是密切相關的,甚至不可分的。吾人作此分別,不過爲了研究方便而已。

   一、根本精神

   戒律的根本精神,就是佛教的總體精神。在許多經典裏都提到的“七佛通偈”,就是此種精神的最好寫照,即是整個佛教的總結論:諸惡莫作,衆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

   第一句“諸惡莫作”,可涵攝一切禁止性的戒條。第二句“衆善奉行”,則盡攝“十善業道”乃至一切“饒益有情”的作爲性戒條(即大乘菩薩的“叁聚淨戒”中的“饒益有情戒”之全部)。

   第叁句“自淨其意”是戒的根本問題,意義至爲深廣。如果說前二句性質爲“身”及“口”二業的清淨——即行爲的表現問題,則此句性質爲“意”業——即一切外表戒行所從出者。如果把前二句看作“世俗倫理”(Scu1ar Mora1itv)的性質,即與儒家思想主張的“叁達德”、“四維”、“五常”、“八德”類似,亦爲西方哲學上自希臘亞裏斯多德(Aristot1e,公元前384~322)建立正式的倫理學(Ethics)體系以來所探討的“善”或“道德行爲”(Good,Moral Conduct)問題;那麼,第叁句因爲兼攝了戒、定、慧叁學,貫通了“八正道”,旨趣在超越世俗的一切對立(包括善惡對立),故其性質可稱爲“勝義谛的倫理”(Supreme Morality)。

   職是之故,把佛教戒律的根本精神歸結到“七佛通偈”是確當的。事實上,在佛陀製第一條淫戒之前,已轉*輪(傳道)十二年;在此期間,就是以此通偈及“護口意清淨,身行亦清淨。淨此叁行迹,修行仙人道”等偈,以作攝衆的規範而已。這些偈的內容同七佛通偈並無什麼大差異。後來製定了數以百計的戒條,亦無非是從這“通偈”流出,亦即是這一根本精神的具體化與細密化而已。

   二、實踐精神

   根本精神的具體化就是實踐精神。佛教戒律的實踐精神表現在多方面,包括受戒的慎重、持戒的集體教化主義、犯戒的忏悔、舍戒的簡易等均屬之。茲分述如下:

   1.受戒的慎重

   比起舍戒的容易,佛教任何戒(包括五戒、八戒、五衆出家戒及菩薩戒)的授受均有一定的儀軌,還有年齡、消極條件不存在等等的限製,可謂相當慎重的。有些地方且演變爲過分慎重了,變成不合理的苛細,有悖根本佛教的原意。例如中國佛教至今仍流行的“燒香疤”。約要以言,佛教戒律的授受,不僅在求律條的認識與遵守而已,更重要的是通過受戒的儀式便是身份的取得(如未受具足戒,根本就不是僧尼),故授受戒律的儀式具有實質的意義,迹近俗世法律的“要式行爲”,其慎重是理所當然的。

   2.集體教化主義

   禁止爲惡的性質之戒條,雖然旨在規範個人行爲,期待出家人個人去堅守,但佛教極重視集體的力量,以達“毗尼清淨”之目的。故有關布薩說戒(每半個月說波羅提本文)、每年夏安居後的“自恣”(鼓勵他人舉發自己的過錯)製度、犯較重的罪須通過“羯磨”程序以忏悔……等等,無非在發揮強大的集體教化力量,在這種力量所形成的氣氛籠罩的環境中,個人受到督責與熏習,自較易起持戒的效果。

   3.犯戒的代價只需忏悔

   忏悔是犯戒的核心問題。除了極少數大罪(如四波羅夷)必須擯出僧團者外,佛門子弟犯了任何戒條,只要透過“忏悔”程序,便可回複其清淨之身;如屬比丘及比丘尼,亦回複其僧權。至于“僧殘”中的別住、“舍墮”罪的舍棄不應持有之財物等,也不過是忏悔的方法而已。實際上,絕大多數的罪條,只要自己內心切實自悔一番即可。除非已修持到一定的境界(如菩薩地),否則一個人在修道過程中,不可能不犯任何戒條;所謂“不怕犯戒,只怕無戒可犯”,在不斷犯戒的過程中去作不斷的忏悔,這便是“心如明鏡臺,時時勤拂拭”的漸修作用。因此,佛教戒律的處罰可說是最徹底的“教育刑主義”,也是最文明的教化方法。這比起世俗國家的刑罰不能脫離暴力的“報複主義”或“威嚇主義”,不可同語,尤其比起西方一些宗教(如中世紀的耶教),對犯戒(如異教信仰)者可以判處以火燒死之刑罰,佛教對犯戒的忏悔處罰真是最文明的了。

   4.舍戒極簡易

   受戒時,如入海采寶,無數方便乃得,故嚴其規矩。舍戒時如失寶;盜賊水火,須臾蕩盡,故對人一說便舍了。總之,無論在家衆對任何戒(五戒、八戒、菩薩戒等)不欲遵守而舍棄,或出家衆的舍戒還俗都是極簡易的,只需內心向自己說舍戒便成,出家人至多向任何一個人說舍戒也成。這種“來而鄭重其事,去則任其自由”的規範方式,是其他宗教或世俗任何團體(自國家、政黨到社會各種團體,乃至非法團體)規範中極鮮見的;充分顯示了佛教戒律的絕對尊重個人意願精神、完全看重在內心的教化精神。這也是一種真正的開放理念、徹底的人文主義、充分的自由平等製度。

   叁、戒律之目標

   所謂戒律之目標,即指“製戒之目的”而言,其內容可從各部律中所載的“製戒十利”中得之。以現代法學觀念來看,這是“立法原意”問題,是法文有疑義時解釋的最重要依據,也是作創造性诠釋以推陳出新的界限。

   1.爲個人的解脫

   如道宣所雲:“戒德難思,冠超衆象;爲五乘之軌導,實叁寶之舟航;依教建修定慧之功莫等。”製戒的主要目的,在使七衆得到精神解脫,即解除無明煩惱的束縛是。在“十利”中,所謂“清淨”、“內證”二事當指此而言。

   2.爲團體的和合

   戒律也是僧團內部的規範,尤其各部律中“犍度”部分,均屬內部規製性質。有了這些規範,方能“攝僧”、“令僧安樂住”、“僧和合”,即團體方能維持。

   3.爲號召生信

   作爲一種宗教,如何號召民衆的信仰,乃成敗的根本。所謂“戒德重于地”,戒律嚴謹,對外就發生大號召作用。《菩提道次第廣論》雲:“屍羅莊飾,老幼中年任誰具足,皆生歡喜,故爲第一莊嚴之具。”又雲:“雖未說虛贊邪語,未以勤勇力集積所須資財任運而得,不以暴業而令怖畏;然諸衆生悉皆禮敬,非爲親屬,先未利彼,初本無識;然衆生自然慈愛,足迹之塵亦爲天人恭敬頂禮,得者持去供爲福田,此諸勝利悉由戒生。”總之,因守戒律而産生的對外號召作用,就是俗世所稱的“人格的感召力”。

   4.統攝目標——正法久住

   佛門七衆能堅守戒律,僧團因戒律而保持和合,佛門因戒行嚴淨而對外産生強大的感召力,這叁者合在一起自然起了整體的效應——正法久住(或稱梵行久住),佛教由是可大可久。印順法師稱這點爲“一大理想”。其實何止“理想”而已?佛法至今已二千多年,不但早已成了亞洲各國重要的文化與信仰,而且成爲世界叁大宗教之一,佛學在今天日益受到西方哲學思想界的重視。這就證明了“正法”早已“久住”,且持續在發揚光大之中;此乃成了事實,非僅理想而已。可以說,這個統攝目標已達成了。

  (信息來源:摘自《佛教戒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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