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周世宗廢佛
從天成二年的禁令,可以見到佛教教團的墮落,並且不知反省。爲建設清明而新興的國家,英邁的周世宗,便踏襲著太祖削減寺院的政策,于顯德二年(西元九五五年)六月七日,果斷地徹底推行他的整肅令,其內容大致如下:
(一)
沒有敕額的寺院,一律廢毀。
(二)
縣城內若無敕額之寺院者,則于應該廢毀寺院中的最大者,僧尼各保留一所。
(叁)
不許創建寺院及蘭若,違反之僧尼,課以嚴刑,並令還俗。
(四)
節度使及刺史,亦不得奏請新建寺院和設立戒壇。
(五)
嚴禁私下剃發出家。志願出家者,須得父母祖父母之許可,已故者,則應取得同居之伯叔兄長的許可。並予適齡之經典考試:男子十五歲以上,經文百紙谙誦,五百紙讀誦;女子十叁歲以上,經文七十紙谙誦,叁百紙讀誦。然後始獲許可。
(六)
必須于國家公認的戒壇受戒,除了兩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府的戒壇,一律無效。
(七)
合乎剃頭受戒的條件者,由祠部頒給度牒,始可剃頭受戒。
(八)
父母祖父母健在的男子,若無其他兒孫侍養之者,不許出家。
(九)
因犯罪而受刑罰的,背棄父母祖父母而逃亡的,以及奴婢、奸人、間諜、逃走中的盜賊等,不得剃頭出家;若有寺院隱藏之者,師主、負責的僧尼,以及鄰房的同住僧,一律逮捕。地方官如不覺察,亦同罪。
(一○)
出家人願還俗者,視其才能而予登用爲官吏或軍人。其他如舍身、燒臂、燃指等損壞自己身體,不爲中國風俗所許的修行方法,也予嚴禁。並且規定,每年製造僧尼籍。
周世宗也參照唐朝的佛教製度,但從這些禁令的條文中,也可窺見流行于當時社會中的佛教,是怎樣的一種狀態。在此,我們必須注意的是,以前的廢佛君主,無不含有宗教偏見的因素,周世宗的廢佛,卻是純然出之以政治上的見地。結果,廢毀了寺院叁萬零叁十六座,保留了二千七百座,登錄的合格僧尼,尚達六萬一千人之多。在缺銅的景況下,搜集了銅質的佛像和鍾磬之類,被改鑄成周通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