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百丈清規》
南嶽的法孫,百丈懷海(西元七二○─八一四年),十九歲時受了具足戒後,到廬江(安徽省),在浮槎寺閱讀《大藏經》多年,又師事馬祖道一(西元七○九─七八八年)二十年而大悟。後來入住百丈山十九年之間,製定了《百丈清規》,作爲獨特的禅院生活的規範。于《禅門規式》中,可以見到其大綱。若據于此,不難知道,自初祖達摩以來的禅僧,多依于律院而住,至此,便漸漸地有了屬于禅僧們獨立的道場。禅院不建佛殿,但有法堂,住持隨時上堂升座以接化大衆。另外設有方丈、僧堂、庫院。僧堂中設有長而連接的床位及椸架;大衆的席位,依僧臘而定;一切起居,坐禅辦道,均在僧堂之內。他們爲了實行自給自足的生活方式,從事作務勞役。清規規定是普請法,全體一律從事勞務,在十主事的監督指導之下,經營禅院。若有人觸犯了生活規範,便用柱杖杖之,集合大衆,燒卻其衣缽道具之後,由偏門將之遣逐出去。確立了這樣的禅院生活的自治體製,使得禅院的獨立成了可能,乃是佛教史上應該大書特書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