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僧尼的管理製度
看了唐代的律令格式的具備,便知那是完成法典體系的時代。佛教,持有印度傳來的律藏,以其戒律作爲教團的自治和經營的規範。但是,中國佛教的社會發展,不僅對內有師弟、弟子、兄弟等的相互關系,尚有對外方面的社會國家的種種問題之處置,因而産生了超出于古來戒律範圍的東西,作爲中央集權的國家,也就有其多少要在法製上加以規定的必要。依據《故唐律疏議》卷六的名例、卷一二的戶婚、卷一九的盜賊律,對于僧道之犯罪者,有依俗法推勘之判例。再看日本的太寶律令、僧尼令二十七條,一向被認爲是依據被牧于唐永徽律令的道僧格而來。至于唐所謂之道僧格,近幾年的研究,可以追溯到貞觀律令的製定爲止,唯其條文散佚不詳。唐朝國家對于佛道二教的諸問題,采取以俗法推勘的方式,亦以處理犯罪的僧道,這些基本的條目,可知已規定在道僧格之中。因此,依以戒律組成的佛教教團,在自治權方面,已感受到極大的侵害。但在掌握著廣大領土的唐朝,在其世界性的專製君主的國家政治的體製之下,應加以注目者,乃是對佛道二教的宗教行政之組織化。
唐朝,嚴禁新佛寺的建造,嚴守佛寺定數製的方針。隋代的佛寺,是以寺監統理衆僧,唐朝的佛寺則定出了稱爲叁綱之製的上座、寺主、都維那的職稱,由衆僧之中推舉産生之後,國家予以任命。
然在唐初之際,中央及地方的僧官製,尚在不振作的狀態之下,故于唐高祖武德初年(西元六一八年),起用十大德,來管理僧尼,這是從國家行政之急切整頓中産生的。到了唐中期,便漸漸地完成僧錄製度。唐憲宗時,任命端甫爲左街僧錄,靈邃爲右街僧錄,也就是在京城長安的佛教界,設立分爲左右兩街的僧錄,以統理首都內的佛寺及僧尼。在這之前,唐都長安,盛行造寺起塔的功德事業,受命經辦這種事業的長官,稱爲修功德使。代宗之時,第一任的內外功德使,是李元琮與李憲誠,他們兩人,都是不空叁藏的在俗弟子。以一位統率首都長安禁衛軍的李元琮爲京城寺觀功德使;又以另一位在宮廷享有權勢的宦官李憲誠爲內功德使,以唐都長安作中心,指揮推展寺觀的修理營造,以及盛大的佛教法會儀禮的舉辦。這便是不空叁藏宣說的禳災招福的國家佛教。然到德宗掌政之初,諸政爲之一新之際,對于這種以掌軍務之人擔任功德使,而與唐室統理釋教的性質全然相違的事,一時曾被廢止,但在不久之後,又形複活。這樣的功德使權力很大,乃至掌握鴻胪寺的僧道人事的推舉權,然此權勢的發揮,竟未考慮到唐室的衰微,繼續進行著造寺起塔以修功德的事業,此也正是引起武宗會昌破佛運動的遠因。
對于中央稱爲僧錄的僧官,另有地方的十道,名爲僧統的僧官,又有各州被呼爲僧正的僧官,住于開元寺等的各州官寺,統理轄內的佛寺及僧尼。一到唐代中期之後,由中央而到地方的僧官製度,已經完備,但其權限,全被俗官的形勢所奪。縱系鴻胪寺之所管,亦因功德使的出現而權限轉移。不過,開元之後的有唐一代,以尚書省之下的祠部,作爲統理佛道二教的中央官署者,乃是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