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淨之依他起性。四、唯識之勝義性,此是所證勝義勝義一真法界。若依體性言,此性對相而言,舉性即簡除前百法中之假實、色心之相,而但敬二空所顯至極究竟真如實性。
若通以叁性爲性,則唯識即性;若專以真如爲性,名唯識之性。但從相以顯性,是性即攝相,故名唯識相之性。又言性即簡相,因性是無爲無漏所應歸敬,相之有爲有漏是應簡除,相之有爲無漏亦非最勝。異生由迷此成有漏唯識相故,諸佛由悟此成無漏唯識相故,故此特言敬禮唯識之性,即皈敬諸佛所證清淨、所得清淨之唯識勝義性也。
清淨者,亦分二:一、清淨即者,指清淨無漏功德之聚即者。二、清淨之者,清淨專指能清淨之正智,者指無漏五蘊假者。滿清淨即清淨圓滿者,指佛。分清淨即分證清淨者,指菩薩。清淨與雜染相翻,清純無雜,潔淨無染;依滿清淨者而示唯識之教,依分清淨者從教而顯理,故雖敬佛菩薩,即是敬彼所流出之法。因此、敬禮可略分叁:一、唯敬法而非人,法由佛菩薩流出,故敬佛菩薩,即是敬法。二、唯敬人而非法,依唯識性而滿清淨分清淨者,即以人攝法。叁、皈敬叁寶,唯識性即法寶,滿清淨者佛寶,分清淨者僧寶;但此依唯識分清淨者,是爲大乘僧寶。以當時致敬,在對人之能而敬,非對法之所而敬,故此敬禮,應取後二種。
我、即隨世俗指五蘊和合假者,乃釋論師自謂。彼說、即天親本頌。利樂者、謂于無漏功德之法有所增益,是名利益。于有漏煩惱之法能速遠離,是名安樂。衆生、梵語摩呼婆耆,謂五蘊和合假生者。有情、梵語薩埵,即是與無情分界者,在凡夫之迷情,則爲情愛、情性,在佛果之悟情,即爲大智、大悲。菩薩造論不外二事:一、令法久住,即頌第叁句。二、饒益有情,即頌第四句也。
2 敘釋論義
釋造論意叁說:一、安慧等,二、火辯等,叁、護法等。初安慧說叁重:一、爲于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二、生解爲斷重障故;叁、斷障爲得勝果故。
┌一、迷…………全不知(凡夫)
迷謬之料簡┤二、謬………有知而偏(二乘)
└叁、迷謬……外道
所知、即所了知,能了知是心,所了知是境;境非是障,但由法執覆蔽所知之境,遂成爲障。故古德雲:“所知不是障,被障障所知”。重障者、指二障之過失重,或就品類之多,指其最重者;如我執爲煩惱障之重者,法執爲所知障之重者。生空正解,斷煩惱障中我執重障。法空正解,斷所知障中法執重障。由我執爲本,煩惱障具足而生。由法執爲本,所知障具足而生。然煩惱障中不但我執,所知障中亦有法愛、法恚及定障等,不止法執也。
┌凡夫外道……非勝非果
勝 果 料簡┤二乘…………果而非勝
│菩薩…………勝而非果
└佛……………亦勝亦果
┌凡外…………非真非解脫
真解脫料簡┤二乘…………解脫非真
│菩薩…………真非解脫
└佛……………亦真亦解脫
┌凡外…………非大非菩提
大菩提料簡┤二乘…………菩提非大
│菩薩…………大非菩提
└佛……………亦大亦菩提
依述記例言:釋論中有初不說有義,中、後說有義者,則以初說爲正。有初、中、後皆言有義者,則有二意:一意、諸說平等平等,二意、前略後廣,則後說爲正。其初、中、後皆不說有義,如今釋造論意叁說,則可同前皆說有義者例。但今就釋造論意叁說,亦可以下之四法觀之。
一、依行位觀
┌資糧位
一、除謬生解……┤
└加行位
┌通達位
二、生解斷障……┤
└修習位
叁、斷障得果…… 究竟位
護法在遮異執得如實解,故屬資糧位。火辯令達二空證唯識理,故屬通達位。安慧言生解斷障得二勝果,說最完全。由前觀之,安慧之說,最圓最高;次火辯;次護法;故其次序由高而下。
二、依目的觀
一、 安慧教意,在得二勝果。
二、 火辯教意,在證唯識理。
叁、 護法教意,在破執立理。
此但就造論所欲達之目的言,從遠而近,其次序亦安慧爲先。
叁、依致用觀 一、安慧專在得果,而于得果之行與解,不細分別。只求得果,則隨用何法,固無一定,故安慧之立義雖高,未免疏漏。二、火辯在證唯識理,務令直起智觀,而于一切言教義理之建立,亦不求精細。叁、惟護法在以正教正思維,遣除由邪教邪思維所起之謬執,所謂以言遣言,令生勝解,解生乃能斷障證果。由如上說,安慧使人發心趨果,火辯使人作意求證,惟護法能善用名言,明確定立道理,使人就正理得正解,由解起行趨果,勢如破竹。故其致用較二家尤爲切要。此則從賒而切,當以護法居後。
四、依判教觀 判教多以天臺、賢首爲准:天臺時此論尚未譯來,故未判入。賢首五教則判入始教內。然今就安慧等釋論師觀之,則可爲如下之所判:
小教
(空) 分始……唯識
始教
(不空) 空始……叁論 護法
終教 火辯
頓教
圓教───────────────安慧
護法大悲心切,將佛法就衆生放低說,以空顯不空故,由始入終,實亦通圓。火辯由達二空,證中道唯識性故,由空始入頓。安慧意在得二勝果,故是圓教。又言生解斷障,別斷別得,有終教意。
乙 依教廣成分
一 依教解唯識境
(一) 彰唯識相
(甲) 略彰論旨辯唯識相
依教廣成分共叁十頌,可略分爲叁:一、依教解唯識境,前二十五頌是。二、依境修唯識行,次四頌是。叁、依行證唯識果,後一頌是。此論宗華嚴,華嚴廣談行果而略于境,此論廣談境而略行果。故境有二十五頌,次行有四頌,次果有一頌。蓋廣境者,廣華嚴之所略;略行果者,亦略華嚴之所廣也。
又從第一段說,亦可分二:二十四頌,彰唯識相。第二十五頌示唯識性。境、是就衆生因位說明法之實相實性,但能從相上講明,則即相之性自顯。故此論談相有二十四頌,談性則只一頌;以其廣談于相,故亦名法相宗。然叁論宗亦廣談境,惟彼略相而廣談性,故叁論又名法性宗。
就辯唯識相亦可分二:六句頌及長行,略彰論旨辯唯識相。余二十二頌半及長行,廣釋妨難明唯識相。
就六句頌分二:一、答所執難標論宗;二、彰能變體辯識相。
前由叁家述造論意,已標唯識,故此專就唯識設爲問難。問意是疑必有實我實法,故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答意不必要有實我實法,而世間聖教即可說有我法。何以故?由假說故。假說有二:一、無體隨情假──世間,二、有體強說假──聖教。以真理隨妄情,則說有我法,故曰情有。以真理奪妄情,則我法本無,故曰理無。又假說我,則隨妄情有種種我相;假說法,則隨妄情有種種法相。世間隨自妄情假說既然,聖教隨他妄情假說,亦複如是。轉、謂變而現起。此中亦有伏難,謂必有實我法方有假說。答謂:不必實有,但依彼識所變。識有叁分:一、自證分,非指識之本體,但指識當體之了知,在當體上有能了知所了知二相:其能名見分,所名相分,二分皆依自證所變。
此能變唯叁之此,有二義:一、指上所變之種種我法相。二、即指能變,對所變說能變故。所變我法,能變即識,不離識之見相分,即我法相。唯亦二義:一、非識不能變,即唯識能變。一、是唯叁,不多不少之義。
異熟叁義:一、種子起現行,必有變異,異方能起,一切因緣生法皆通,故曰變異而熟。二、因在前,果在後,不在一時,故曰異時而熟。叁、因中善惡,果則無記,故曰異類而熟。何雲果則無記?若對各類有情言: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則果固有善惡;惟對自己之報體言,則此阿賴耶識,無惡無善,亦容善容惡,故雲無覆無記。亦即告子所雲:性無善無不善也。蓋第八阿賴耶識爲果報主,其能招感之業是善惡,而所招感之報體則無記。
下說長行:法謂軌持者,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舍自相。如言黑板,使人起黑覺,不起白覺,是軌範義。然所以能使人生解,以其自性是白,不失白之自性,故一說白,即使人生白解。黑亦然。若失其自性,不能生人之黑白解,此任持義。然黑白等是有法,無法亦可生人之解,如言龜毛、兔角,雖無毛角,亦能使生無毛角想。是故法爲識上變似之相,不可執爲實有。
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者,有異熟報體,謂之有情。一期生活,連續不斷,謂之命;有業感報,謂之命根;業盡命根斷,則報亦壞。又、有情即金剛經所雲人相,命者即壽者相。
五觀略釋:一、遣虛存實:虛即我法,實即依圓。二、舍濫留純:濫即相分,濫同外境,純即內之見分、自證。叁、攝末歸本:末謂心、心所之見、相,本即心、心所之自證。四、隱劣顯勝:劣謂心所,勝即心王。五、遣相證性:相謂心王等唯識相,性即真如。
衆緣所現起之心、心所法,皆自證之識體;從體分開其用,則有能了所了,能所二分皆依自證而說;因能取、所取之習慣,從識體上起似見分、相分。安慧依攝末歸本門,祗許有自證分,故說見、相是遍計無,如龜毛、兔角。護法、窺基等依遣虛存實門,許見、相亦依他有,故言見、相別種。似我似法,非現前分別變起,乃無始以來與身俱生之我法分別習氣變起。因彼習氣從無始來積集相識,恒現起我法二執故。故識起時自然變起似我法之相見,不離于識。此不離識之似我法相──似即似能執之妄情,亦即我見法見,屬見分,我法屬相分──即內識起我法二執,執爲離識似外境現;如夢牛馬,實牛馬體是無,而夢時此相似牛馬之不離心相則有。
離識外之實我法境,是無質獨影境;但從見分一方生起,屬遍計執,唯分別變。內攝于識之相、見分,是依他起,亦因緣變。
┌一、假名無實……假即我法,實即唯識,若瓶盆軍林等
│ 。以唯假名而無實體,故不通真谛。
│二、隨事差別
┌世俗谛四重┤
│ │叁、證時安立 諸法唯識
真俗二谛┤ └四、假名離言
之 四 重│ 苦集滅道
│ ┌一、體用顯現
│ │二、因果差別 二空真如
└勝義谛四重┤
│叁、依門顯實
└四、廢诠談旨……又名勝義勝義谛,即一真法界。
以其純真無假,故亦不通俗谛。
論雲:“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即俗第一重。雲:“識是假境所依事故”,即俗谛二,通真谛一。
執一切有情我體是遍,則業果相雜。外救:如諸燈光,雖處無別,而各燈光照,
彼此不雜。然此不得而喻,蓋能屬之燈不遍,故光可各屬,不相雜亂。外計能屬之我體既互相遍,則所屬之業果不能各屬,應相雜亂。經言:一切衆生皆有佛性,皆依如來藏而流轉生死等,與凡外所執之我是常是一,有無差別?其各思之,思之,又重思之!
凡見分與自證分,皆是無相,緣不能著。故七托八之見分爲本質而緣,實不能緣得其真見分也。假如八識是燈光,病目是七識,而病目之緣燈光,但見五色華輪,不見燈光實相;七緣八見,亦複如是。
七緣八,不親著,托爲本質而緣,名真帶質境──即論雲起自心相。六緣八,通真似帶質,何以故?其緣五取蘊中之色蘊時,以心緣境,是似帶質;緣余四蘊時,以心緣心,即真帶質。至執爲實我,則完全成爲計所執之無質獨影境也。如病目見燈五色之華,猶托燈光爲本質,故名帶質。及昧其爲燈而執爲實五色華,則全非事實而但爲想像,故名獨影。
第六意識依邪教言語文字所诠之五蘊相,托爲本質,起自心相,尚是有質獨影,以五蘊之事不無故。至依邪教所說我名,托爲本質起自心相,則爲無質獨影。以實無我之爲物故。
第七執我,自心外之本質──第八見──定有。第六執我,若俱生所執,本質定有。分別所執,或離蘊執,本質是無;或即蘊執,本質是有。凡有我執之見分,必有我相之相分,故曰:自心內蘊,一切皆有。又凡有見必有相,故影像相分之內蘊,決定是有。惟執爲離心之外有實我法,則決定非有。如心上可有想像之龜毛、兔角,若執爲實有龜毛、兔角之爲物,則畢竟無。(唐大圓記)(見海刊四卷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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