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二十頌講要
太虛
──八年正月在上海尚賢堂講──
若識無實境,即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
萬法唯識,心外無境,此唯識宗之說也。有難者曰:假定祗此內識,而心外別無實境,則下之四義,應不成立:一、處所之決定。二、時間之決定。叁、相續不決定──相續者,人生之異名,人唯見自心中之境物,而實與衆人有同等之感覺,且各人無不見,天地之所現不決定,唯見一類境焉。四、事物之作用。在難者之意,以爲上之四義,確系一般公理,故有此難。
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
答曰:夢屬唯心所變現之幻境,此人人共知者,當在夢中,確有定處,並有定時。恒河之水,餓鬼見爲膿血等類,固唯心之境也;然衆多餓鬼同見之,且一一餓鬼亦見膿穢等多物也。夢驚心懾,夢淫精損,亦非實事而生作用。如是、則上之四義,不必實境,亦可由心識構成,此分釋也。
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爲逼害事,故四義皆成。
再印度人普通觀念,皆信地獄。地獄中獄卒等,非實有情也;然惡人死後,同見牛頭馬面等獄卒,相逼爲害。其中境況,則有處所,並有時間,同類惡人等受痛苦,一一惡人遍受逼害,且身體上離合冷熱,起種種作用,無異生前。如是、則上之四義,即此一端,俱可了解,此總釋也。
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
難者又曰:獄卒如天界象鳥等一類傍生,不得謂非實有情。不知此等傍生,由自業力,識熟成果。至地獄中之獄卒,則並無自體業識,不過地獄中惡衆生公共惡業構成之惡報。何以言之?蓋天上傍生,以樂因而受樂果;獄卒雖與惡人同處于火山冰窖之中,然並無苦境可受。所執鬼如傍生之說,無有是處。
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變;于識何不許?
外宗謂:業力轉變,現諸境界,要有待乎能生各大種子。夫既許大種由業力轉變境界,則謂識由業力而起如是轉變,有何不可?
業熏習余處,執余處有果,所熏識有果,不許有何因?
又诘:業力不熏習之心外余處──如色根等,執能由業力轉變而生果,而不承認受熏之識有果,則又何說?
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
難者聞業識現境不由大種之言,即舉佛說以難之曰:既唯有識,何爲佛說有根塵等十二處乎?答意:謂世尊說此,乃別有秘密之意趣,特說色法等處,以爲內根外塵,均屬幻合,如幻術中所現之化人,令小乘悟人是空耳。
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爲成內外處,佛說彼爲十。
蓋識非外起,乃從阿賴耶識所藏之各自種子發生,其相分相似外境相而現,因而列爲內根外塵十處。如佛所說,乃教人由根塵返求本源而不執著根塵之密意者。
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所執法無我,複依余教入。
依此密意教人,能使未斷輪回之數取趣衆生,脫離我相,證人無我真如。若欲證法無我真如,則非依此余之唯識等了義,不能澈悟。
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等,極微不成故。
外教小乘,既執識外別有色法,而其學說複分多派。有謂彼色之境爲一大有體者;有謂非一體而爲多數之極微者;有謂由此多數極微可和合或和集者:皆無是處。蓋境有差異,即非一體。極微不可見聞嘗觸,則非實有,故非多數極微。至和合、和集二義,乃依極微而生,極微之說既不成立,自然上之二義無所根據矣。
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茲先發揮亦非多極微之義,有反證二:一、極微之義,乃不可再分之原子,然有四圍上下等方,每方合一極微,則一極微而成六分矣。是仍可分,不成爲極微。二、若此極微,與他之六可同在一處,不占方分,則雖聚集無數極微,仍各一極微也,縱使和合和集,亦不能成現象之境。
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
難者轉計曰:極微是無方分,故無集合;然極微而下之聚色,如子微等固可和合、和集,成爲宇宙間形形色色之物也。诘曰:所雲聚色如子微等,非極微之所合成耶?既雲極微無合,又安有聚色能合哉!若又轉計聚色亦複無合,則聚色有方分,既亦無合,又何須計極微以無方分故無合哉!
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
蓋極微如有方分,即可由一而六合,不應成一。若無方分,即無形體,對于日光,應不成影,亦無障蔽,如是雖聚諸色,亦不成爲影障。此有分無分,均不合理,乃明極微之談,不能成立。
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
再證明彼境非一之義:蓋境若是一,世間萬有,應可一目了然,何以凡觀一境,目光所接,均有先後次第不能一蹴即至?又凡一實境,均有間隙,且多有難見之細物,皆可證明境之非一也。以上摧破唯物理論已無余地,下更就事實問答之。
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甯許有現量!
或以吾人現覺有人物等,確緣外境,方有此覺。不知夢及夢等固無外境,如正夢時,意識感覺夢境,亦何殊醒時現覺乎?況吾人于現覺起時,唯能覺色、聲、香、味、觸者,及所覺之色、聲、香、味、觸同現起于五識中耳,本不計爲心外之物。逮計爲心外之境物,已落獨頭意識之非量境,早非現覺之現量矣。故現量中決無心外之境。
如說似境識,從此生憶念。未覺不能知,夢于見非有。
或又以事後憶念,爲過去所受外境之證。不知由眼識等所生之相分,迷與外境相似,即能從此發生憶念,何須外境?譬如夢境,當其未覺,竟不知夢中所見,皆非實有。人生大夢未覺,亦複如是。
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心由睡眠壞,夢覺果不同。
或疑謂:假如有人遇善惡二友,所聞之法,或邪或正,此二識乃因友教而生,仍屬外境。不知各人自他諸識,展轉相續,久之爲正爲邪,即得決定,豈假心外之力?或又轉計無心外物,何以夢中殺人,不受罪報,醒時則必得殺果乎?然夢中之心,爲睡眠所蔽,增上力弱,故造業感果,不及覺時之殊勝耳。
由他識轉變,有害殺事業。如鬼等意力,令他失念等。
或又以爲有識無身,不能成殺害事業。不知此業仍由屠殺者之意識身識所造;如鬼魔等乃能以意念勢力,令人失念,發生種種病狂;此即印度人普通心理所承認者也。
彈吒迦林空,雲何由仙忿?意罰爲大罪,此複雲何成?
再如彈吒迦林,爲仙人魔法所滅,一掃而空;忿恚意業,世尊說如意罰大罪。何雲有識無身,不能造業?
他心智雲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
或更追進一層,以他心智爲有自他分別,唯識之說,仍不成立。不知他心智者,所知他心,亦非真實。何以故?以知他心,如知自心;未成佛時,自心不能真知自心,亦如佛境之不能知也。
我已隨自能,略成唯識義。此中一切種,難思佛所行。
作者只隨自具知能,略述唯識意義,至諸佛世尊所有一切境,一切種智,廣大淵深,不可測度,則在學者默會焉可耳。
案:唯識之義,不過離心無境,原不必滅境求心,但了境唯心,則由境空繼得心空,自然轉識成智,上窮佛法,下利人生,胥在乎是已。(劉笠青、史一如合記)(見覺社叢書第四期)
(附注) 覺刊原題“聽太虛法師講唯識二十頌紀略,靖如”記。法相唯識學改題“唯識二十頌講要”,今依之。靖如,乃劉笠青、史一如之合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