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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寺廟不能撥用或借用問題

  論寺廟不能撥用或借用問題

  太虛

  ──叁十五年在上海作──

  上海市參議會通過“撥用寺廟”,致上海市僧衆請願覆議撤銷事,太虛近養病中,且上海事件可由佛教分會請求市參議會、市政府賢明諸公了之,故未預問。讀二十一日貴──申──報“寺廟僧衆何必誤會”社論,論末涉及太虛,謬蒙以賢達相許,愧感之余,不得不扶病略陳鄙見,請賜刊布。

  一、原論以“民國以來借用佛殿辦學,到處皆然”。此沿清季疵政,演成弊習。民國二十年以至最近中央,疊申禁令,尚難戢止“惡風”,何可再事倡導?二、監督寺廟條例爲立法院民十八所立,關于內地佛道二教寺廟,法例明定“寺廟財産屬于寺廟──私財團法人──,由住持管理──法定代理人──,非經所屬教會──若佛教寺廟所屬佛教會──議決,呈請內政部批准,不得變動”。則寺廟財産屬于“私財團法人或私社團法人”之私産明甚。公、但公于其財團、社團以內。其佛教等寺廟,與天主教堂、基督教堂、回教清真寺一般。叁、監督寺廟條例,對佛等寺廟須辦慈善公益,乃勸導佛寺僧衆等自動興辦者。太虛由中國佛教會屢經勸告各省市縣教會及寺僧,自動興辦者已屬不少。內政部前依之訂立寺廟興辦慈善公益實施辦法。教育部于縣鄉辦小學亦涉及勸用祠堂寺廟一條,某省或某縣據之有訂單行法或非法占佛寺奪僧産者。最近中國佛教會整理委員會,以其流弊陳商及呈請社會部、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業已批令撤銷寺廟興辦慈善公益辦法,及教育部關于縣鄉小學勸用佛寺一條,並某省某縣關于“侵害寺廟權利”等單行辦法。批經二月,想各省市縣政府應已得悉院批也。四、地方自治機構缺辦公房屋時,撥用地方公共建築或利用公地興築,或租借民房,其途甚多。佛教等宗教寺廟自屬同于天主教堂等一般,是“私財團法人或私社團法人”之私産,撥用佛教寺廟,非撥用人民私産而何?五、雖解釋爲“撥用指孔廟、嶽廟等先賢廟或城隍廟等地方神廟,或監督寺廟條例所謂無主廢廟而言,此自當別論,而對于宗教之若佛寺等,則可向借用”。並指佛寺等或集衆人之資興建,當屬地方公産,亦屬不然。至商請租借,則應與租借一般人民私産相同,何須特將寺廟提出爲借用對象,以爲可以強迫借用之余地?

  今欲息全市僧衆驚憤惶怖,惟有仗參議會、市政府賢明當局,迅作如下之處置:一、市參議會複議此“撥用或借用寺廟”一條,修正爲“撥用邑廟或無主廢廟等”;而商請租借,則由欲租借人自去商請房主同意。二、市府速令強占寺廟者遷出,以免全市各僧寺之栗栗疑懼。貴報執輿論界牛耳,億人瞻仰,願有以善導全市寺僧安定,俾得以發揚大慈大悲佛旨,服務社會,輔助民治,惟貴報教正之!

  (見正信十二卷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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