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五次中央執監會國民政府請願文
太虛
──十七年夏呈──
爲請願事:竊維先總理之叁民主義,爲中國文化及近代思想之精華所萃,其精深博大,能容納且發揮各時代各民族之特長,尤爲救國救世界不刊之典。故現今中國之佛教,亦應以叁民主義爲准繩,革除帝製時代之弊習,發揚大乘佛法之正義,以明叁民主義自由平等親愛互助之精神,而謀佛教之新建設。一方面改善僧衆之生活,及增進其智識;一方面昌明佛學,以開浚民智,輔成民德;並舉辦學校、醫院、工廠等社會事業,以盡佛教徒之本分。
然非有全國佛教徒嚴密統一之組織,不足以完全實現。而近今各地方黨部及地方政府,每有誤會組織佛教團體爲提倡迷信者。至對于佛教徒集會結社,請求立案備案,辄加否認。此應請願全國佛教團體之組織者一。又欲追隨叁民主義,以建設新中國之佛教新事業,非應用晚清以來一再摧殘剝削所僅存之寺産,無以安定僧衆之生活,而爲國家社會服勞。但近今各地方政府,各地方黨部,乃至地方公團,每有主張處分寺院財産者;以致全國僧衆,騷然不可終日!此應請願保護全國寺産者二。又據江浙佛教聯合會送交國民政府秘書處來函,內載大學院內務部所審核該會整理僧伽之方案,謂應規定僧衆職業。使僧人于修持之外,從事工作,衣食有所自給,深符佛說資生事業不違實相之意義。但僧衆十之六七,本以務農作工爲生活,若能許由佛教團體自加整理,不難漸臻完善。其一部分專修佛學者,例同學校學生,或學問之專門研究者,自應有相當供給;所余以辦理寺務及宣講佛典爲職司者,亦猶教堂牧師、團體幹事,同爲服務社會,應受報酬。此應認可佛教僧衆之職業者叁。
夫佛教僧徒同立在叁民主義之全民革命聯合戰線上,一般奮勇精進,以求中國民族之自由平等。乃動爲各地方黨部政府以至民衆團體,任意蹂躏,豈得謂平?某某等迫此集合首都,恭詣鈞會,籲懇鑒核,批示祗遵!不勝屏營待命之至!
(見海刊九卷第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