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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行政院維護佛教寺僧

  呈行政院維護佛教寺僧

  太虛

  ──叁十一年呈──

  爲瀝陳各省縣官民違反法令驅奪僧寺情狀,請嚴令維護事:查十八年十二月國民政府公布寺廟監督條例,第八條:“寺廟之不動産,非經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二十年六月公布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六條:“中華民國國民,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第十一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同年八月一日國民政府訓令第四00號:“以後無論軍警以及機關團體個人等,如有侵奪占用佛寺僧産者,概依法律辦理”;同年十二月叁日司法院院字第七0叁號:“學校無處分寺産之權,若因寺産而致與其他學校或寺僧及地方團體發生爭執,系屬普通訴訟事件,應屬法院管轄”;二十二年行政院第叁七一二號訓令:“查保護寺廟法有明文,且政府通令有案。乃疊據報告,各寺廟仍常有軍警占據,或地方機關團體或個人任意侵奪情事,似此玩忽法令,殊屬不合,應由內政軍政兩部,分別通行各省市政府及各軍隊各軍事機關遵照”;二十五年八月一日內政部訓令:“查全國各級佛教會,系屬宗教團體,依照監督寺廟條例及中國佛教會章程規定,凡監督保管寺廟財産及執行教規有相當之職權及責任”;叁十年五月十七日內政部擬具意見呈奉行政院勇一字第八一一四號指令:“關于保護佛教寺廟及佛教學術團體,可由該部咨行各省市政府注意”。右所援陳者,皆國民政府暨各院部會所頒布煌煌法令,應由各省市縣政府暨各機關團體個人等所應切實遵行者也。乃強占寺宇、驅辱僧尼之事既時有發生,而頃年或藉征警糧,或藉辦鄉保中心學校等,拘逐僧人,占提寺産,黔、湘暨川東多縣紛懇援救者已百數十起。此固出于各省、市縣區鄉保之官吏軍民玩忽法令,應分別懲戒;但察其所由玩違之故,殆亦由寺僧不能振作佛徒久被輕蔑而致。

  茲擬辦法五條:一、請令社會、內政兩部督導中國佛教會暨各省市縣佛教會,依照現行佛教會章程,限半年內務皆組織完善。二、請令內政部責成中國佛教會暨各省市縣佛教會,限一年內分別將各省市縣寺庵僧尼財産額數,明確登記呈報。叁、請令內政部責成中國佛教會暨各省市縣佛教會,按照所登記寺僧産額,以寺産十分之二辦僧學,十分之二辦慈善等;限二年內,以所辦成績呈報稽考。四、如各省市縣佛教僧寺能如期組織登記,及辦理僧學公益者──例如國民小學等──,叁十年度占奪者概還原狀;叁十一年起再有侵擾者依法懲處。五、如各省市縣佛教會及僧寺不能組織登記及辦理僧學公益者,得由各市縣政府呈內政部督導中國佛教會議處之。右五項,爲目前維護佛教整理僧寺極簡單而切要之辦法。在此抗戰建國之時,國內八十余萬僧尼及其財産,如整理得法,有裨于國家當不在少;況康、藏內附,印、緬聯合,尤賴國內佛教之興盛而益崇其信仰也。爲此呈請鈞院鑒核批示,並咨軍事委員會會同令行各部會各省市政府暨各部隊等,切實遵照。不勝迫切待命之至!此呈行政院院長蔣。中國佛教會理事太虛,二八,一一。(見佛教新聞叁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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