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應辦之教育與僧教育
太虛
──二十年七月在北平作──
一
我們對于利用一部分──十分之五──寺屋僧産來辦教育,不但不反對,而且是向來極力提倡的。不過、不是一般學閥所謂興學的教育,乃是與佛教宗旨相關的教育,和作育“主持佛教僧才”的教育而已。所以、在今年第叁屆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的會議中,我曾提出了一個佛教辦學系統案,當時在會議席上倒也討論得有個樣子,將許多其他的辦學提案皆歸並入我的提案中。討論結果,決議“交執委會推定教育專家詳細審查辦理”。但可憐僅以“保持寺産”爲目的的獅蟲僧俗,看到這次佛教會已有些整理僧製、振興僧學的趨向了,遂起來不擇手段的肆爲破壞,致令佛教會不唯不能進而規劃整僧製、興僧學等等諸事,即最低限度中最低之會務基本工作,亦爲之毀滅無余。但中國佛教會既無複希望,則整理僧製、昌明僧教的責任,益覺嚴重,而振興僧學乃成爲唯一的關鍵;故現今實有進而詳細一論的需要。
二
今先將當時所提出的“佛教辦學系統案”寫在下面,以爲討論的張本:
一、初級小學,一縣或聯數縣辦一所。
二、高級小學,聯數縣或數十縣辦一所。
叁、初級中學,聯數十縣或一省辦一所。
四、高級中學,一省或聯數省辦一所。以上四級,皆依教育部所定學校教育程序辦理,但另加每星期:初小二點,高小叁點,初中四點,高中六點之佛學,以供信徒子弟之選修。其余、若民衆學校,通俗教育館,閱報所等社會教育,則可附于學校或布教所中,亦使有相當之設施。
五、律儀院二年,此唯出家衆學之。于二年內,分爲學沙彌律儀半年,學苾刍律儀一年半。
六、普通教理院──等于大學──四年,出家衆專學,在家衆附學。
七、高等教理院──等于研究院──叁年,出家衆專學,在家衆附學。
八、參學處──附專修林、雜修林內──叁年,系律宗、禅宗、止觀、真言、淨土等之專修習處。
叁
依佛的戒律、雖許可能自驅食上烏的孩童爲沙彌,但這不過等于以慈善性質所收養的孤兒而已;真正的沙彌,固必須是能自立意志的成年。所以、現今政府禁止未成年的兒童出家入僧以受宗教教育之訓練,我認爲與佛法並不違反的。所以、我主張佛教盡可收慈善性質之孤兒院、貧兒院、教養孤貧無依之兒童,而不應收之爲沙彌。故出家爲沙彌者,必須已過高中畢業之年齡,即年滿十八歲者方可。由此、遂不須舉辦特爲僧衆而設立之小學、中學。所以小學、中學之設立,祗是以佛教徒團體擔任經費,遵照教育部學校系統,設立私立之小學或中學以輔助國家之學校教育施行而已。但此由佛教徒團體所私立之小學、中學,當然有便于佛教信徒子弟之入學者,所以應加入每周二點至六點之佛學常識功課,以便佛教信徒子弟之選修。對于非佛教信徒之子弟,既不必修;而且此所授之佛學,又僅爲佛學之常識,使對于佛教有相當之了解及選擇之能力,非即教之信仰,則與教育部不得在學校中宣傳宗教之原則,亦不沖突。至社會民衆教育,則可利用學校或布教所舉辦之,以輔助國家之社會教育施行,更屬相宜之事。
四
律儀院以上、爲高等專門或大學之學校程度。我以爲佛教徒團體、在現今尚無舉辦國家學校系統內大學校之能力,而且對于非國家學校系統內之“僧教育”的設施,又非常迫切,所以、當集中教産十分之四的財力,以辦從律儀院起之四級僧教育。一、律儀院,乃專屬出家僧衆授受學習沙彌律儀與苾刍律儀,爲實際僧衆生活之訓練者。于此習得僧衆之常識及練成僧衆之特操,若能進一步入普通教理院固佳,否則、亦即可爲僧格已成立,加入職僧中而爲參加僧中職務之一員。二、普通教理院,由律儀院畢業升入,乃普泛的授學全部佛經律論中之一般教理,使養成爲佛教學之博學者,故畢業者得學士學位。叁、高等教理院,由普通院畢業升入,乃精密的研究各種佛經律論中之專門教理,使養成爲佛教某種學之專家者,故畢業者得博士學位。上之二種,在家學者亦得參加附學。四、參學處,此本爲老年退職僧潛德隱修之禅宗叢林、律宗叢林、密宗叢林、淨宗叢林、及某宗止觀林等之專修林或雜修林;但高等教理院之畢業僧,若猶不欲出爲職僧而更自求深造者,則可參加入此種長老僧之專修林、雜修林中爲一參學者,依止某宗專家善知識從事禅密等實際修證。于此再經叁年,則必須出而爲佛教服務之職僧矣。若修證有獲,可得大士學位,猶密宗之獲悉地。是從律儀院至參學處凡有十二年,經曆此學程中者皆屬學僧,但亦可由律儀院或普通院、高等院、即出而爲職僧者,故爲僧者不必皆曆盡此學程也。要之、有十分之五曆至普通畢業,十分之一曆至高等畢業,五十分之一曆至參學處,斯亦已足爲住持佛教之僧寶矣
五
然此理想之僧教育製,不惟現今全國的普通僧衆皆未經曆,即現今辦僧教育的師僧與受僧教育的學僧,亦皆未能依此僧教育程序而設辦而修習,則將由何道以措施,令此理想成爲事實耶?于此乃擬有二種之進行方法。先論僧衆教育:
一、就現今全國各地已辦“教育僧徒院”之當局者,聯合起來,開一全國僧教育聯合會議,厘定各僧院之學製學程。如合于律儀院程度者,則准用律儀院辦之;如合于普通院程度者,則准用普通院辦之。
二、其未及律儀院程度者,則停辦或改爲“預備僧教育院”或“補習僧教育院”,以爲年幼未及格青年僧及年長已失學壯年僧之救濟。
叁、在叁四年內漸爲高等院及參學處之籌備。與此有須相輔而行者,則爲職僧考選。職僧考選可分爲二類,大寺住持及院長等,由公舉不經考試:
一、甲種考選:
一、佛教慈善、文化、布教等事業之辦理員。
二、律儀院等教員及高級職員。
叁、高級佛教行政辦事員。
二、乙種考選:
一、不滿二十僧之寺院庵堂住持。
二、大寺院之綱領職事。
叁、中下級佛教行政辦事員,與慈善、文化、布教等助理員,及律儀院等中下級職員。
此二種考選之應考人資格,以律儀院、普通院及補習院之畢業者爲基本;如有其相等之學力者亦可應考,但須先經預考之審定。若能漸漸將如上各種之職僧,皆由學成考取而得充,則諸僧皆奮于學,而任職僧可期皆有相當程度矣。
六于此僧教育製之實施有莫大關系者,即爲僧在國民中屬何種身分之規定,此則當由立法院于民法中規定:僧爲宗教師,並規定須經過考試院之宗教師考試。唯學習宗教師──入律儀院以上之學僧,現任宗教師──出律儀院以上之職僧,退職宗教師長老僧,得認有僧之資格;其余、一切皆淘汰出僧之外;而後之入僧者,乃必經過此僧之教育程序,而後僧之社會地位乃提高,而僧所住持代表之佛教亦因之而昌顯。然被淘汰出僧外之徒衆,則可令退爲沙彌衆或優蒲衆,乃劃出一部分之寺院財産,以營辦農場、林場、工場、商場等,使從事資生事業,半工半修以終天年,亦于教于國兩俱有益者也。(見海刊十二卷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