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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教育之目的與程序

  僧教育之目的與程序

  太 虛

  ──二十年七月在北平柏林教理院講──

   本院自去年改組爲世界佛學苑教理院以來,由臺源、常惺諸法師擔任其事,觀一年間經過之成績,頗堪告慰。唯太虛因應務各方,未能在院盡教導之責,對于臺、常、各法師抱歉之至!現在在座雖有居士與小學校之學生;然僅能專就僧教育討論之。僧教育叁字,非今特創之名辭,在清末既有僧教育會,顧名思義,即可知是學僧所受之僧教育也。然則其目的安在?所出之人才是否爲國家社會所需要?此問題極應討論之。

  自清季以來,佛教即入多事之秋。叁十年來常有僧寺能不能存在之問題發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僧寺時感無限之恐慌。然考察現代思潮,有一部分人根本反對宗教,以爲佛教是宗教之一,故應與其他宗教同其不能存在。亦有人以爲佛教非宗教,謂其所講明宇宙人生之原理,永爲人類所必需研究之學術,故仍可存在。至于不反對宗教者,則于佛教之應當存在,更不成問題;然寺僧可否存在,其問題至今未決。如十七年之廟産興學運動,爲消滅寺僧之最顯著者。最近該會已宣告成立,並得黨部政府之許可,其標語爲“人其人而不火其書。利其産而不毀其宇”。于佛教之經書典籍及古迹名勝雖猶主張保存,而對于僧人僧産,則固將人之、利之,而不複許其存在矣。

  其運動果真實現,則將來僅有專供社會人士研究之佛學,而寺院雖存,已非僧衆修學之場所、佛教宏化之機關矣。如此則佛寺僧衆不能存在,而我人又何需更提倡僧教育耶?此則今在辦僧教育及受僧教育者,皆應當深切注意研究者也。

  余以爲佛教及僧寺之存亡,與政治深有關系。現今國內潛流有赤黨思潮,本由馬克斯唯物史觀之共産主義脫化而出,假如爲彼黨奪去全國政權,對于宗教必盡力排斥,而佛教既向蒙宗教之名義,勢難免不同歸于盡。但察多數國民之心理,彼黨之主義在中國決難實現,故可置諸不論。至于現在已經統一全國掌握政權之國民黨,則固明許信教自由,與宗教同等之佛教自然亦能爲之容許存在,而且可以有發揚光大之機會,故佛寺僧衆亦有振作之希望。然于此有應當明白之要點,即在國民黨之立場上,現今之僧寺亦決不許照舊延長下去,必需用一番整頓改革工夫而後可;于此、乃有辦僧教育之需要。但僧教育並非漫然無的之講學,應以造成真能住持佛教之僧才爲目的;此是學僧之出路,亦是僧教育之宗旨。

  前次國民會議之辦選舉,立法院曾討論寺僧應否有選舉權之問題,以爲如以寺僧爲宗教師,則應無選舉與被選舉權;否則、如以寺僧爲普通居民,則應同有選舉與被選舉權。然國民會議不過一時之集會,旋作罷論。但事雖過去,至憲政時期,僧人與寺産究應如何處置,終有討論之必要。余以爲今後假使仍有佛寺僧産之存在,則應規定寺僧爲宗教師,僧寺爲佛教教化之機關,在國民中取得相當之地位,不被國民再視爲廢物,佛寺僧産始有鞏固之希望,國民亦可藉以明了佛教之真象。佛教師──或名布教師──在佛教教化機關執行其職務,亦應有其經費所從出之寺産。宗教師縱無何特別優崇之地位,然應與律師、醫師、會計師、工程師等受同等之待遇。如此則國人對于佛教寺僧亦有所信任,而在法律規定後,無論何人亦皆不得爲非法之侵犯矣。然欲取得其地位,則不能不養成其資格,如律師須有相當之訓練,以及律師憑證等。寺僧既爲佛教師,亦應有佛教師之資格;如無此資格,則不能爲寺僧,故必須有僧教育以救其弊。在西藏、日本、錫蘭之養成僧格,皆有長時之訓練。在日本曹洞宗等規定爲僧須具中學畢業之資格,再加苦習八年,而後乃可任教師;在西藏、錫蘭有終身爲沙彌,而不得獲爲比丘──布教師──者,此各國訓練僧才嚴格之大概也。唯我國漢僧,久成散漫無紀,淩亂無序之現象,若仍任其死氣沈沈下去,不能振作,縱無外界之摧殘,其自身已毫無意義,而反爲佛教發展之障礙物,終必受社會天然之淘汰也。國人對于佛教本不甚明了,往往以其所習見習聞之俗僧,以爲即可代表佛教之全體,因而以爲佛教已是國民中不應有、不須有之汙物廢物;其間雖有少數之高行大德,亦不爲世人所知。如此、則不唯失卻寺僧本有之地位──如佛教師之資格,且佛教亦因寺僧墮落而招世人之抹煞。由此推知住持佛教之僧才,非加以嚴格之規定與訓練不可。今就此後應建立之叁種僧伽分述如次:

  一、學僧──求學宗教師也。此爲沙彌──求寂、與比丘──乞法。

  二、職僧──現任宗教師也。爲與教衆、民衆服務之菩薩僧。

  叁、德僧──退老宗教師也。爲與國民及佛教服務已久而退職之長老僧,爲教衆、民衆之崇仰者。

  僧衆有如上之資格,乃可以住持佛教,取得相當之地位,引起社會之信仰。但于此中學僧應如何訓練?余曾思研再叁,以爲今後出家之沙彌決不能如昔日之亂收目不識丁之人,必須具有高中畢業之程度,先于國民常識、世界常識,以及佛教之學理,俱有相當之根據,乃可度爲沙彌。入律儀院使受僧教育;入院受沙彌戒──叁皈、五戒出家時已受──半年實習,造成沙彌之共同的律儀生活;同時並習普通教務,如諷誦修持等。第二期進受比丘戒,一年半實習,以期合于比丘之律儀;同時學成出家僧衆應具佛學之常識,使能符合僧伽之資格。于此二年,如天才不高而不欲深造者,即可出爲職僧中之事務員。如願深造者,則可入普通教理院──等于大學,可得學士之學位,經四年出院即可爲助教師。如更進之,可入高等教理院──等于中央研究院,可得博士之學位,研究專門之教理,束小範圍而作精密之探討,叁年出院可任布教師。設能根據佛教入道之次第,由教理而行果,更求上進,則可入參學處,親近依止前次所述之長老僧。習禅則進禅觀林,習淨則進淨業林,習密則進真言林──,此亦得經叁年。經此長期共十二年之訓練,方能達到學僧最高之成就。然此長期之訓練,亦不必驚異,正如美國耶教教師亦有先于大學畢業,再入宗教學院八年而後始得宗教博士者相同也。

  然在前雖說由參學處與高等教理院學出之學僧爲布教師,普通教理院學僧僅可出爲助教師,律儀院學僧僅可出爲事務員;然而後者若努力工作繼續修學,亦可漸升其級。布教師經過二十年之服務,即可入爲長老僧,作應受教衆、民衆恭敬供養之德僧。以上學僧、職僧、德僧人數之分配,假定全僧額爲二萬人,則:

  一、學僧五千人,包括以上所說之四種修學僧。

  二、職僧一萬二千人,可以五種分配之:

  甲、布教約五千人,每所職員一人至七人,約叁千余所。

  乙、佛教慈善事業職員約一千五百人。

  丙、佛教文化事業職員約一千人。

  丁、佛教教務機關如佛教會等辦事職員約叁千人。

  戊、律儀院、教理院、參學處教職員約一千五百人。

  叁、德僧約二千人。

  此上之分配,詳見余所訂之建立中國現代住持僧大綱。如是則佛寺皆爲修學之場所,教化之機關,寺僧亦俱爲有職業之國民,非是舊日被人視爲無業之遊民矣。由學僧、職僧、德僧組成佛教之教團,而寺院亦無不爲授學、修養、宏化之處所,則佛法可以闡明,僧寺地位可以鞏固,而社會民衆亦均能得到佛教相當之利益。否則、寺僧決定不能存在;縱能存在,亦徒爲佛教之障礙,社會之贅疣。故今爲保存發揚整個的佛教計,必須造成真能住持佛法之僧才,爲風雨飄搖中的佛教僧寺開一新出路。此爲辦僧教育之目的,亦爲汝等學僧來此求學應抱之宗旨!七、叁、于北平教理院。(化城記)

  (見海刊十二卷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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