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全國佛教徒代表
太 虛
──二十年四月在中國佛教代表大會提出──
廟産興學已打銷,再言整頓僧寺興辦教務等等,徒惹人厭。故太虛才在常會提出“本會最低限度應辦各事案”中之就常州天甯寺辦教理院案,已引起無謂之反對。今特聲明將原提“本會最低限度應辦各事案”中之各條,全部撤回。至教務之應否興辦?僧寺之應否整頓?惟在全國代表之公議。
本會第二屆以來,經費益枯窘,人才益凋散。常務委員開會,每不合會章。如委托非本會委員爲代理人,及一人同時代理二人之違反辦事細則第八條。他若開會不推定主席、紀錄,不具開會儀等。又名爲佛教會總辦事處,而辦事員中甚至無一僧人或正信居士。如此何能構成爲全國佛教最高機關,而期其能得全國佛教徒之信托,振興佛教事業耶?今謂如中國佛教會要續辦者:一、必須精選才德僧伽、正信居士以構成常務委員會,及總辦事處。每半月須將議辦之事,通知全體執監委員與各省佛會,以憑糾察。二、最少須籌有確定之常費叁萬元。除常委及辦事員能有安定之辦事經費外;並辦一萬不可少之會報,及急需之“全國各級佛教會辦事僧員訓練班”。以期各省各縣佛教會,陸續可得有能貫澈本會宗旨之辦事僧員。否則空挂一招牌,而每年徒耗討乞來之數千元經費,反爲佛教增加許多不合理不體面之情節;倒不如速速將“中國佛教會”自動解散取銷之爲愈!
會章擬改事項,條例如左:
第一條
原文:中國佛教會由中華民國全國佛教徒組織之。
擬改:中國佛教會以中華民國全國佛教徒爲會員組織之。
並加附項雲:前項佛教徒列舉如左:
一、出家僧尼曾行剃度以上者,爲本會當然會員,概應登記。
二、在家士女曾受叁皈以上者,得自由入會爲會員。其未入各縣市佛教會爲會員者,不得以本會會員論。
叁、未受叁皈者,得爲本會護法會員、檀越會員;此但榮譽而無選舉及被舉權。
第五條
原文:執行委員叁十六人;候補執行委員十八人。
擬改:執行委員二十八人;候補執行委員十四人。
第六條
原文:常務委員九人。
擬改:常務委員七人。
第七條
原文:監察委員十二人。
擬改:監察委員九人。
第八條
原文:執行委員監察委員任期一年。
擬改:執行委員監察委員任期二年。
說明:各級佛教會皆一年改選,殊不合宜。除國佛會今改二年外,應省佛會一年,縣佛會半年改選。
第十一條
原文:如會章。 擬改:一、宣傳佛教。
二、整理教規。
叁、教育僧徒。
四、提倡社會文化。
五、推廣民衆教育。
六、舉辦慈善公益。
七、振興農工事業。
八、其他關于佛教應革應興事項。
第十二條
原文:全國佛教代表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
擬改: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每二年舉行一次。
第十叁條
原文:凡會議非有叁分之一人數出席,不得開議。(注一)太虛任中國佛教會常委二年,對于會務提議議決之案,關于改善僧製、整頓寺産、設辦僧學、振興教務等等,不下二叁十件。但因各寺僧之漠視及經費人才之缺乏,無一件能見之實行者。除每日對于政府爲保護之請求,對于外界爲消極之抵抗外,更無一事可爲。如此佛教會,有不如無!不能振作,應即取銷!願先決,然後改選。
(見世界居士林林刊第二十九期)
注一 擬改以下,原刊脫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