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陳整理宗教文
太 虛
──十七年六月作──
呈爲陳請整理宗教事:竊宗教爲人類或民族最高信仰之所存,由之以軌持各種之思想,發生各種之力量,乃能收民富國強、政修俗美之效。然宗教之最高信仰,又必適應時代之思潮與國民之生活,方可推行無阻,興利除弊。今我中華民國用以建國治國者,則總理叁民主義也;而爲叁民主義之思想基礎者,則中國民族五千余年曆史之文化,與現代之社會科學自然科學也。故今後中國之宗教,亦必與叁民主義相適應而後可。然則在中國曆來所流傳之各宗教,皆非隨順叁民主義之革命精神,而有以整理而重新建設之不可!爲此不揣愚昧,根據宗教平等、信仰自由之黨綱,擬具整理宗教之辦法數條,呈請鈞長鑒核,采擇實行,不勝待命之至!此呈國民政府內政部長薛。六月二十叁日。
附陳條陳一件:
一、請內政部設立宗教局,內分佛教科、基督教科、回教科等(或仍由警政司設宗教科辦之) 。製頒宗教行政條例,省民政廳及縣政府各設宗教科,辦理宗教行政事宜。而廢除袁政府時之寺廟管理條例,以示宗教平等。在訓政時期,由宗教局──或內政部警政司宗教科──設宗教整理委員會,以整理關于國內之各宗教。至整理完竣時,撤銷之。
二、關于各宗教寺院庵堂等財産,在宗教行政條例上,應規定其所有權及管理權。就佛教言之,佛教寺院財産之所有權,在中國各級佛教會;其管理權則屬之由各級佛教會所選任之各寺院住持或委員會;革除以剃派、法派等變態家族之傳繼習慣。應先由宗教整理委員會,舉行各宗教産業登記,然後各歸各宗教教會所有而管理之。
叁、宗教行政條例上,應規定各宗教教會之組織法。就佛教言之,應有中國佛教會中央部、省部、縣部之叁級組織,以爲中國佛教徒衆之統一法定團體。中國佛教會,大致分爲“僧衆部”、“信衆部”。出家僧尼爲中國佛教會僧衆部當然會員,由宗教整理委員會舉行嚴密之考試登記,汰除莠劣;其自願還俗者聽。而在家信佛民衆之個人,則任其自由加入爲中國佛教會信衆部會員。但在家信佛人士,已組成佛教團體者──例居士林──,則其分子必須完全加入中國佛教會;並由中國佛教會指導或整理其團體之組織,以收統一之效。
四、由鈞部或宗教局,即製定一全國各宗教代表會議之組織法;開一全國各宗教代表會議,由各宗教代表分組議定,關于宗教之一切事宜,呈請內政部頒行之。(見海刊九卷五期)(附注)原題“呈內政部整理宗教文”,今依居士林林刊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