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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之僧自治

  佛教之僧自治

  太 虛

  一 佛教之僧

  二 佛教之僧自治

  甲 擯除侵撓之他力

  1 對于國家之政府官廳者

  2 對于地方紳民者

  乙 振作渙頹之自身

  一 佛教之僧

  梵語僧伽,括其總義,應譯爲“清淨和合衆”。“大乘僧”,遍法界之衆生皆是,非今所論。今專論“釋迦世尊人間化儀中之僧”。但包括依出家律儀而清淨和合之五衆而言,其在家之正信士女不列居焉。所雲出家五衆者。即苾刍、苾刍尼、室叉摩那尼、沙彌、沙彌尼之五衆是也。此之五衆雖同爲出家之佛子,然以二種原由,成此區別。

  甲 由業果而成之區別。

  (子)苾刍……沙彌。

  (醜)苾刍尼……室叉摩那尼………沙彌尼。

  乙 學級而成之區別

  (子)苾刍…………………………………………………高┐

  (醜)苾刍尼…………………………………高…┐  │

  (寅)室叉摩那尼……………………………中…│級  ├級

  (卯)沙彌…………………………………………│……初┘

  (辰)沙彌尼…………………………………初…┘

  今所謂佛教之僧,正指此五類各依其清淨律儀而成之和合衆,不及其他。二 佛教之僧自治此中之所謂“自”,即“佛教之僧”是也。治者,調治處理。其所施行之事,所關系之件,使條然不亂,益進美善之謂也。自治、則“佛教之僧”治理,不依賴于他力,亦不受製于他力也。夫“佛教之僧”,乃是一專以“住持傳布佛教”爲職業之團體。按之新近最盛行之“職業團體各爲治理”之義務,(亦曰行會社會主義),及吾國舊來各種“同業團體”,及“同行公議規則”等例,主張行“僧自治”,應無不可。但佛教向來之“學處律儀”“禅林清規”,皆早已實行自治。唯迩近積弊之下,頗爲他力撓亂。而撓亂之來,多半由于“僧”之本身腐敗所招感。故今欲實行“僧自治”,既須擯絕撓亂之他力,尤應去除本身腐敗之點,力自整頓而振興之。分述于下。

  甲 擯除侵撓之他力

  1 對于國家之政府官廳者主張與一般國民,同盡國家之義務,同享國家之權利,同受國法之製裁,同得國法之保護;若明朝之“度牒”,及近年之“管理寺廟條例”等,在普通法外加施之鉗製,絕對擯除。不受政府官廳之侵犯撓亂。至國家政府官廳所施法律政令之與一般國民同者,此非因“佛教之僧”特別而起。故主張“僧自治”者,但依同爲國民一份子之義,隨順一般之國民便可。用不著另有長短。

  2 對于地方紳民者近來佛教之僧所住持之佛教寺庵,往往有地方之土痞地棍等類,自稱“紳士”“護法”“檀越”“施主”等名色。或總稱曰“十方”。由之幹預各寺庵之事,操進退黜陟各寺庵住持之權,予取予求,魚肉欺淩,無所不用其極。稍不遂所欲,便得橫加“不守清規”四字,動雲驅逐。甚或閉毀寺宇,提奪僧産。獅蟲之僧,藉賄庇而縱令敗壞。龍象之士,由清高而竟至流徙。黑暗千萬,無甚于此。殊不知“十方常住僧物”之稱,乃專指“十方僧衆”而言。與“地方人等”,毫不相涉。顧土痞地棍等,巧假“紳士”“護法”“擅越”“施主”名色,自稱“十方”,實屬咄咄怪事!而謬種流傳,若僧徒,若官廳,皆習焉昧而不加察,認爲固然。不可不大聲疾呼,使知錯誤之弊,而革除之。今與“中國全國之佛教僧”約:凡有稱爲“十方”而自來幹預寺庵之事者,無論舊慣新起,皆須一概除絕。當與全國之僧衆,願拼命而玉碎,勿畏凶而瓦全。

  乙 振作渙頹之自身

  1.組織各縣之佛教僧自治會

  此由每一縣內之僧衆,以自動的集合全縣各寺院庵堂之僧衆,構成各縣之“佛教僧自治會”。以整頓全縣各寺庵之僧規,清理全縣各寺庵之教産,振興佛教事業,利益地方人民。

  2.組織各省之“佛教僧自治聯合會”

  此由各縣佛教僧自治會聯合構成,爲一省區之僧自治會者。以辦二縣以上所聯合舉行之僧自治事。

  3.組織全國之“佛教僧自治聯合會”

  此由各省佛教僧自治會聯合構成,爲一國界之僧自治會者。以辦二省以上所聯合舉行之僧自治事。

  4.組織世界各國之“佛教僧自治聯合會”

  此由各國佛教僧自治聯合構成,爲全地球之佛教僧自治會者。以辦二國以上所聯合舉行之僧自治事。

  此四項,須依次成立,不得先後顛倒。故唯以各縣之“僧自治會”爲根本。各縣之僧自治會,則以各當縣全體之各個僧衆所直接組成。故單純之根本,尤在僧中之各個人。由各個人能自治故,在一縣區內集合之,始爲一縣之“佛教僧自治會”,而爲“僧自治會”之根本。

  佛教之五衆僧,其未死絕乎?必有應聲起者。保僧伽藍,轉正*輪,淨佛國土,淑人世間,皆轫于此!圓滿于此。

  佛教僧乎!其努力進行!其努力進行。(見海刊二卷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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