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格之養成
太 虛
──十四年十一月在日本東亞佛教大會演講大綱
一 僧與俗之分類
┌─出家五衆──僧
┌─人─┬─佛弟子┤
有情┤ │ └─在家二衆─┬俗
└非人 │ │
└非佛弟子───────┘
┌─僧──佛弟子──出家在家之七衆
人─┤
└非僧──非佛弟子──異道之出家在家徒衆及無宗教者
二 僧之六和義
┌身和同住┐
│口和同說│
│意和同志│
事─┤見和同解├理和同證
│戒和同遵│
└利和同均┘
叁 僧與俗區別之要點
一、律儀之區別。二、部類之區別。叁、職業之區別。四、人格之區別。
四 僧之必備條件
一、離俗之必要。二、志職業之一致。叁、護世譏嫌。四、嚴守儀製。
修證
信解 無漏……僧之所志
藝術
遊戲 有漏……僧不宜志
俗染
五 佛教須有僧之故
一、專職以保持教法。二、專修以提高教格。叁、身教以率化信徒。
六 僧格之養成
一、未出家前,先具中學畢業以上之程度,及大體了解佛教,由叁皈、五戒具足
正信而發心出家。
二、出家後,于律宗中受持沙彌律儀一年,及受持苾刍律儀一年,令盡離俗染乃
給予受戒證書。
叁、入佛教中一宗之專門大學修學五年,及于各國各宗遊學五年。
四、入山結茅或閉關叁年至十年,戒定加行以期親證。
五、行解相應,己有內心證驗;乃入世爲人宏法爲家務,利生爲事業,以盡菩薩
僧職。(滿智記)(見海刊第六卷第十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