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藏教理院訓條
太 虛
訓教務處:本院學風,須實現于整齊嚴肅之各規則中,務須督同教員、學監隨時訓導學衆切實遵照而行。其最能遵行者,按月記功,加入成績。其誤犯者,記過訓改。故犯屢犯者,罰革不貸,以重公宜。
訓事務處:本院之買辦、巡山、佃工,亦須每日訓教以初小佛學課,起其佛學信心,恭敬和順。在外尤不可與佃客及地方人妄生惡感,或荒棄職務。其余各廚茶雜役,除隨時訓導克盡其職務之外,並教以信佛及禮貌爲要。
訓教務主任:滿智應領導教職員及學生等,對于余之佛學言行,作一番深刻的、系統的研究,因默察尚缺明澈。
訓事務主任:超一應領導全院員生 : 戒浮囂,戒急躁,須沈靜安詳,須忍耐溫和。
訓全體教職員及學生:本院員生全體:一、不得攻讦各人過去之私惡,二、不得分結各個小組之私黨,叁、須有相勉相助之公德,四、須成全院平等和合之公團。訓員生全體:本院員生全體:戒奢華,戒驕逸,須儉樸,須謙恭。
訓學衆:注意有規則之運動,注意能生産之勞作。
(見漢藏教理院開學紀念特刊)